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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 2017-3-31 08:24 AM
翰山案结案法庭命令文件
昨天的和解会议进行7个多小时。法官跟翰山通话的时间较长。应该给了他比较权威的解读,翰山也学到了不少东西(他是这么说的)。昨天和解会议结束后,今天主审的联邦法官已经签署文件,并载入案卷。 整个案件中,翰山基本上采用了网上各人提供的各种“锦囊妙计”。但他都无一例外的发现,这些招数根本不管用,甚至让法官莫名其妙。比如说,第一次听证说传票的事情。翰山依照 NN 法律精神对法官说我不能用EMAIL给他发传票 (Plaintiff cannot sue me over email), 法官当场说,我认为他行 (I think he can)。关于管辖权,NN法律高手们纷纷认为我得去纽约找花街王老五,加州没有人身管辖权,结果呢?当然有。取证中,翰山辩解说他的代码、私信是保密的,因为安排了和解会议,取证应该中止。法官都没跟翰山解释,直接命令他交出证据。另外,翰山辩解道珍珠湾没有盈利,翰山网是免费的,他用软件只几天,我不能证明他获利也不能证明损失。他不知道即使在损失不能证明的情况下,法定赔偿是必须的;如果蓄意侵权,每次侵权可罚 15万美金。。。 昨天和解会议的态势是,之前的程序中,翰山被法院罚款1100多美金。之后,取证结束,双方都递交了总结评判动议,但韩高高的总结评判动议明显没有希望。接下来将很快进入陪审团日程,我将不得不聘请律师。在版权侵权问题上,被告赔偿可能达 15 万美元。诽谤则是个无上限未知数。另外,被告很可能得支付原告律师费。 回顾这个案子,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翰山只要停止攻击,在杨文彬诽谤案取证中予以配合,遵循加州法院传票交出证据即可。结果他选择了诉讼。他做出这个选择,也是受了 NN名律 LAO 之流的怂恿,用粗浅的法律水平在网上进行误导,使翰山认为这个案子根本不能成立,即使立案,也对翰山没有管辖权,等等。完全是 UNBELIEVABLE, STUPID 。这个 UNBELIEVABLE, STUPID 等词不是我说的,而是我昨天讲了相关经过之后听到的权威反馈。 我表示,面对这种情况,我实在是没有办法。我并没有在财务上摧毁翰山的意愿,只是为了回归真相。 基本条款如下: 1)韩高高承认他在附录A 中的各种陈述虚假,并为此向岳东晓道歉(附录 A是法官与翰山、我多次修改敲定的); 2)韩先生将在7天内执行加州法院 岳东晓起诉杨文彬诽谤案中的取证传票,并交出相关文件(该传票要求交出杨文彬及 TING 等人的相关数据) 3)韩先生及其 agents 未经允许禁止使用岳的软件; 4) 韩撤销所有反控并支付 10000.00 美元; 5)岳在收到付款后撤诉。 值得注意的是,本来翰山只需要满足上面的 2) 就可以避免这场诉讼的。但在很多人的鼓噪声中,翰山显然把我的善意当成了软弱。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1&do=blog&id=3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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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再跟夜城网主刘牧野 fireside chat
笔记本 2016-5-8 05:55 AM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前几天,发生了一些所谓涉及隐私的事情。首先,我不认为从法律上相关信息涉及隐私, 隐私必须是非公开信息。那么问题在哪? 问题是在这个场合,公开 与正在进行的案件不相关人士信息 所隐含的 人身威胁 --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解释。此前,老菜头在夜夜城提到知道地址,哪天当心轮胎被扎之类。在民事案件进行中,贴出与案件无关人士的信息,内中带着暗示语言, thinly veiled threat 非常明显。 但是检测在夜夜城(以及在与我电话中)不断提到,我公开了他的公司信息。他似乎认为这一加州政府网站的公司 agent 地址是隐私。 那么好。我们权且采用 检测 的标准,假定这个公司地址属于隐私,网上的公开信息也可以是隐私。 那为什么 检测 在2015年8月要公布我给夜夜城的私信、包括我的地址呢?这是一封我给夜夜城网管的私下的电子邮件,请求夜夜城保留数据,信的落款有我的姓名、地址。按照正常社会行为准则,我发出邮件时以为夜城会给我回一封专业措辞的电子邮件 -- 无论夜城是否同意。 