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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桑兰诉海明案的最新进展

热度 4已有 5804 次阅读2014-12-18 01:54 AM |系统分类:法律制度

桑兰诉刘、谢、莫及时代华纳公司案,原告虽然已经自愿撤诉,但是桑兰诉海明案并没有停止,一直在进行中。

前一阵子,海明的代表律师(保险公司指派)曾经向原告方提出10万美元的和解方案,被桑兰拒绝。由于桑兰撤销了诉刘、谢、莫及时代华纳公司案,海明方底气大增,不仅决定继续把这场官司打下去,更从防守转为反攻。

近期内,被告方向法院提出了一项请求,要求法院裁定桑兰为“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

桑兰诉海明的主要依据为海明的对桑兰的诽谤言论,例如说桑兰要当海明的“二奶”,以及黄健要性侵她家的狗狗“小美”等。打诽谤官司,难度本来就很大,如果桑兰是“公众人物”,诉讼的标准更高,更难打赢。海明要求法院裁定桑兰为“公众人物”,明显是为了增加桑兰的诉讼难度。

桑兰的代表律师当然知道被告的用意,极力否定桑兰为“公众人物”。“公众人物”是一个法律用语,桑兰的代表律师既不承认桑兰为“有限意义公众人物”(Limited Purpose Public Figure),也不承认桑兰为“一般意义公众人物”(General Purpose Public Figure)。(对此本人原理解有误,已参照LAO先生的意见予以修正)

这两种“公众人物”在法律上如何定义,如何区分,老刘我不是律师,不懂其中的奥妙,很希望LAO先生能协助解释。我只能从常识来判断桑兰究竟是不是公众人物。

桑 兰律师否认桑兰为公众人物的理由之一,是桑兰只在中国出名,在美国无人知晓,因此不能算公众人物。但是事实上美国媒体大量报道桑兰,《纽约时报》网站上可 以找到很多有关桑兰的文章,而《美联社》有关桑兰的报道更多不胜数。桑兰本人及其律师在诉状中一再强调自己是“名人”(Celebrity),黄健更是公 开承认唯恐桑兰被公众遗忘,时刻要找题目宣传桑兰,就连生孩子也不放过。

对于桑兰代表律师否认桑兰为“公众人物”,海明进行了反击,除了指出桑兰代表律师(包括徐律师)多次在诉状中强调桑兰的“名人”身份外,他用大量媒体证据证明桑兰就是“公众人物”。

桑兰究竟是不是“公众人物”,需要法官裁决,到今天为止,法官还没有做出决定。

我的估计是法官裁定桑兰为“公众人物”的可能性很大,她的代表律师想否定这一点,几无可能。法官一旦裁定桑兰为“公众人物”,她想在诽谤案上打赢官司,其难度将大为增加。

关于桑兰的经济损失,她虽然提出一些合同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每年有50万美元的收入,但这些合同大都是代言合同,恰恰证明桑兰是一个“公众人物”,企业利用 桑兰的知名度为产品打广告。桑兰要打赢官司,获得经济赔偿,必须证明这些合同后来被取消,其直接原因是海明的“诽谤”言论。既然她在诉刘、谢、莫案中指刘 和30网友诽谤她,又如何证明这些合同被取消的直接原因就是海明对她的诽谤?我认为这很难。

桑兰在诉刘、谢、莫的起诉状中,声称自己的月收入仅230美元,向海明隐瞒了年收入50万美元,现在她的律师又根据这一数字,请专家计算后,向海明索赔800万美元。

我 认为真正有实际意义的,是关于海明泄漏桑兰在警察局的性侵口供,以及后来又公开了她报刑事案的真实企图,此后桑兰被互联网选为2011年度“十大最噁心人 物”之一。我认为这才是导致桑兰代言合同被取消的主要原因。海明是否有权这样做,会有争议,桑兰可能会说这些都是我的隐私,律师无权泄露,海明可能会说既 然你指责我“误导”,我有权公布事实为自己辩护。对于我们来说,如果海明没有泄露这些情况,也许永远不会知道桑兰在警察局究竟说了些什么。海明后来又公开 了黄健的书面供词,更证明桑兰在警察局的供词有很大的虚构成分。

以上只是我作为非律师对桑兰诉海明案的理解,总的看,现在海明方处于攻势,桑兰方处于守势。此案的真实情况以法院网PACER所公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发表评论 评论 (14 个评论)

