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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拒绝参与国际海洋仲裁后果分析

热度 3已有 5730 次阅读2013-4-13 11:26 PM |系统分类:法律制度| 国际, 海洋, 中国政府

中国政府拒绝参与国际海洋仲裁后果分析

(lawandorder, April 13, 2013)

(彼岸网)

 

菲律宾在今年1月向国际海洋仲裁法庭(ITLOS) 递交仲裁中国南海主权争议的请求。中国政府于29日驳回菲政府的请求 (1)  应菲政府的请求,国际海洋仲裁法庭主席日籍法官柳井俊二 (2)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公约》)  (3323日为中国政府任命波兰籍仲裁员 (4)。在此之前,菲国已经指定德国籍前仲裁法庭主席Rüdiger Wolfrum如果中国政府继续拒绝参与国际海洋仲裁,法庭主席将会任命另外3个法官组成5人仲裁庭。后果如何?

 

中国政府拒绝参与国际海洋仲裁会有严重的后果。

 

《公约》附加条款 (Annex) 第七 (VII)部第3(d) 小条规定对其他的3个仲裁员的指定程序:在收到当事国仲裁请求后的60天内,如果当事国不能达成共识,这3位仲裁员将按照第3(e) 小条的程序完成, 即,菲国在60天到期后的两周内请求仲裁庭主席任命。 据菲过媒体报道 (见4),菲已经要求柳井递交任命其3位仲裁员的要求。

 

《公约》附加条款第七部第9条规定,一个当事国缺席或不出庭辩护将不能阻止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就是说,无论中国是否参与仲裁将继续进行。(If one of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does not appear before the arbitral tribunal or fails to defend its case, the other party may request the tribunal to continue the proceedings and to make its award.  Absence of a party or failure of a party to defend its case shall not constitute a bar to the proceedings.”)  但是,即使中国不参与,仲裁法庭也必须首先决定仲裁庭对菲国的仲裁内容是否有管辖权。("Before making its award, the arbitral tribunal must satisfy itself not only that it has jurisdiction over the dispute but also that the claim is well founded in fact and law.")

 

298条规定《条约》成员国可以针对第298条所列举的仲裁问题 ((a) - (c))不接受任何第287条中所列举的 解决争议的程序。298条列举的三大类仲裁问题大致总结为:

 

(a) 涉及海上边界或历史所属权,

(b) 关于军事行动纠纷,

(c) 由联合国安理会来负责处理的争议。

 

另外287 条中列举的强制性解决海事争议的程序为: (a) 按照《公约》附加条款第六部所设立的国际海洋仲裁法庭 (b) 国际法庭 (ICJ), (c) 按照《公约》附加条款第六部所组成的国际海洋仲裁庭, (d) 按照《公约》附加条款第八部所组成的特别海洋仲裁庭。

 

中国在19966月签署《公约》并在20068月针对《公约》对强制仲裁要求的第298条作出了不接受强制仲裁的声明。声明如下:

 

中国政府针对第298条第一段所列举的争议内容(a) (b) (c) 不接受该《公约》第15部第2分部所规定的任何程序。(“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oes not accept any of the procedures provided for in Section 2 of Part XV of the Convention with respect to all the categories of dispute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 (a) (b) and (c) of Article 298 of the Convention.”)  (5)

 

