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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岳东晓】-《美国真正的可怕之处在哪儿?》的中国式误区

热度 5已有 13614 次阅读2015-2-7 11:45 PM |系统分类:N岸N地| 美国

转自珍珠湾:http://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28141
另请参看美中网友对同一篇文章的讨论: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space/do/blog/uid/3453/id/247230.html

刚看到据说是刘亚洲写的《美国真正的可怕之处在哪儿?》。一看,完全是典型的中国式误区,也正中高明美国人的下怀。

不想多写,所以直接点。美国人最喜欢的是什么呢?就是树立自己的道德优越性。因此,美国人喜欢把自己的强大富有归结于自己的道德优势,所谓 moral superiority ,moral high ground。美国人最希望世界人民相信自己的道德优势,这种优势会赋予美国领导世界的资格。

中国有些长期受美国人愚弄而又缺乏独立思维能力的人在学习美国的过程中往往就被不知不觉的洗脑了,也就相信了美国的发达源自道德优势。

刘亚洲给美国列了三点可怕:(1)精英体制;(2)“大气与宽容”;(3)”精神和道德的伟大力量。这是最可怕的。”

其实这些是毫无依据的。美国的强大在于它抛弃了欧洲那些传统的束缚,特别是排除了宗教路线斗争,排除了个人感情的干扰,实现了科学地以最小的代价、最大获取国家利益。

至于美国的立国之本,刘亚洲应该仔细读读美国历史,才知道美国是怎么发展到今天。

我举个以前提到过的例子。有支印第安人叫做切诺基(今天被作为车名),他们完全吸收了美国精神,1827年他们以美国宪法为蓝本编写了自己的宪法,他们与美国人并肩作战,甚至学着美国人蓄养黑奴,可以说一步跨入了美式三权分立、民主自由法治。这个速度,刘晓波等人应该羡慕了。但问题是,切诺基人的土地太肥了。从Thomas Jefferson (杰斐逊)开始,美国政府开始把切诺基从其土地上清除。1830年,美国国会民主通过印第安人清除法,立法将印第安人武力驱离家园。切诺基于是在美国法院起诉,结果美国最高法院还判他们赢了(1832年)。然而,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依法治国的美国总统杰克逊嘲笑了美国最高法院一番,把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当成一张废纸。最后,印第安人在美军重火力的驱赶下走上了眼泪之路(trail of tears)。当时正是冬天,切诺基人在冻饿中被驱赶了1000多公里,到达贫瘠的目的地时,大量老少妇孺死在了路上。

我再举个例子。当年日本人轰炸珍珠港,美国总统罗斯福立刻下令,必须不惜一切代价轰炸东京。但美国人当时没有这个能力,只好改装轰炸机勉强送上航母,轰炸东京后,飞机只能选择在中国迫降。相比之下,当年蒋介石本来准备轰炸东京的,临起飞了,突然胆怯改成了扔传单,结果被日本人拿去当手纸了。后来,美国研发原子弹之后,美军麦克阿瑟是反对用在日本的,但美国总统杜鲁门就是要用,目的就是要在日本民族记忆上砸两个大坑,让日本人明白,你小鬼子在美国人太岁头上动土的后果。为什么今天日本人这么尊重美国人,却对解放军如此不屑?美国人的报复心(或者正义感)是最大的因素。

911也是如此,恐怖分子撞两栋楼,美国灭掉两个国家,最后并拉登被击毙还是现场直播给美国总统看。

发表评论 评论 (100 个评论)

回复 mgzww999 2015-2-16 06:12 PM
乐米: 才发现你把我名字整错了,俺叫乐米好不好?米乐赶脚是国内多年前蒙小孩子的米花儿类膨化垃圾食品   

你当然没伤害我。一来我也是久经沙场的老网油,二来 ...
我后来也意识到把你的名字写反了,但是没有改回来,绝没有不敬的意思。谢谢你没有误会。现在改回来了。
回复 乐米 2015-2-16 12:46 PM
mgzww999: 米乐并没有受到任何人的牵连,我也没有去伤害米乐。我的回话不是针对米乐的,这一点应该不会被误读。我是在类比岳的一个荒谬的逻辑。恰恰相反,我接受了米乐的规 ...
才发现你把我名字整错了,俺叫乐米好不好?米乐赶脚是国内多年前蒙小孩子的米花儿类膨化垃圾食品  

