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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拒绝参与国际海洋仲裁后果分析
(lawandorder, April 13, 2013)
(彼岸网)
菲律宾在今年1月向国际海洋仲裁法庭(ITLOS) 递交仲裁中国南海主权争议的请求。中国政府于2月9日驳回菲政府的请求 (见1)。 应菲政府的请求,国际海洋仲裁法庭主席日籍法官柳井俊二 (见2)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公约》) (见3)于3月23日为中国政府任命波兰籍仲裁员 (见4)。在此之前,菲国已经指定德国籍前仲裁法庭主席Rüdiger Wolfrum。如果中国政府继续拒绝参与国际海洋仲裁,法庭主席将会任命另外3个法官组成5人仲裁庭。后果如何?
中国政府拒绝参与国际海洋仲裁会有严重的后果。
《公约》附加条款 (Annex) 第七 (VII)部第3条(d) 小条规定对其他的3个仲裁员的指定程序:在收到当事国仲裁请求后的60天内,如果当事国不能达成共识,这3位仲裁员将按照第3条(e) 小条的程序完成, 即,菲国在60天到期后的两周内请求仲裁庭主席任命。 据菲过媒体报道 (见4),菲已经要求柳井递交任命其3位仲裁员的要求。
《公约》附加条款第七部第9条规定,一个当事国缺席或不出庭辩护将不能阻止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就是说,无论中国是否参与仲裁将继续进行。(“If one of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does not appear before the arbitral tribunal or fails to defend its case, the other party may request the tribunal to continue the proceedings and to make its award. Absence of a party or failure of a party to defend its case shall not constitute a bar to the proceedings.”) 但是,即使中国不参与,仲裁法庭也必须首先决定仲裁庭对菲国的仲裁内容是否有管辖权。("Before making its award, the arbitral tribunal must satisfy itself not only that it has jurisdiction over the dispute but also that the claim is well founded in fact and law.")
298条规定《条约》成员国可以针对第298条所列举的仲裁问题 ((a) - (c))不接受任何第287条中所列举的 解决争议的程序。298条列举的三大类仲裁问题大致总结为:
(a) 涉及海上边界或历史所属权,
(b) 关于军事行动纠纷,
(c) 由联合国安理会来负责处理的争议。
另外287 条中列举的强制性解决海事争议的程序为: (a) 按照《公约》附加条款第六部所设立的国际海洋仲裁法庭 , (b) 国际法庭 (ICJ), (c) 按照《公约》附加条款第六部所组成的国际海洋仲裁庭, (d) 按照《公约》附加条款第八部所组成的特别海洋仲裁庭。
中国在1996年6月签署《公约》并在2006年8月针对《公约》对强制仲裁要求的第298条作出了不接受强制仲裁的声明。声明如下:
中国政府针对第298条第一段所列举的争议内容(a) (b) 和(c) 不接受该《公约》第15部第2分部所规定的任何程序。(“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oes not accept any of the procedures provided for in Section 2 of Part XV of the Convention with respect to all the categories of dispute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 (a) (b) and (c) of Article 298 of the Convention.”) (见5)
另外,中国在1996年签署《公约》时也提出4条签署声明,其中在第3条中再次对所有在199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出的所有群岛和岛屿的确认中国的主权。 (" 3.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affirms its sovereignty over all its archipelagoes and islands as listed in article 2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which was promulgated on 25 February 1992.") 199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陈述如下 (见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公约》第298条1小条还要求,如果《公约》成员国作出对298条仲裁问题不接受第287程序解决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按照《条约》附加条款第五部组成调解委员会。和第287条所规定的程序不同,这个调解委员会的最后决定不具有约束力的,但是第298.1(a)(ii) 条要求当事国以调解委员会的决定为基础来谈判并能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如果中国缺席,海洋仲裁庭将首先决定是否对菲国的仲裁问题有管辖权。菲国请求仲裁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中国“9段线”的合法性。如果仲裁庭认定判决这个问题和中国的海上边界或历史所属权直接有关,那么仲裁庭按照中国2006的声明就不能行使管辖权。但是如果仲裁庭认为中国的这个领海边界方法违反《公约》明确规定的12海里的领海区 (《公约》第3条 ), 仲裁庭也完全可以裁定中国的“9段线” 违反《公约》而宣布无效。尽管中国政府可以依赖1996年签署《公约》时的第3条保留声明来反驳,但该保留声明并没有直接提到和《条约》第3条的冲突。强调“9段线”是在中国签订《公约》40多年前划定只能显示出中国对国际法幼稚的理解或不理解。另外如果缺席,很难保证国际海洋仲裁法庭主席指定的仲裁员会为中国如此申辩。尽管《公约》对仲裁决定缺少相应的强制执行能力,但是在国际法上的意义不可低估,特别是菲国将在国际上对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得到认可和支持,并直接构成其他毗邻国家争议南海领海的先例。还有,即使仲裁庭判定对菲国的仲裁问题没有管辖权,仲裁庭也可以按照298.1(a)(ii)条要求中国按照参与调解委员会并按照调解委员会的决定为基础来谈判并能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参与或不参与仲裁是面临中国政府的一个重要决定。强调对南沙群岛的历史拥有权尽管有作用,但在国际主权法上历史拥有权不等同于主权,也不是应该忽略国际法对南海问题上潜在决定的依据。
1. CHINADAILY.COM.CN, "China rejects Philippines' arbitral request" (http://www.chinadaily.com.cn/china/2013-02/19/content_16238133.htm ).
2. President Shunji Yanai (http://www.itlos.org/index.php?id=89 )
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f 10 December 1982 (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texts/unclos/UNCLOS-TOC.htm)
4. Sun Star Manila, "Itlos appoints second member of arbitral tribunal" (http://www.sunstar.com.ph/manila/local-news/2013/03/25/itlos-appoints-second-member-arbitral-tribunal-274673 )
5. Declarations and Reservations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the declarations and reservations were made upon ratification, formal confirmation, accession or succession.) (http://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III.aspx?&src=TREATY&mtdsg_no=XXI~6&chapter=21&Temp=mtdsg3&lang=en#EndDec)
忆江南: LAO兄过谦了。其实我一直觉得数学和理论之间的关系很有意思,也很容易造成误解。今天你这么一比,我又琢磨了一番。想了半天,不知道下面的比喻是否贴切。(但不 ...
lawandorder: 佩服老弟科学推理的能力。与其相比,LAO的法律逻辑推理有多么渺小。
忆江南: 根据LAO提到的各种可能性作一点简单的计算。
1。设中国参加仲裁,并且仲裁有利的可能性为A;
2。而中国不参加仲裁,但仲裁有利的可能性为B,显然A > B。
但是在 ...
lawandorder: 有关国际法约束性问题你的分析基本正确,即,针对海洋仲裁法庭的判决没有直接的执行机制(这点我在文中也提到了“尽管《公约》对仲裁决定缺少相应的强制执行能力 ...
忆江南: 我一直不太明白因此也很想了解的就是国际法的约束力。遵守国际法也许能得到道义上的支持,但国际关系归根结底是由国与国之间利益驱使的。国际法基本不存在有力的 ...
lawandorder: 从情绪上讲,我也不主张参加仲裁,因为仲裁结果不是输就是赢,也就是说9段线不是合法就是不合法还有好多所谓岛屿不是岛屿就是岩石(rock)从而不享受EEZ 的待遇 ...
忆江南: 我的问题是:既然后果严重,为什么中国政府拒绝参与国际海洋仲裁?有没有可能是因为如果参加但仲裁对中方不利,那么中国回旋转寰的余地将更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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