另外,中国在1996年签署《公约》时也提出4条签署声明,其中在第3条中再次对所有在199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出的所有群岛和岛屿的确认中国的主权。 " 3.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affirms its sovereignty over all its archipelagoes and islands as listed in article 2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which was promulgated on 25 February 1992.")   199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陈述如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公约》第2981小条还要求,如果《公约》成员国作出对298条仲裁问题不接受第287程序解决争议,任何一方都可以按照《条约》附加条款第五部组成调解委员会。和第287条所规定的程序不同,这个调解委员会的最后决定不具有约束力的,但是第298.1(a)(ii) 条要求当事国以调解委员会的决定为基础来谈判并能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如果中国缺席,海洋仲裁庭将首先决定是否对菲国的仲裁问题有管辖权。菲国请求仲裁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中国“9段线的合法性。如果仲裁庭认定判决这个问题和中国的海上边界或历史所属权直接有关,那么仲裁庭按照中国2006的声明就不能行使管辖权。但是如果仲裁庭认为中国的这个领海边界方法违反《公约》明确规定的12海里的领海区 (《公约》第3 ), 仲裁庭也完全可以裁定中国的“9段线违反《公约》而宣布无效。尽管中国政府可以依赖1996年签署《公约》时的第3条保留声明来反驳,但该保留声明并没有直接提到和《条约》第3条的冲突。强调“9段线”是在中国签订《公约》40多年前划定只能显示出中国对国际法幼稚的理解或不理解。另外如果缺席,很难保证国际海洋仲裁法庭主席指定的仲裁员会为中国如此申辩。尽管《公约》对仲裁决定缺少相应的强制执行能力,但是在国际法上的意义不可低估,特别是菲国将在国际上对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得到认可和支持,并直接构成其他毗邻国家争议南海领海的先例。还有,即使仲裁庭判定对菲国的仲裁问题没有管辖权,仲裁庭也可以按照298.1(a)(ii)条要求中国按照参与调解委员会并按照调解委员会的决定为基础来谈判并能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参与或不参与仲裁是面临中国政府的一个重要决定。强调对南沙群岛的历史拥有权尽管有作用,但在国际主权法上历史拥有权不等同于主权,也不是应该忽略国际法对南海问题上潜在决定的依据。

 

 

1.  CHINADAILY.COM.CN, "China rejects Philippines' arbitral request" (http://www.chinadaily.com.cn/china/2013-02/19/content_16238133.htm ).

 

2. President Shunji Yanai http://www.itlos.org/index.php?id=89 

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f 10 December 1982  (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texts/unclos/UNCLOS-TOC.htm

4. Sun Star Manila, "Itlos appoints second member of arbitral tribunal" (http://www.sunstar.com.ph/manila/local-news/2013/03/25/itlos-appoints-second-member-arbitral-tribunal-274673 )

 

5.  Declarations and Reservations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the declarations and reservations were made upon ratification, formal confirmation, accession or succession.)  (http://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III.aspx?&src=TREATY&mtdsg_no=XXI~6&chapter=21&Temp=mtdsg3&lang=en#EndDec)

 

6.  法律图书馆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27


路过

鸡蛋

鲜花

握手

雷人

发表评论 评论 (11 个评论)