回复 lawandorder 2014-12-21 10:56 PM
天香公主: 谢谢LAO的介绍。

我想问下你说的陈述a-c的真实性/非真实性的含意。以(a) 说桑兰有意愿做被告的情妇为例,真实性是指桑兰是否真的说过有意愿做被告的情妇,还是 ...
“桑兰真的说过有意愿做被告的情妇” - 没有争议性真实, 不构成诽谤。

“被告听了桑兰的话后真的相信了桑兰有这个意愿” - 有很大争议性, 取决于桑兰说了什么让被告理解并相信桑有这个意思,然后还要看被告的这个理解和相信是否在同样的情形下对一个合理的人来说也会有类似的理解和相信。
回复 天香公主 2014-12-21 10:48 PM
lawandorder: 感谢天香提供链接。大致读了被告的动议支持法律陈述(#72 Memorandum of Law in support), 原告的反驳法律陈述 (#82 Memorandum of Law in opposition), 和被告 ...
谢谢LAO的介绍。

我想问下你说的陈述a-c的真实性/非真实性的含意。以(a) 说桑兰有意愿做被告的情妇为例,真实性是指桑兰是否真的说过有意愿做被告的情妇,还是指被告听了桑兰的话后是否真的相信了桑兰有这个意愿
回复 lawandorder 2014-12-21 10:08 PM
老刘: 谢谢回复。这是不是说,既然承认是“公众人物”,那么不论是“有限”还是“无限”,都要从严?

桑兰在诉状内多次自称为“名人”(Celebrity),这和“公众人物” ...
感谢天香提供链接。大致读了被告的动议支持法律陈述(#72 Memorandum of Law in support), 原告的反驳法律陈述 (#82 Memorandum of Law in opposition), 和被告的回复反驳法律陈述(#85 Memorandum of Law in reply)。首先刘先生的介绍有一点不准确,桑兰代表律师并没有承认她是 limited purpose public figure (当时我有点怀疑所以希望能够读一下这些文件)。桑兰代表律师在反驳陈述中辩论,(1) 她不是公众人物,(2)她不是有限意义公众人物,而且即使假设她是 limited purpose public figure, 由于被告的诽谤性言论没有大众利益的争议 (public controversy) 也不应该使用严格证明要求 (#82, at 6)。

我对该动议的感觉是被告的回复反驳(#85) 比支持法律陈述(#72) 更有说服力,问题的论证也相比来说更严谨和具体,引述的案例也很有代表性,其中引述判案法官2013年的案例来支持类似的几个法律问题。我个人的感觉是法官应该批准被告要求法官宣判桑兰是公众人物的动议,而且两个名人的标准我认为都应该满足。

这个动议的结果显然不是悬念,但更关键的问题是,即使原告被法院要求用更严格的标准来证明这些诽谤性陈述 (actual malice), 我认为原告也有可能成功证明被告在作出这些陈述时 (1) 被告确实知道他作出的陈述是不真实的, 或 (2) 在作出这些陈述时完全不顾陈述的真实性 (reckless disregard for the truth)。(a) 说桑兰有意愿做被告的情妇;(b) 桑兰对男朋友动物性侵的支持,以及 (c) 桑兰介入某些犯罪活动。(“These included statements relating to Sang’s purported desire to become Hai’s mistress; Sang’s purported encouragement of bestial acts by her manager/boyfriend; and Sang’s alleged involvement in certain criminal activities.” #82,at 1)。  我的分析是,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这些陈述 (a-c) 的非真实性,证明被告知道陈述不真实,或被告完全不顾陈述的真实性, 应该也不是很大难点; 当然,如果有难点,那么证明这些陈述的非真实性相反也会有难点。
回复 TFollowerII 2014-12-21 08:05 PM
我对LAO律师的“这个问题已经没有悬念”是这样理解的。即便是即便有限意义公众人物的诽谤指控,也要展示真实恶意。

在第四中院的HATFILL v. NEW YORK TIMES 2008的3:0判决中,说到:

On appeal, we affirm. Because Dr. Hatfill voluntarily thrust himself into the controversy surrounding the threat of bioterrorism and the nation’s lack of preparedness for a bioterrorism attack, we agree with the district court’s finding that he was a "limited-purpose public figure" and therefore was required to show actual malice. And because Dr. Hatfill did not demonstrate actual malice, the district court properly entered judgment in favor of The New York Times Company. We also conclude that Dr. Hatfill did not present evidence sufficient to prove 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回复 天香公主 2014-12-21 07:04 PM
老刘: 86号文件夹内的文件已经全部补齐。
谢谢,我把新文件的链接加上去了
回复 老刘 2014-12-21 06:53 PM
天香公主: 谢谢,我更新了这里的资料库  http://www.bian-wang.com/discuz/home.php?mod=space&uid=10005&do=blog&id=815
86号文件夹内的文件已经全部补齐。
回复 天香公主 2014-12-21 06:43 PM
lawandorder: 问好刘先生,抱歉无能及时回复。