刘把我的邮件全文登在夜夜城(包括我的地址),加上各种羞辱性、诽谤性评论。刘还请了律师。夜夜城的几位资深网友看到了,在下面做了支持性评论。为什么没有一个人质疑刘为什么要登出这样明显的私信? 为什么没有夜城网友提醒刘把我的地址掩盖?假定不是搞看人说话的双重标准,那么可以结论夜夜城的资深网友们并不认为这个私信以及地址是需要保密的。但是有一个结论却无法回避,那就是检测对人一套标准、对自己一套标准。他 先在夜夜城公布我的EMAIL与地址 ,那时我还不知道他是谁。然后 我根据YEYETOWN网页查出其主人 Trigmax Solns,以及其加州政府注册agent 刘的地址 ,他就说是隐私。 即使假定公司地址是隐私,至少我的做法是回应性而且对等的吧? 刘在电话中还指责我“人肉”出邹婧毕业于恩施医专。邹婧在夜夜城选择性地公布我的私信、罗秦的邮件、罗秦的隐私、未经许可复印了罗秦的日记威胁要公布,对我的其他背景进行抹黑。刘对邹婧在夜夜城的铺天盖地爆隐私的做法不是带着secret pleasure 笑看,就是默默纵容。 邹婧的医专学历很早以前 在 夜夜城被 率先披露。刘既然认为邹婧的学历是隐私,为什么当年没有在夜夜城删除相关信息,维护邹婧的这一学历隐私呢?刘不否认自己那时是夜夜城网管吧。 我在发现邹婧思维能力的问题后,对其资质质疑是自然的。从湖南日报网上的邹婧毕业于湖北民族学院医学院加上夜城披露的医专学历推导出其前身恩施医专,这里更多的是依赖于夜城爆料,否则,我会以为是本科。 刘在问我怎么知道他电话号码。这还是根据夜夜城张贴我信息的博文里的那个白页网站,输入刘姓名即可。我跟他电话联系是试图缓解夜夜城的仇恨情绪。刘牧野在电话中说,起诉了谁,谁就要“拼命”。何必呢? 我在电话里建议双方达成一个协议,法院的事情在法院解决, 大家不要再在网上继续扩大事态 。这一点,希望各方合作,不去理睬那些火上浇油的内容(想想谁最想转移注意力),心平气和讲道理。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1&do=blog&id=3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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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关于邹婧的问题的提醒
笔记本 2016-5-3 02:14 AM
最近,邹婧以“罗秦说”,在网上散布大量攻击性言论。这些言论,经 电话(录音)调查 ,大部分遭到了 罗秦的双重否定 ,也就是说罗秦否认说过那些话,同时否定了所谓陈述的具体内容。此后,邹婧进行了强烈的辩护与反击。珍珠湾欢迎基于事实的真相辩论与探讨。但出现下面问题,希望提请大家注意。 1. 邹婧在过程中出示了邹婧与罗秦EMAIL来往,提到罗秦的种种隐私,在其出示的给蔡金良的邮件中,明显带有涉及隐私的内容,邹婧同时称有罗秦日记的复印件,影射其中有对罗秦不利内容。邹婧未能显示其出示罗秦邮件以及公布其隐私得到了罗秦的同意。这种做法是不道德与不当的。 邹婧登出了其与岳东晓的部分私信。虽然岳提出要邹婧授权公布岳邹之间全部私信,但邹婧未对此做出肯定回应,因此,岳的公开私信的 提议不应视为授权 邹婧选择性地公布部分私信。如果邹婧授权公布全部私信,则应明确说明。 2. 珍珠湾部分湾友对邹婧表示了非常厌烦的情绪。希望大家对邹婧采取说理的态度。邹婧在对话中诅咒网友家人,这是纯粹不当违规行为,可以依规则处置。请珍珠湾湾友不要以类似语言回击。邹婧之前因为攻击他人被珍珠湾封ID,后来在她请求下解封。如果邹婧继续有明显违规(如诅咒他人家人),湾友可依规则举报。 3. 邹婧多次声称是记者。记者具有一定的特权,但也有相应的职业准则。经查,邹婧毕业于恩施医专,没有其进入全日制本科学习的证据,网上搜索未能找到邹婧作为记者的显著证据。邹婧在此的出现纯粹是由于罗秦的介绍。 请邹婧出示其记者身份的证件,以及相关背景,以消除对其资质的怀疑。记者证应该通过政府网站确认: http://www.gapp.gov.cn/zongshu/Reporters.shtml 在很多辩论中,涉及的不是直接事实而是基于事实的推理。一个人是否有足够的思维能力、进行正确逻辑推理可以从其学业得到反映。因此,这个资质包括邹婧的学历与其他体现思维能力的证据。 5月3日补充: 我看了一下,邹婧竟然在海外天空网站称曾鹏辉虚构《赢在美国》书中的情节。我是不想把这事情告诉曾,我的目的只是公布真相,并无摧毁诽谤者的意愿。但曾在国内也是人物了,也是个有脾气的人物,绝不会容忍邹婧的诽谤,邹婧会被绳之以法。我是否应该告知曾,湾友们认为如何? 邹婧在海外天空承认其恩施医专的资质(这是网上一篇文章里提到的),这说明其大脑逻辑可信度低下,凡是她的逻辑推断均应怀疑,其逻辑可信度甚至低于杨文彬。她连听珍珠湾某医学教授、博导的授课的资格都没有,她就算交得起学费,还得能考过分数线,却在医学问题上悍然对其挑衅、攻击。