回复 mgzww999 2016-7-12 10:55 PM
在网上看到一篇类似观点的文章。http://www.21ccom.net/plus/wapview.php?aid=131714。好久没来了,老友一切可好?
回复 lawandorder 2013-4-30 09:54 PM
抱歉老兄没有及时上来回复。首先“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的方式”不准确,是在缔约时作出声明。这点我在文章中所述是一样的(只是我的中文语言没有这个报道的通俗)。但问题是,菲国在仲裁声明中表示不在主权问题上仲裁,而是(1) 9断线是否违反海洋公约?(2) 中国声称拥有主权的岛礁是否是礁或石而不是岛因而不享有岛屿享有的权利?至少这两点没有伤害到中国2006年你所引述报道的声明。
回复 lfyhao 2013-4-26 06:26 AM
lao老兄,也有这样的报道:“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特别规定,缔约国可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的方式,排除强制仲裁程序适用于领土归属、海洋划界、历史性所有权、军事利益等海洋争端。中国于2006年做出了上述排除性声明。”  这样的话,中国不参与那个所谓仲裁是不是就有道理了呢?
回复 lawandorder 2013-4-25 11:09 PM
忆江南: LAO兄过谦了。其实我一直觉得数学和理论之间的关系很有意思,也很容易造成误解。今天你这么一比,我又琢磨了一番。想了半天,不知道下面的比喻是否贴切。(但不 ...
我一直佩服想你这样的科学专业人才,你的推理格式让我看到一种非文字分析的美妙和文字推理难以实现的无奈。
回复 忆江南 2013-4-21 02:28 PM
lawandorder: 佩服老弟科学推理的能力。与其相比,LAO的法律逻辑推理有多么渺小。
LAO兄过谦了。其实我一直觉得数学和理论之间的关系很有意思,也很容易造成误解。今天你这么一比,我又琢磨了一番。想了半天,不知道下面的比喻是否贴切。(但不知道LAO兄是否也是个金庸迷:)
《笑傲江湖》里华山派有气宗和剑宗之争。法律逻辑推理可以算是气宗以内力为本,数学推导可以算是剑宗以剑招取胜。没有内力,剑招再多也没有用,所以没有principle不符合law的数学推导只是个花架子,没有内涵成天标榜理科思维的只是头重脚轻根底浅的墙上芦苇而已。
但也不能因此就否定数学,毕竟光是运内力却拿不出招术就成了隔空叫阵的干吼,辩论的时候容易空对空,陷入文字游戏。LAO肯定也知道,现在美国有 anti-intellectual 的倾向,其中就包括贬低数学的用处,把数学好的中国学生称为 geek。这一点我是很反感的。
当然也有大家如Coase、Judge Posner 是一点数学都不用的,但他们不是我等凡人所能效仿的。
回复 lawandorder 2013-4-20 11:38 AM
忆江南: 根据LAO提到的各种可能性作一点简单的计算。
1。设中国参加仲裁,并且仲裁有利的可能性为A;
2。而中国不参加仲裁,但仲裁有利的可能性为B,显然A > B。
但是在 ...
佩服老弟科学推理的能力。与其相比,LAO的法律逻辑推理有多么渺小。
回复 忆江南 2013-4-18 09:13 PM
lawandorder: 有关国际法约束性问题你的分析基本正确,即,针对海洋仲裁法庭的判决没有直接的执行机制(这点我在文中也提到了“尽管《公约》对仲裁决定缺少相应的强制执行能力 ...
根据LAO提到的各种可能性作一点简单的计算。
1。设中国参加仲裁,并且仲裁有利的可能性为A;
2。而中国不参加仲裁,但仲裁有利的可能性为B,显然A > B。
但是在仲裁不利的情况下,中国再要想推翻仲裁的可能性在第1种情况下几乎为零,而在第2种情况下(通过采取不认可态度来拒绝执行仲裁)是个未知数,设为X,并假设(成功)拒绝执行仲裁后回到原点(status quo)。那么中国应该参加仲裁如果A > B+XZ,其中 Z<1 是中国status quo (相对于仲裁有利)的所得,否则可以不参加仲裁。
那从中可以看出,如果Z很小,那么中国应该参加仲裁;而如果X很大,中国则不应该参加仲裁。如果是美国的话,显然X较大,所以对仲裁法庭是比较不屑的。
从中国在地区范围内的实力来讲,也许足够强,或如LAO兄所提到的emotional concern,不参加仲裁可以理解。但是从长远来看,中国应该不希望被看作是不守国际法,与邻国以强硬方式解决争端的对手,从而证明中国威胁论,所以我很赞同和支持LAO兄的观点,即中国政府拒绝参与国际海洋仲裁也许并不明智。
回复 lawandorder 2013-4-17 11:19 PM
忆江南: 我一直不太明白因此也很想了解的就是国际法的约束力。遵守国际法也许能得到道义上的支持,但国际关系归根结底是由国与国之间利益驱使的。国际法基本不存在有力的 ...
有关国际法约束性问题你的分析基本正确,即,针对海洋仲裁法庭的判决没有直接的执行机制(这点我在文中也提到了“尽管《公约》对仲裁决定缺少相应的强制执行能力")。这主要是考虑到国家主权问题。但是,海洋仲裁法庭 (ITLOS),或者国际法庭(ICJ) 或者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PCA) 的判决一般都得到当事国的主动执行。除了你说的国际舆论和胜方行为的合法性之外,胜方也会单独采取强制的执行措施。比如在这个中菲问题上,如果仲裁宣判9段线违反《公约》,那么菲国很有可能在现有标定的中国海域里行使《公约》上的权利,包括开发200海里的海底资源。到时,如果中国采取武力行动,将构成挑衅行为,菲国也会启动《美菲安保条约》(Mutual Defense Treaty (U.S.–Philippines)) 来请求美国介入 (这个安保条约的范围比美日安保还要广泛,见Article V, For the purpose of Article IV, an armed attack on either of the Parties is deemed to include an armed attack on the metropolitan territory of either of the Parties, or on the island territories under its jurisdiction in the Pacific or on its armed forces, public vessels or aircraft in the Pacific.)