你当然没伤害我。一来我也是久经沙场的老网油,二来你没对我说任何过分的话。枪枪这孩子吧,我理解谁要是对他朋友说很不好听的话(无心啊或者后来改掉了都算说了不是?),他就纠结不会做那种很世故的样子装没看见还把酒言欢,以前对我也这样。
回复 乐米 2015-2-14 06:17 PM
岳东晓: 我说的两句都算是真理吧?
忘了你说的什么了
回复 乐米 2015-2-14 06:16 PM
方枪枪: 快跑,东土大唐之人不宜在此久留。唉,我已不明白在讲些什么了。也不知道为什么还没讲完。N岸N地没有辩论的土壤。证明对方愚蠢都很有一套。LOL

【五个部落国主 ...
    跑了

不过你们讨论印第安人,还是挺有趣的
回复 lawandorder 2015-2-13 05:13 PM
揭示岳东晓博士对1832年传道士案论述的谬误(2)
http://www.bian-wang.com/discuz/home.php?mod=space&uid=10006&do=blog&quickforward=1&id=983&_dsign=fb5e2561
回复 lawandorder 2015-2-13 04:24 AM
岳东晓: 2. 你既然在第一个评论之前读过WORCESTER案原文,却说【这个案件只是要求Georgia 州释放判刑的传教士】,这似乎是阅读理解力的问题。实际上,Worcester与另外一 ...
你太着急想知道你的严重理解案例的问题,既然你这么着急,我就再等两天吧。

请问,你那么了解法律,那为什么你解释的传道士案件的判决和成文法是一样的结果呢 [那么印第安人根本不需要选择迁移]? 你还能给找出另外一个类似的和成文法要求结果相同的案例?
回复 lawandorder 2015-2-13 04:19 AM
岳东晓: 你写道【在这之前都不知道Indian Territory,  不知道领地和州的区别,你当然不知道Indian Territory 有为什么变成Oklahoma 州了?你把佛罗里达领地理解为州是很 ...
我成分地证明了你的自以为是,和自欺欺人。是我指出你的谬误和无知,我能理解你对我的愤恨。

以下是你最蛮横无理的表演:

我博文写了【[1830年,美国国会民主通过印第安人清除法,立法将印第安人武力驱离家园]】之后,你跟着写道Worcester案 【对当时联邦政府清除米西西比河以西的印第安部落没有直接约束力,对《印第安清除法案》没有任何影响】。

这使我意识到自己匆匆写就的博文写得过于简略,跳过了某些中间细节(包括强迫印第安人签定新条约),可能使不懂历史也不懂相关法律的读者(包括你)造成了误解,以为联邦清除法本身直接授权武力清除。为了避免误导缺乏这方面知识的读者,我本着对读者对你负责的态度进一步进行了说明,那就是清除法表面是自愿迁移(虽然实际上很多情况是武力强迫),也进一步说明了WORCESTER案可能的影响。

这对看罢我博文产生误解的读者应该是很好的一堂知识课。虽然,这可能不过是美国初中历史内容。
回复 方枪枪 2015-2-13 04:17 AM
   嗯,别管他们了。拧了几天了。写那篇博文估计也就30分钟,没想到转到这里来被热评,最后还上演了一场“最蛮横无礼的表演”。 也看不出是谁愤恨谁。一周恨不得才登陆一次的网友,都天天来。东土大唐的也来了,罪过!