可叹!邹婧自己与毛泽东相比,称毛泽东也只有大专是可谓奇葩怪论。毛泽东1914年入湖南第一师范,入学考试有些科目是全省第一名,那个时代能读大专已经是凤毛麟角、出类拔萃、人中龙凤了。鲁迅那时在日本卫生学校读一年,回国都能当教授,就是因为稀奇。邹婧时代,本科大学招生人数以百万计,而邹婧只能考个恩施医专。在要她出示记者证问题上回避,其所谓知名记者的虚假几乎可以断定。珍珠湾并未封禁楚楚ID,欢迎她来此辩解。只是请她不要重复纠缠炸版。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1&do=blog&id=3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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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东方式自卑与嫉妒
笔记本 2016-4-11 01:22 PM
今天我在网上查阅资料,结果看到美中网一篇文章被多处转载,标题是《岳东晓状告34家公司版权官司自愿协议撤诉》。该文写道:【 岳东晓在去年 5 月赢了一个版权案 Yue v. Chordiant ,只拿到一百多万。 8 月他气壮如牛,乘胜追击,又控告了 21 century 等等共 34 个公司侵犯版权。】  然后此人写道【 stipulated dismissal 当然是双方协议撤销案件,结束战争,但是自愿结束战争不等于赢了战争,打官司要赢了钱和对方道歉才是赢。岳东晓没有赢,因为这个案子他既没有审判团审讯也没有和解 settlement 。。。 岳东晓这个案子的 docket 只显示了双方协议撤销案件 stipulated dismissal ,但是没有显示 settlement 和解。会不会是像他说的“当然在法庭案卷上看不到那个协议内容,因为那可能是保密的。 ” ?不可能, 因为依照联邦民事法庭法规第 79 条: Records Kept by the Clerk ,所有的跟案子有关的文件譬如 settlement agreement 都必须 file 在法院 ,记录在这个案子的 docket 上,第 79 条法规说在 docket 上这些必须被记录】 写这个的人看来查看了相关联邦法院的案卷,而且知道一点联邦诉讼程序,很可能是一名律师。如果是,那就是一名低级别的、没有多少实际经验、读不懂条款的律师 。因为  FRCP 79  上根本没有写和解协议必须递交给法庭。 实际上,和解协议一般是不会递交给法庭的,甚至都没有必要向法庭提及 。和解是诉讼双方不通过法院裁决而私下解决了争端,双方签了个协议。法院根本不需要知道双方是怎么和解的、和解的条款是什么。和解双方需要通知法院的事情是:双方就此不打了, 法院就可以把案子给结了 。这一点,稍微见过点世面的律师就应该知道。 起诉 21 Century 等34个公司侵权案我曾经写过,双方在第九巡回法院调解员的调解下和解了。由于相关保密条款,我只能说最终以双方满意的条件解决了。金额多少,我不能说也没有必要说。我在联邦法院宣誓作证到:【 我起诉了21 Century 保险及其他33个下游侵权者。针对21 Century等被告的调解会议于2011年在美国第九巡回法院进行。被告们律师云集。对方公司代表与我决定抛开律师们直接谈判。案件很快和解了。我注意到当被告律师知道案子和解之后,脸上毫无笑容。】 我这个证词是想说明参与该案的被告律师想把案子变成摇钱树,看到案子和解很不乐意。其中某被告律师还等着拿律师费造游泳池呢 --- 这是他自己说的,但我还没揭发他这种不轨动机。 那个 《岳东晓状告34家公司版权官司自愿协议撤诉》文的 作者是什么心理呢?其实就是一种东方式自卑+嫉妒。所谓东方式嫉妒就是自己不行,不是去提高自己,而是想把他人拉下来跟自己扯平。那些诽谤者就是如此,极度自卑而又拼命想证明自己,于是捏造虚假的事实攻击他人聊以获得一丝可怜的慰藉。这样的人不是试图通过学习以期弥补其先天及后天的不足,而是将极度自卑表现为极度狂躁。 将诽谤者绳之以法,将证明东方式嫉妒在西方行不通,而且是作奸犯科。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3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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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神坛名律之网上逞强
笔记本 2016-4-3 02:57 PM
