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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美国首席法律顾问 论 非法移民政策的合法性

热度 2已有 2224 次阅读2014-11-30 08:07 PM |系统分类:法律制度

摘要的摘要:
政府预算少,非法人数多,根本无法完全递解。国会没有明文成文法指示该怎么办。根据诸多先例,政府决定对子女是美国公民的暂缓处理。暂缓处理是可以有暂时工作许可的。人数不少(五百万)但是并不和先例有数量级上的冲突。

司法部里的一个重要的司是法律顾问办公室Office of Legal Counsel。这个司负责为美国的执行分支(总统为代表)提供法律意见,包括在总统发布正式命令前提供法律检阅。在11月20日奥巴马颁布对庞大数目(五百万)的非法移民赦布某种赦免命令之前一天,法律顾问办公室的主任,即:美国行政首席法律顾问KARL R. THOMPSON,发布了关于这个赦免命令的意见书。

应LAO律师的提示,本文简要介绍该意见书的主要思路,并提出我个人的想法。

该意见书主要阐述三个结论:
1. 政府的行政分支,具体到国土安全局(Th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有权对需要遣返的非法移民进行优先定义。
2. 该部有权对某些种类的非法移民(如果该非法移民的孩子是公民或绿卡)进行暂时的赦免。
3. 对另外一些作为父母的非法移民,如果他们的孩子仅仅是享受暂时赦免而非公民或绿卡,那么该部无权对这些父母进行暂时的赦免。

下面是这三点的论证过程。

※※※※※※※※※※※※※※※※※※※※

美国国土安全局(和其前身移民局)对非法移民的递解出境的权利,来自1952年的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该法案的精神主要是对一些对美国有较深意义的危害的非法移民。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1952 was meant to exclude certain immigrants from immigrating to America, post World War II and in the early Cold War. The McCarran-Walter Act moved away from excluding immigrants based simply upon country of origin. Instead it focused upon denying immigrants who were unlawful, immoral, diseased in any way, politically radical etc. and accepting those who were willing and able to assimilate into the US economic, social, and political structures, which restructured how immigration law was handled. Furthermore, the most notable exclusions were anyone even remotely associated with communism which in the early days of the Cold War was seen as a serious threat to US democracy. The main objective of this was to block any spread of communism from outside post WWII countries, as well as deny any enemies of the US during WWII such as Japan and favor “good Asian” countries such as China. The McCarran-Walter Act was a strong reinforcement in immigration selection, which was labeled the best way to preserve national security and national interests. President Truman originally vetoed the law, deeming it discriminatory; however there was enough support in Congress for the law to pass.

一般地说,当国会赋予某个执法部门某种权力的时候,该部门有权对于各种情况决定是否执行进行判断。【TF举例:一些人超速1mph犯法么?犯。但是警察可以根据该情况进行判断,比如抓住了嫌犯认罪机会,司法上的花销,包括自己的时间和法庭的时间,以及抓对于社区的贡献和放对于社区的损失。进行判断以后决定是否抓还是不管】。

在高法的HECKLER v. CHANEY案中,和Arizona v. United States案中,高法都对移民官员的自行判断赋予认可。“the broad discretion exercised by immigration officials” is a “principal feature of the removal system”。该认可当然是某种限制下的认可。宪法要求对于立法和行政执法这两个分支的分权。但是如何清晰地分权,有的时候是模糊的,尤其是司法分支无法介入的情况下。

一般说来,在满足四种情况的限制下,行政分支对于法律的执行细节有解释权:
  1. 在该部门的专业范围内。【如果移民局去解释贩毒问题很明显不符合专业两字】
  2. 不能因为有执行上的解释权而相当于颁布新的法案 【严守是执法而非实质立法】
  3. 不能有违现有法案
  4. 在Chaney案后,中级法院和初审法院都表示过,如果赦免类的决定是个案处理(case-by-case basis)的话,那么司法部门是无法审查的(judicially unreviewable)。
国会以前也对优先处理某种非法移民有过指示:“prioritize the identification and removal of aliens convicted of a crime by the severity of that crime.”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Appropriations Act。即便在移民局的年代,该局就已经有对各级移民官员关于哪些非法移民应该优先处理,些不应该优先处理的指示。现在,国土安全局的优先处理的主要是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非法移民们。之所以搞优先,搞轻重缓急,一个主要因素就是钱不够。国会给国安部的钱远远不够遣返所有非法移民的开销。

