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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仅限于执法

热度 1已有 1601 次阅读2015-1-11 04:25 PM |系统分类:法律制度

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是关于执法中的资源分配的。

在执法机关没有足够的资源用来对付违法行为的时候,采取的优先处理。很明显,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给予足够的资源;而相应的,不那么严重的违法行为自然就分配到剩下的资源。对于某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很可能就不会有任何资源。也就导致这些违法行为事实上不会被追究。比如我当时举的例子:【TF举例:一些人超速1mph犯法么?犯。但是警察可以根据该情况进行判断,比如抓住了嫌犯认罪机会,司法上的花销,包括自己的时间和法庭的时间,以及抓对于社区的贡献和放对于社区的损失。进行判断以后决定是否抓还是不管】

美国首席法律顾问KARL R. THOMPSON曾经这么说过自由裁量权,见 美国首席法律顾问 论 非法移民政策的合法性

一般说来,在满足四种情况的限制下,行政分支有自由裁量权:
1. 在该部门的专业范围内。【如果移民局去解释贩毒问题很明显不符合专业两字】
2. 不能因为有执行上的解释权而相当于颁布新的法案。 【严守是执法而非实质立法】
3. 不能有违现有法案。
4. 在Chaney案后,中级法院和初审法院都表示过,如果赦免类的决定是个案处理(case-by-case basis)的话,那么司法部门是无法审查的(judicially unreviewable)。

So far so good。这种自由裁量权是无可厚非的。根据宪法,执法的权力全部归于总统领导的执法分支。所以怎么艺术地执法也相应地属于执法分支。所以奥巴马总统的行政命令中关于资源分配和优先处理的部分是无可厚非的:钱少,对于犯刑事罪的非法移民应该给予足够资源起诉,而对于不犯刑事罪的非法移民给予更少资源或者不给资源。

但是奥巴马的行政命令到这里还没完,除了资源分配的部分还有其它私货。这些私货相当于立法直接违反国会通过的成文法,系统地实现了一类非法移民(绿卡、公民的父母,非法进入美国)的合法化。同时给予这一类非法移民与准公民的权利(工作许可,合法停留美国等)。这也就是联邦法官Schwab判断其行政命令违宪的地方。见 联邦法官 论 非法移民政策的非法性

为了进一步指出违宪的荒谬之处,我们举个类比例子,看看各位看戏党员们在哪里站:

佛罗里达州成文法Title XXIII 322.03关于机动车驾驶执照,明文规定:

(1) ... a person may not drive any motor vehicle upon a highway in this state unless such person has a valid driver license issued under this chapter.

如果,州长(州执法分支的头头)下达州长行政命令给各个警察局:

从今日起,本着我佛州悲天悯人的一贯精神和宗旨和本州财政困难的现实,年收入低于$20,000的没有驾驶执照的人驾车上路,你们警察可以酌情不予处罚或起诉。同时州务卿(Secretary of State)可以酌情给这些没有驾驶执照的司机们发暂时性的驾驶执照。

由于资源问题而引用自由裁量权,对于没有驾驶执照的人驾车上路这个问题不主动撒网执法,还算合法。但是,给予低收入的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发驾驶执照,这和Title XXIII 322.03 (1)中没有驾照不得驾驶上路就完全相悖了。从事实上实现了一类人的没有驾照上路的合法化。同时给予这类人与驾照这一特权。你认为这个州长是,根据该州宪法,在忠诚地执法吗?

... The governor shall expedite all such measures as may be resolved upon by the legislature, and shall take care that the laws are faithfully executed. ... (关于忠诚地执法各州差不多)摘自纽约州宪法ARTICLE IV EXECUTIVE §3

a) ..The governor shall take care that the laws be faithfully executed, commission all officers of the state and counties, and transact all necessary business with the officers of government...
摘自佛州宪法ARTICLE IV EXECUTIVE §1

如果你不认同州长的这个做法,你也不应该认同奥巴马总统的关于非法移民的行政命令。因为这个行政命令超出了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范畴,而是进入了完全属于国会的立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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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TFollowerII 2015-1-11 10:56 PM
忆江南: 在你举的这个(驾照)例子里,可不可以说是违反了KARL R. THOMPSON所述的第2,3点?
我认为是违反了2和3。
回复 忆江南 2015-1-11 10:43 PM
在你举的这个(驾照)例子里,可不可以说是违反了KARL R. THOMPSON所述的第2,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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