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鼎鼎的Amazon公司的发货工作,是由一个叫做Integrity Staff Solutions的雇员们来完成的。这些雇员是合同工。按小时挣钱。他们根据Amazon发来的买家的订单,从仓库把货物装盒并发送。为了控制偷窃,ISS建了若干保安岗哨,类似于迪斯尼乐园入园的那种搜查岗哨。员工下班都需要经过这个保安岗哨,从兜里把私人东西,比如钱包钥匙,拿出来,配合保安的搜查。好笑的是,ISS为这个震慑和打击盗窃的岗哨取了一个有趣而且委婉的名字,叫做Inventory Control。下班的时候,和公路上的高峰或者迪斯尼乐园入园类似地,这种岗哨前往往排长队。最堵的时候,出这个岗哨甚至需要25分钟。这意味着每天这些员工除了8小时工作+1小时吃午饭,加上通勤,还要额外花25分钟。
在Integrity Staffing Solutions, Inc. v. Busk案里,这些员工认为,根据Fair Labor Standards Act法案29 U. S. C.§201,这个多出来的时间完全是为了雇主ISS的利益。所以每个员工的这段等待出门的时间也应该相应地挣钱(即:加班费)。
高法以9:0做出结论。根据FLSA法案,这段等待时间不应该得到经济补偿。
1938年通过的FLSA法案没能清楚地定义什么是work和什么是workweek。以至于国会1947年紧急通过了Portal to Portal Act 29 U. S. C.§251,清楚地指出activities which are preliminary to or postliminary,雇主是不需要补偿员工的。只有integral and indispensable part of the principal activities才需要根据FLSA做出补偿。
ISS雇佣员工,是为了出货。出门前的查兜的安检并不符合integral and indispensable这个定义。关于这个定义的一个简单的测试就是,如果把安检拿掉,员工是否还可以完成ISS雇佣他们的目的。答案是可以。最多有失窃但是发货的工作是可以完成的。1951年劳工部的指示也指出,进入工作场所和出工作场所的安检都不需要雇主补偿。
同时,高法指出,员工应该可以就ISS能够多建立一些这样的安检岗哨那么员工的出场时间会减少这一问题和雇主在工资谈判中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但是并不是法庭所讨论的。
【TF注:我完全同意这种问题不应该是法庭的问题。这应该完全交给市场解决。市场价,如果其他工厂没有这种安检每小时20元的话,而ISS,有安检每天有可能要多花半小时的工厂,应该每小时21元。如果ISS不肯涨价,还按照每小时20元来招人,那么它会发现它招不到人。
另外,如果出门堵应该受到补偿的话,那么上班在路上的交通时间要不要也补偿呢?因为上班也完全是雇主所要求的。如果一个员工没有到达工作场所,又怎么可以为雇主工作呢?所以上班也可以被理解为完全是为了雇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