下次找合适的讨论对象。
回复 岳东晓 2015-2-13 04:14 AM
lawandorder: 你用我的东西方向笔误来掩盖你对传道士案例解释的谬误,现在用我5个部落主要集中在Georgia 来掩盖你对佛罗里达领地无知。

我的 [五个部落国主要集中在Georgia] ...
2. 你既然在第一个评论之前读过WORCESTER案原文,却说【这个案件只是要求Georgia 州释放判刑的传教士】,这似乎是阅读理解力的问题。实际上,Worcester与另外一人拒绝接受赦免,故意受刑、以便上最高法院挑战乔治亚州法违宪。切诺基雇佣了律师为Worcester上诉。该案子的 issue 不是申辩Worcester没有违反乔治亚州的法律,而是说乔治亚州对切诺基领地没有管辖权,因此乔治亚的这项法律无效。通过Worcester是切诺基绕过前一案中的管辖权问题而再论切诺基主权的一招。你在看完判决后说【这个案件只是要求Georgia 州释放判刑的传教士】是明显的不得要领。最高法院在那个判决里强调的是切诺基主权不容侵犯以及美国保护切诺基的责任。

3. 你对Indian Removal Act 理解错误,对其作用机制也不了解,乃至以为WORCESTER判决即使执行也不影响印第安人清除。这我已经指出了。美国人的做法是,州政府拒绝执行WORCESTER案精神,继续侵犯印第安人,而联邦政府也拒绝根据WORCESTER判决,履行保护切诺基的条约,通过这一手段迫使切诺基签署土地置换条约。假如美国联邦政府执行判决,印第安人根本不需要迁移。
回复 lawandorder 2015-2-13 04:13 AM
岳东晓: 你写道【在这之前都不知道Indian Territory,  不知道领地和州的区别,你当然不知道Indian Territory 有为什么变成Oklahoma 州了?你把佛罗里达领地理解为州是很 ...
你用我的东西方向笔误来掩盖你对传道士案例解释的谬误,现在用我5个部落主要集中在Georgia 来掩盖你对佛罗里达领地无知。

我的 [五个部落国主要集中在Georgia] 其实你已经知道不是五个,因为我还说了无个的另外2个不在Georgia , 而且留着Seminole 给你看你是否知道佛罗里达是领地。
回复 岳东晓 2015-2-13 04:11 AM
方枪枪: 在纠缠一些次要的东西
回避核心问题
核心问题是,那个判决到底有什么意义
如果执行是否能挽救印第安人

只是把你扑倒的讨论,没有任何意义。结束吧。 ...
好吧。我的论述在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28188
以及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28194


有兴趣的自己去看即可。
回复 方枪枪 2015-2-13 04:09 AM
岳东晓: 你写道【在这之前都不知道Indian Territory,  不知道领地和州的区别,你当然不知道Indian Territory 有为什么变成Oklahoma 州了?你把佛罗里达领地理解为州是很 ...
在纠缠一些次要的东西
回避核心问题
核心问题是,那个判决到底有什么意义
如果执行是否能挽救印第安人

只是把你扑倒的敌对讨论,没有任何意义。
回复 岳东晓 2015-2-13 03:57 AM
lawandorder: 你在这之前都不知道Indian Territory,  不知道领地和州的区别,你当然不知道Indian Territory 有为什么变成Oklahoma 州了?你把佛罗里达领地理解为州是很严重的 ...
你写道【在这之前都不知道Indian Territory,  不知道领地和州的区别,你当然不知道Indian Territory 有为什么变成Oklahoma 州了?你把佛罗里达领地理解为州是很严重的负知识。】 都完全没有根据。如果有根据,请一条条证明。

我清楚地证明了你基础教育的不足,证明如下

【你所谓【五个部落国主要集中在Georgia】明显缺乏基本概念,你的这一低级错误与弗罗里达当时是否是一个州毫无关系,不管弗罗里达是否一个州,它也不是在乔治亚。  】
回复 方枪枪 2015-2-13 03:51 AM
岳东晓: 你在之前还写道 【该法案授权总统和居住在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印地安部落交换土地来迁移他们到制定印地安属地】

因此,你在三处都是说的居住在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印 ...
我建议你不论了。既然有人说你演戏。一开始我们都是真心的,很友好。
你是不值得认真下去的,这次的讨论也是对方先无礼的。大家看得很清楚。

你没有说无知无畏,自取其辱,自打耳光,更没有脏话,也没有胡乱揣测对方是否演戏(这样揣测人实在是不应该),他们已经输了。
回复 lawandorder 2015-2-13 03:49 AM
岳东晓: 你在之前还写道 【该法案授权总统和居住在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印地安部落交换土地来迁移他们到制定印地安属地】