虽说是某种赦免。但是这种赦免细看下去并不对现有法律构成违背或者挑战。这种赦免(DEFERRED ACTION下文统称暂缓处理)仅仅是移民关于对某些非法移民进行判断后,得出暂时不对其进行处理的决定。这决定当然是暂时的。并没有永久性地放弃美国政府在将来对这些非法移民继续进行遣返的权力。

所以,对于非法移民的处理,国土安全局有权对需要遣返的非法移民类型进行优先定义。

【第一点证毕】

※※※※※※※※※※※※※※※

暂缓处理(DEFERRED ACTION)在过去几十年美国历史里有用到多次。虽然没有成文法规定,但是国会和高法都知道暂缓处理这种处理方法。被暂缓处理的人有两种暂时的好处:可以申请工作许可;从得到暂缓处理那天开始,非法居留的犯罪时间暂停计算。

1990年后,至少有五次,国安和前身通过因为人道和其它原因对某些类别的人员颁布这种处理(叫做ad hoc deferred action):
  1. Deferred Action for Battered Aliens Under the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
  2. Deferred Action for T and U Visa Applicants.走私人口和某些犯罪的受害者(【比如有人指出,桑兰为了增加诉讼压力和换取U签证等不正当目的,编造了“性侵”的罪名并报案】)
  3. Deferred Action for Foreign Students Affected by Hurricane Katrina.
  4. Deferred Action for Widows and Widowers of U.S. Citizens
  5. Deferred Action for Childhood Arrivals.
国会一直都知道这类行政决定(暂缓处理),包括对T和U这两种表达善意的签证,而且从来没有介入并反对。在2005年国会通过的REAL ID Act of 2005,正式承认了暂缓处理这种行政方式。

当然,我方也意识到,暂缓处理和其他的行政处理方式,比如刑事案件的执法里的处理方式,有至少三点不同。
  1. 暂缓处理不完全是赦免。过去的非法居留的犯罪并没一笔勾销。而是对暂不处理这一决定的公开表达。
  2. 暂缓处理有好处。见上面:工作许可和暂停计算犯罪时间。
  3. 暂缓处理更鼓励符合条件的一类非法移民走出来。主动申请。
但是细看下去,这三点区别其实算不上什么。
  1. 即便没有暂缓处理的正式通知,以前的情况抓住了不递解,实质上也是向该非法移民默认了暂缓处理。
  2. 工作许可的颁布和犯罪时间在8 U.S.C.里被多次提到可以由司法部长/国土安全局的局长来批准,比如以前的暂缓处理中的工作许可都是。
  3. 因为这是一个类政策,尤其是和前两者结合起来,可能会给人以误解:只要符合类就全放。实际上不是这样的。符合类的最低条件仅仅是必需的(这一点提供了系统上的一致性)。处理案件的官员有决定权,给予最后的确认或拒绝(这种分权的做法也可以打消总统一个人下命令就可以把一整类人全放进来的顾虑)。加上鼓励阴影中的人走出来,可以使得最少的资源花在更重要的项目上。
尽管国会不反对,在没有得到正式的明确的回答之前,我们可以从国会已经通过的成文法的精神里得到某种可以帮助回答怎样处理非法移民问题是符合宪法要求行政分支“faithful execution clause”的。

暂缓处理这种处理手段本身是合法的。下面我们具体看看第二和第三个问题。

符合下面条件的是暂缓处理的最低要求:
  1. is not an enforcement priority under DHS policy; 
  2. has continuously resided in the United States since before January 1, 2010; 
  3. is physically pres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both when DHS announces its program and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deferred action; 
  4. has a child who is a U.S. citizen or LPR; and 【注,这一点我不清楚光生个孩子有BIRTH CERTIFICATE够不够】
  5. presents “no other factors that, in the exercise of discretion, make the grant of deferred action inappropriate.”
处理亲属移民是国安局的专业范畴。之所以推出暂缓处理,国安的资金不够用是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是美国国家对于家庭团圆这一人道主义的一贯支持的精神。暂缓处理所包含的暂时的好处,工作许可,是和国会通过的考虑家庭团圆的法案(见Fiallo v. Bell和INS v. Errico等)相称的。同时,我们并不认为暂缓处理挑战或者违背任何现有的法律。