梁警官案,华人律师不是没有想出面的,包括莫虎,可梁警官家人选择的并不是他们。他们的律师一名是亚裔陈盖博,他在加州戴维斯分校教授刑法和移民法,其论文曾经被美国最高法院引用。陈盖博及其学生还成功争取到加州最高法院为首位华人律师张康仁追发律师执照,以纠正一百多年前因种族歧视导致的不公。一名是舍曼,1979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目前是Zuckerman Spaeder LLP律师楼的合伙人。该律师楼官网介绍说,舍曼在政府服务和私人执业方面有超过30年经验,是“纽约最受尊敬和最抢手的律师之一”。 在舍曼刚接下案子时接受《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已经受聘于梁彼得,将在4月份的宣判和接下来的上诉中代表梁彼得。对于上诉依据和策略,他表示自己是刚接下案件的新律师,无法作出评论。舍曼表示,同时代表梁彼得的还有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教授陈盖博,他们两人将一起合作。 我们仅从律师一些简短的语言就能感到职业感,严谨性。 N地也有自称为律师的,如果我去说,一名纽约律师不适合对加州案件作出不当评论,也许是可笑的,ID和ID之间,谁管你是纽约还是加州的?但有一点,一名职业律师在生活中接触到任何一个案子,他都是会有职业习惯的,当你从一名律师身上看不到这种应有的严谨,你就应该想想你能不能按他说的去做。对于没有上过法学院的老百姓来说,想打官司就面临着需要法律咨询,要碰上一个好的律师真的是很难。在刘杨案中,我们看到刘的动议居然格式都不对,我想,刘牧野应该也是花了钱找律师的。 假如,刘牧野碰上了LAO这样的律师又是什么结果呢?照LAO的,理论上刘的案子没了。 一个案子,起诉书很可能中间出现被 dismiss 的情况, 但除非是 dismiss with prejudice 或者 dismiss without leave to amend, 看看刘牧野是否还受到法庭的通知就清楚了, 从刘牧野角度,他如果选择不参与案件也可以, 但是这意味着岳的动议他不会反对 ,岳正求之不得。而岳确实有两个选择, 一个新的案子, 或者动议在这个案子中补充。要是前者,还不会遇到这个日裔法官了。 要法官退出,相关加州条款是 CCP 170.1-3。懂英文的可以自己读。【If a judge who should disqualify himself or herself refuses or fails to do so, any party may file with the clerk a written verified statement objecting to the hearing or trial before the judge and setting forth the facts constituting the grounds for disqualification of the judge.】 ,日裔法官对岳的态度并不好,假如岳的程序不对,他早甩出来了,还会认真回应6页纸? 联邦法院是要递交 Motion to Disqualify, 加州法院是要一个 Verified Statement, 而且规定必须亲手交给法官, 法官回应时间是10天, 这我都写过了。 https://zwartztalk.files.wordpress.com/2015/06/helps-disqualification-statement.pdf ,这个律师写的:Judge Torribio is hereby disqualified from this case. 这句 is disqualified 是显然的英语。 http://www.consumerwatchdog.org/sites/default/files/verified_statement_of_disqualification_of_judge_highberger_declaration_of_j_flanagan_062411.pdf 这里也是 is disqualified 第二个链接中写 is disqualified 的那位是法学教授,就是法官退出的案子。建议还是多看一点关于加州法官退出的案例和文书再开口。 假如杨看了纽约律师的法律见解,认为证明IMAN是杨文彬很难,于是否认自己是IMAN,你要是失败了,纽约律师不会负误导你的责任。 假如有律师在没有看到案件全情的情况下,对翰山案普法说不知道对方是有版权的就不是蓄意侵权,翰山受到启发去否认知道有版权;比如对翰山普法说不知道一个人在加州,就可以打管辖权,翰山受到启发就向法官称自己不知道岳东晓这个人。翰山就要想想,假如法官认为你是明显的假话,会有什么后果。也许你老老实实承认做了什么,风险还小点。 相关各方还 是去找现实中的加州真实律师吧。一些输了也赔不了多少的事上,坦坦荡荡一点,比想法逃避、撒谎可能对自己更有利 。 