因此,你在三处都是说的居住在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印 ...
看来你不知道思维定势这个概念。如果你不指出来,很有可能还会是以西。
回复 lawandorder 2015-2-13 03:48 AM
岳东晓: 我对照了我书架上的同一本词典,粗看之下你没COPY 错。词典841 页还有个单词 Indian Territory (A former U.S. territory --- now a part of the state of Okla ...
你在这之前都不知道Indian Territory,  不知道领地和州的区别,你当然不知道Indian Territory 有为什么变成Oklahoma 州了?你把佛罗里达领地理解为州是很严重的负知识。不要演戏了。
回复 岳东晓 2015-2-13 03:27 AM
lawandorder: “米西西比和以西“ 是笔误,产生的原因是思维定势。

SCA5辩论完全暴露出你对最高法院案例 holding/dictum 的困惑。我已经锁住了你下面的第二条,我会慢慢展示 ...
你在之前还写道 【该法案授权总统和居住在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印地安部落交换土地来迁移他们到制定印地安属地】

因此,你在三处都是说的居住在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印第安人被迁移。你仍然坚持这只是笔误?
回复 岳东晓 2015-2-13 03:04 AM
lawandorder: 第一:有关法律概念

[1]  判决辞。 Holding

holding, n. (15c) : A court's determination of a matter of law pivotal to its decision; a principle drawn  ...
我对照了我书架上的同一本词典,粗看之下你没COPY 错。词典841 页还有个单词 Indian Territory (A former U.S. territory --- now a part of the state of Oklahoma --- to which the Cherokee, Choctaw, Chickasaw, Creek and Seminole tribes were forcibly removed between 1830 and 1843.) ,从这里的讨论看,你错误理解了这一词条。
回复 lawandorder 2015-2-13 02:09 AM
第一:有关法律概念

[1]  判决辞。 Holding

holding, n. (15c) : A court's determination of a matter of law pivotal to its decision; a principle drawn from such a decision. Cf. OBITER DICTUM. [Cases: Courts  88.]

Black's Law Dictionary (9th ed. 2009), holding
© 2009 Thomson Reuters
Bryan A. Garner, Editor in Chief

[2]  论证辞。 Obiter dictum

obiter dictum (ob-i-t<<schwa>>r dik-t<<schwa>>m). [Latin “something said in passing”] (18c) A judicial comment made while delivering a judicial opinion, but one that is unnecessary to the decision in the case and therefore not precedential (although it may be considered persuasive). — Often shortened to dictum or, less commonly, obiter. Pl. obiter dicta. SeeDICTUM. Cf. HOLDING (1)); RATIO DECIDENDI. [Cases: Courts  92.]

“Strictly speaking an ‘obiter dictum’ is a remark made or opinion expressed by a judge, in his decision upon a cause, ‘by the way’ — that is, incidentally or collaterally, and not directly upon the question before the court; or it is any statement of law enunciated by the judge or court merely by way of illustration, argument, analogy, or suggestion.... In the common speech of lawyers, all such extrajudicial expressions of legal opinion are referred to as ‘dicta,’ or ‘obiter dicta,’ these two terms being used interchangeably.” William M. Lile et al., Brief Making and the Use of Law Books 304 (3d ed. 1914).

Black's Law Dictionary (9th ed. 2009), obiter dictum
© 2009 Thomson Reuters
Bryan A. Garner, Editor in Chief

[3] 先例:PRECEDENT

precedent (pres-<<schwa>>-d<<schwa>>nt), n. (16c)
1. The making of law by a court in recognizing and applying new rules while administering justice. [Cases: Courts  87.]
2. A decided case that furnishes a basis for determining later cases involving similar facts or issues. See STARE DECISIS. [Cases: Courts  88.] — precedential, adj.

Black's Law Dictionary (9th ed. 2009), precedent
© 2009 Thomson Reuters
Bryan A. Garner, Editor in Chief
回复 岳东晓 2015-2-13 01:48 AM
乐米:   
我说的两句都算是真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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