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店买东西,需要缴纳购物税。但是,如果在网上购物,很多卖家并不收取州税。这是因为1992年高院的先例: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州不得要求在本州没有店面的零售店,在交易中,代替州收取州税。
买同样的东西,不用缴纳3%(比如科罗拉多州)-10%(比如加州)的州税,一般地说还可以免除邮递费。这样就使得网上购物的价格优势显现了出来。
不过这个钱消费者钱包因为省钱鼓了,除了本地的商店,还有谁的钱包也瘪了呢?州政府。
这个钱包瘪了多少呢?州与州不同。以科罗拉多州为例,2012年估计因此损失有$172.7 million(一亿七千万美元)。
科罗拉多州亡羊补牢,于2010年出台了新州法,规定和科州交易额超过十万美元的大卖家
一、交易的时候通知买家州税是要交的
二、2月1日前,向上年度交易额超过$500的买家发函告知上年度的交易报告
三、3月1日前,向州政府报告所有交易,人名,地址,交易额。
这样,即不违反上面提到的Quill的先例,也可以根据卖方提供的报告,按图索骥。
一家网卖店DIRECT MARKETING ASSOCIATION,以该州法对网上的卖家不平等对待,和没有道理的额外负担,违反联邦宪法里的贸易条款(Commerce Clause)为由,将科州告上法庭。
初审法院对原告作出有利的判决。判决州法违宪并要求州不得强求上面提到的三点。
被告上诉。第十中院以28 U. S. C. §1341
The district courts shall not enjoin, suspend or restrain the assessment, levy or collection of any tax under State law where a plain, speedy and efficient remedy may be had in the courts of such State.
为由,认为此联邦法剥夺了联邦法院对州的税务的管辖权。撤销了初审法院的判决(dismiss)。
近日在高院,THOMAS大法官发布了对DIRECT MARKETING ASSOCIATION v. BROHL, EXECUTIVE DIRECTOR, COLORADO DEPARTMENT OF REVENUE 案的全票判决(9:0):
28 U. S. C. §1341这一条款并未剥夺联邦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THOMAS大法官主要通过联邦税法(Federal Tax Code)的角度解释 条款中的评估、征、收、(assessment、levy、collection),很明显帮助了后面发生的州政府评估并征收州交易税的行为,但是并不涵盖在州法提出的报告和通知等行为。
THOMAS大法官接着批驳了第十中院对“restrain”的扩大化的释法。按照十院的解释,没有了交易报告,自然对于后续的assessment, levy or collection造成了“抑制”。但是THOMAS大法官说,restrain和前面的enjoin, suspend or,以及后面的assessment, levy or collection连续起来用,很明显是产权中的专业词汇,表达的是和强烈的制止和限制的意思。和不允许强求报告带来的不方便是有差距的。如果照十院这么解释,任何对州收税的不方便都可以解释为restrain,这很明显是不对的。
这么解释28 U. S. C. §1341,自然不能作为限制初审法院判决的理由。十院败了,初审法院和网上卖家胜了。
但是故事到这里还没有完。悬念的两个附带意见出场了。
第一个是THOMAS大法官说,高院对于本案是否应该被另一个先例而被撤销,存疑。这个先例就是在Levin v. Commerce Energy, Inc.案中建立的Comity doctrine。这个判例的精髓在于
“counsels lower federal courts to resist engagement in certain cases falling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对任何案子来说,如果原告的联邦级的权利可以通过其它途径得以保全的话,那么联邦法院应该尽量避免干涉州的税务问题,因为州的税务问题在州的管辖权之下。
这个意思是明显的。第十中院和被告在后续的诉讼中,都必然会在这点上推敲并做文章。如果这点成立,那么初审法院的判决也仍然会被撤销,只不过是以和28 U. S. C. §1341不同的理由。
第二个悬念是KENNEDY大法官的附和贴(concurring)除了表达对高院全体意见的支持以外。KENNEDY大法官还专门解释了1992年Quill先例的苦衷。当时Quill的判决,高院中三位大法官(SCALIA KENNEDY and THOMAS)都是仅仅是因为先例,另外一个更早的先例(National Bellas Hess, Inc. v. Department of Revenue of Ill.),而痛苦地选择了维护先例。
1992年在高院被通过的Quill先例和今天情况的差别是巨大的。
- 以前的互联网不过是娃娃。今天已经成长很多了。在本地没有店面的网卖店,和买家不过几个鼠标点击而已。在本地有没有店面这一区别,还值得我们在收取州税上区别对待吗?
- 当时邮购行业(不缴州税)的营业额每年$180 billion。而今天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是当年的17倍:$3.16 trillion。
由于当年这两个先例,使得州政府蒙受巨大损失,眼巴巴看着交易税似那一江春水向东流。
KENNEDY大法官对Quill和Hess这两个不合时宜的先例的扼腕之情,溢于言表。
这个高亮的信号弹,将必然鼓励被网卖夺走奶酪的实体零售店和州政府,提出新的诉讼,把Quill先例中对网卖店的特殊对待用诉讼的方法送到高院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