如果对于数字(五百万)有顾虑。那么考虑一下国会实际上认可的INS’s 1990 Family Fairness policy吧。当时这个政策会惠及到一百四十万之多。所以500万和140万,虽说有差别,但不是天壤之别。尤其是考虑到不管是否有暂缓处理这个政策,这部分作为美国人的父母的非法移民,都不可能是国安局优先处理的遣返人员。所以这个人数听上去庞大,但并不会造成对美国实际上的伤害。

【第二点证毕】

※※※※※※※※※※※※※※※※※※※※

虽然第二点的证明中我们谈到家庭团圆。光考虑家庭团圆这一美国价值也是远远不够的。父母,叔伯婶姨。。逻辑上到哪里是个头呢?其子女不是公民或绿卡的非法移民,和第二点中的非法移民(即子女是公民或绿卡的非法移民),有明显的区别。国会对于家庭团圆的考虑限于合法公民的父母。8 U.S.C. § 1151。

这一类的非法移民的数量也将更加庞大。将远远超过国会以前的法案的先例。

所以国安局对这一类人不应该进行暂换处理。

【第三点证毕】

※※※※※※※※※※※※※※※※※※※※

我个人的意见:

不管美国行政首席法律顾问的引述和论证是多么地严密(至少在我的眼里),但是烟雾散去后的最终结果都是:500万(据总统说这个政策仅仅是第一批the first batch)不该获得美国福利的将要正式地获取福利。工作许可后面的将是eligible for Social Security and Medicare, the White House says.。

这是私有制的,继Obamacare和$18Tillion的天文数字的国债后的,另一次重大挫败。同时考虑到这些人将来获得公民和投票权的可能,如果成功,将是对民主党的重大利好,和对共和党的重大灾难。

我的个人感受是,美国的司法向来都是在事实有天地之别的时候可以判断出谁对谁错。总统的这次行政命令,以前的总统也干过类似的,只不过数量没有这么庞大。也就是说质上相似,量上不同。法律判断将会更难。所以寻求司法干预的结果将会至少是持久战,而且结果难卜。

唯一的解决方案似乎是在2016年选上共和党的总统,因为目前这个行政命令仅仅是暂缓处理,所以棋没下死。还可以出台新政策,公平地处理非法的狂进,合法的进不来这种颠覆价值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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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4 个评论)

回复 TFollowerII 2015-1-5 08:46 AM
lawandorder: TF:年前12月16日美国宾州西区法院法官宣布奥巴马推延执行移民法执行令违宪,不知你是否有兴趣介绍一下大致判案内容。http://blogs.wsj.com/law/2014/12/16/a-ju ...
好的。我来简介一下。多谢。
回复 lawandorder 2015-1-4 11:19 PM
TF:年前12月16日美国宾州西区法院法官宣布奥巴马推延执行移民法执行令违宪,不知你是否有兴趣介绍一下大致判案内容。http://blogs.wsj.com/law/2014/12/16/a-judge-calls-obamas-executive-action-on-immigration-unconstitutional/?KEYWORDS=federal+judge+executive+order (很显然这个判案是dicta,不是holding, 但这个判决对正在进行的24个州联合请求法院宣布奥巴马执行令违宪诉讼案有一定的影响。)
回复 TFollowerII 2014-12-1 10:02 AM
忆江南: 信息量太大了
其中证明的三点是指意见书中阐述的三个结论吗?一开始没看明白。
我想这算不上是“私有制”的挫败,而是“小政府主义(small government)” ...
是意见书的三个结论。我已经在上面相应地修改了一下。
回复 忆江南 2014-12-1 12:12 AM
信息量太大了
其中证明的三点是指意见书中阐述的三个结论吗?一开始没看明白。
我想这算不上是“私有制”的挫败,而是“小政府主义(small government)”的挫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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