有关岛屿纠纷仲裁案例,最著名的是1928年在国际常设仲裁法院(PCA) 的名义下由瑞士律师Max Huber 为仲裁员判决的美国和荷兰的《帕尔马斯岛案例》(Island of Palmas case (Netherlands, USA) (见http://untreaty.un.org/cod/riaa/cases/vol_ii/829-871.pdf)在这个案例上,Huber把这个帕尔马斯岛判给荷兰,尽管这个岛屿最早是由西班牙发现后来战败美国通过《巴黎条约》把该岛割让给美国。这个案例也是国际法上对最初发现拥有和主权的关系的论述先例,在我看来也是中日双方如果进行国际仲裁的对双方互相的法律障碍。(中国最早发现和拥有,但日本也没有按照Palmas 案例要求作出形式主权的行为)。 国际海洋法庭(ITLOS) 的最近的裁定双国内海,领海区以及EEZ的案例是2012年3月的孟加拉国/缅甸(Bangladesh/Myanmar) 案例。(见http://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ments/cases/case_no_16/1-C16_Judgment_14_02_2012.pdf。) 还有比较著名的2012年12月阿根廷/加纳(Argentine/Ghana)军舰扣押案件,海洋法庭下令加纳立刻无条件释放阿根廷军舰。(见http://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ments/cases/case_no.20/C20_Order_15.12.2012.corr.pdf)都主动的得以执行。
回复 忆江南 2013-4-16 11:21 PM
lawandorder: 从情绪上讲,我也不主张参加仲裁,因为仲裁结果不是输就是赢,也就是说9段线不是合法就是不合法还有好多所谓岛屿不是岛屿就是岩石(rock)从而不享受EEZ 的待遇  ...
我一直不太明白因此也很想了解的就是国际法的约束力。遵守国际法也许能得到道义上的支持,但国际关系归根结底是由国与国之间利益驱使的。国际法基本不存在有力的执法机制,如果违反了国际法所能受到的惩罚总是有限,所以它似乎只对国际舆论有影响,而对各个国家外交政策的约束力不大。
我记得LAO在关于钓鱼岛和美日安保条约的时候,提到过一些涉及国际法的问题,但这些博文现在关闭了。如果可能的话,也许LAO可以就国际法的约束力专门写一篇博文,解惑释疑。
具体到关于岛屿的争端和仲裁法庭,有哪些先例?好比英阿之间的马岛争议有没有仲裁法庭曾经介入呢?直觉是弱小国家会更多地诉诸国际社会即仲裁法庭,毕竟双边会谈协商的话它们处于劣势地位。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中国“蛮横无理”地拒绝仲裁并拒绝接受判决也许符合自己作为地区强国的利益。(不过中国没有一个真正的盟友,我行我素并不明智。)
回复 lawandorder 2013-4-16 10:30 PM
忆江南: 我的问题是:既然后果严重,为什么中国政府拒绝参与国际海洋仲裁?有没有可能是因为如果参加但仲裁对中方不利,那么中国回旋转寰的余地将更小? ...
从情绪上讲,我也不主张参加仲裁,因为仲裁结果不是输就是赢,也就是说9段线不是合法就是不合法还有好多所谓岛屿不是岛屿就是岩石(rock)从而不享受EEZ 的待遇 (Article 121(3)Rocks which cannot sustain human habitation or economic life of  their own shall have no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or continental shelf. )。因此与其冒险让仲裁法院判决不和法,不如到时争议仲裁法院的判决的合法性。这个我想很可能和你所推断的可能是一致的。但是,从现在外交部发言人的陈述,主要是历史拥有,仲裁法庭没有管辖权,菲国违反2002年ASEAN 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共识同时违反联合国宪章和海洋公约对协商解决领土争议的要求。这些立场陈述完全不能足以应付面临的海洋仲裁法庭的潜在的不利的判决(包括国际舆论和南海其他国家对南海岛屿的争夺),所以我认为拒绝参与仲裁并不是法律上刻意的策略而是单纯的情绪化的条件反应性对策。
回复 忆江南 2013-4-14 11:55 AM
我的问题是:既然后果严重,为什么中国政府拒绝参与国际海洋仲裁?有没有可能是因为如果参加但仲裁对中方不利,那么中国回旋转寰的余地将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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