纽约法律上分出公众人物和原因实际上是对诽谤被告的保护,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在做出诽谤陈述时带有真实恶意 (actual malice),  ...
我已将老刘提供的新文件的链接加到这里的资料库了 http://www.bian-wang.com/discuz/home.php?mod=space&uid=10005&do=blog&id=815

据老刘介绍说'桑兰律师否认桑兰为公众人物的理由之一,是桑兰只在中国出名,在美国无人知晓,因此不能算公众人物',假定法官同意这个结论,那桑兰还是中国的公众人物吧,那海明在国内媒介如腾讯微博上说的话是不是还是应该以对公众人物诽谤的判别标准来衡量呢?
回复 天香公主 2014-12-21 06:17 PM
老刘: 请点击以下:
https://www.dropbox.com/sh/m9d9ntzzz0g3bky/AABNR6n5-iTF39ccCvpH9PHBa?n=225218528
桑兰诉海明案第86文件内,海明提供了25个证据,我只下载了10 ...
谢谢,我更新了这里的资料库  http://www.bian-wang.com/discuz/home.php?mod=space&uid=10005&do=blog&id=815
回复 老刘 2014-12-21 05:02 PM
lawandorder: 问好刘先生,抱歉无能及时回复。

纽约法律上分出公众人物和原因实际上是对诽谤被告的保护,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在做出诽谤陈述时带有真实恶意 (actual malice),  ...
谢谢回复。这是不是说,既然承认是“公众人物”,那么不论是“有限”还是“无限”,都要从严?

桑兰在诉状内多次自称为“名人”(Celebrity),这和“公众人物”有区别吗?
回复 老刘 2014-12-21 04:56 PM
天香公主: 我查了查博主的dropbox里没有这个案子的新文件,请博主把它们放上去好吗?
请点击以下:
https://www.dropbox.com/sh/m9d9ntzzz0g3bky/AABNR6n5-iTF39ccCvpH9PHBa?n=225218528
桑兰诉海明案第86文件内,海明提供了25个证据,我只下载了10个。
回复 天香公主 2014-12-20 03:53 PM
lawandorder: 问好刘先生,抱歉无能及时回复。

纽约法律上分出公众人物和原因实际上是对诽谤被告的保护,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在做出诽谤陈述时带有真实恶意 (actual malice),  ...
我更新了下法院的History/Documents
http://www.bian-wang.com/discuz/home.php?mod=space&uid=10005&do=blog&id=815,上次最后一个文件是第73号,现在已经是第88号了。加上附件共有三四十个文件,既然老刘已经下载,就请他放上来后再看吧。
回复 天香公主 2014-12-20 03:52 PM
我查了查博主的dropbox里没有这个案子的新文件,请博主把它们放上去好吗?
回复 lawandorder 2014-12-20 10:38 AM
问好刘先生,抱歉无能及时回复。

纽约法律上分出公众人物和原因实际上是对诽谤被告的保护,要求原告证明被告在做出诽谤陈述时带有真实恶意 (actual malice), 即,要么真实知道所做的陈述是虚假事实陈述(with knowledge that it was false) 或完全不顾陈述的真实性 (reckless disregard for the truth)。这个标准比诽谤普通人的标准要严格的多。 (和普通人的标准相比,原告只需要证明普通被告陈述不真。)  

“一般意义公共任务”和“有限意义公众人物”在具体到某个案件上的时候,因为如果一个原告只要定义为“公众人物,” 法律要求使用同样的以上陈述的证明标准。按照刘先生介绍,“桑兰的代表律师只承认桑兰为Limited Purpose Public Figure (即“有限意义公众人物”),而不承认桑兰为“一般意义公众人物”。” 所以这个问题已经没有悬念,桑兰的诽谤指控必须使用严格的证明标准。 (晚些时间再补充,另外不知天香是否能提供相关动议文件的链接。)
回复 小虫摄影 2014-12-19 01:24 PM
海明以前帮桑告刘一家人,现在成桑的被告,太戏剧化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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