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选区如何算是公平,因为其背后的左右两派的利益,在美国是个由来已久的争议性问题。以50个人的分组的假设为例,三种不同的分法(类分、均分、到田忌赛马),得出的结果完全不同。

划分中如果完全不顾地域机械性地盲画,可能给选举和选民带来不便。比如由于两个同处一个郡的家庭,选举的州参议员不同。这就意味着候选人投放广告、组织选民见面会的算法需要更复杂;但是如果加入人工考虑因素的划分,往往会被反对方指出不够公平。
今天,高院在
ALABAMA LEGISLATIVE BLACK CAUCUS v. ALABAMA案中,以5:4的判决,作出了对阿拉巴马州重划选区问题上不利的判决。
这篇文章并不细谈高院多数方(5位)的意见。而要谈谈失败的少数方(4位)的意见中关于诉讼资格(Standing)这一点。
失败的少数方的意见,由SCALIA大法官起草,ROBERTS首席大法官、THOMAS大法官 和 ALITO大法官复议。在这个意见中的一个重点,是对原告Alabama Democratic Conference的诉讼资格提出反对。
【TF注:我们在
哈佛大学被指控录取政策歧视亚裔考生 的讨论中,对于组织的诉讼资格进行过学习。】
多数方认为原告有诉讼资格的理由:
- 原告组织自称‘statewide political caucus’,所以可以推断出来该组织必然有成员家住在划分的有争议的划分区中。
- 高院2007年的Parents Involved in Community Schools v. Seattle School Dist.曾经有过对诉讼资格在高院补充过材料,所以本案中对诉讼资格的证明也可以补充资料。
SCALIA大法官说,
- 原告如果想要获得诉讼资格,必须有自己的会员(member)有诉讼资格才行。而会员要有诉讼资格,
- 要么过去投过票并且证明受到伤害,
- 要么家住在有争议的划分区中(即:下次投票会受到伤害)。
- 作为原告,Alabama Democratic Conference有责任论证自己的诉讼资格,被告有无要求、提不提醒、不是决定因素或者借口。
- 反驳高院多数方(5位)认为原告有诉讼资格的理由:
- 仅有推断来证明诉讼资格是不够的。原告号称chapters and members遍布阿拉巴马州,却未能在初审中找到哪怕一个这样的会员。
- 2007年的Parents案和本案有巨大区别。所以那次决定不能适用于本案。在Parents案中,最早发生在2000年。在初审法院审理中,已经确立了原告中的家长/孩子有诉讼资格。当Parents案到高院的时候,七年已经过去了。当时有诉讼资格的孩子最小的也都长大了上高中了。而在2007年不具有诉讼资格。高院因此特殊情况,允许了补充资料来证明原告并未失去诉讼资格。而本案中Alabama Democratic Conference到了高院才开始做本来在初审中要做的事情:证明自己的诉讼资格。这,远远不够,而且太晚了。
证明原告诉讼资格(Standing)、在哪个法庭诉讼(Venue)、法庭是否有司法管辖权(Jurisdiction)是原告起诉中的基本程序要求。Alabama Democratic Conference初审都结束了都未能完成对自己诉讼资格的证明却能被高院多数过关。我得承认,我有些糊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