附: 从密西西比河以西到disqualified Indian Removal Act 中有一句【their removal west of the river Mississippi】。LAO律师的解读是:【联邦政府清除米西西比河以西的印第安部落】其实,不是【清除米西西比河以西的印第安部落】,而是将印第安人赶到密西西比河以西。岳非律说LAO犯这个错误固然是不知美国历史,但也是英文阅读力不行。像 west 这词,可以作为名词,也可以作为副词,不能正确联系上下文,就出错了。 LAO最新名言是说岳写的 “is disqualified" 应该写成 "shall be disqualified",属于英文理解问题。方枪枪说Disqualified 在此处是作为一个形容词,描述的是满足法律定义条件的素性,而不是一个动作。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65&do=blog&id=3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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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和及时雨静卧琴声里
热度 5 心随风舞 2016-3-18 05:20 PM
如今网上流行写诗和诗呀啥滴,咱也得赶赶时髦~~~及时雨的五绝,急滴俺抓耳挠腮,不就是五个字吗,那就叫绝了…… 咱摔碟子砸碗外加一瓶大墨汁,肿么也得凑上几个瓷儿,表气俺木有文化底蕴,管他了,咱也喝上了。 诗人们给指正一下啊~~~ http://www.beimeilife.com/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Tg1ODZ8MGI0Njg3NWFhM2MyNzg4NDBmYWE3NGQ5ZDJiZTY2YmF8MTQ1ODMzNDIzOQ%3D%3Drequest=yes_f=.m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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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从网上几起官司了解法律
笔记本 2016-3-1 03:23 PM
从网上几起官司了解法律
从桑兰案了解了一些法律,R11制裁就是一条。虽然莫虎两次调用R11都不成功,这个词是家喻户晓了。 岳东晓启动的这几个案子是让NN几个涉嫌诽谤的ID亲自参与,也有些好玩的地方。下面把案子的几个要点总结下。 一,阿懵是个ID而已,怎么找出来? 一般都是想着从IP地址、到服务商、然后到人,是个IP到人的映射。岳东晓不这么做,他直接起诉杨文斌,证明从人到ID的映射。 二,EMAIL发证据传唤找到 阿懵 的邮箱。方舟子很快提供了 iMan 的IP跟邮箱。岳东晓从舟子那拿到IMAN邮箱,才能用邮件把传票发给iMan。 三,EMAIL发传票的动议。一般都认为发传票要送到手上。岳说根据加州条款,可以EMAIL发传票。 四,岳的EMAIL传票动议发上去后,被告现身了,对法院说没有管辖权,但岳的EMAIL传票加州法院并没有批准。法院让岳用挂号信发传票。 五,夜城的检测积极参与,后来成了被告,网传检测就是老菜头。又据岳的博文显示他要都NICE,把酒言欢不成又表现出极其不NICE的态度,大意是知道岳东晓家在哪,要他小心点。。 六,EMAIL发传票后来联邦法院在翰山案里批准了,所以类似情况下,EMAIL传票在联邦法院是可以的。顺便说一句,这个case还进了案例库。(Yue v. Han, 2016 U.S. Dist. LEXIS 14453) 七,检测发动议,法院说很多地方不合格式,没有证据,给打回来了,但愿这动议不会又是华人律师写的。 八,iMan 又发动议说承认收到传票,但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说的是他的动议 denied without prejudice 。 刚刚粗略看了下杨刘案的动议,极富喜感,两人在动议里还提到日本人 ,真 像抗日神剧里的皇军胖翻译,恨不得祖上是皇军。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65&do=blog&id=3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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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网上匿名言论和匿名言论者的法律保护
热度 8 lawandorder 2015-7-18 12:47 PM
网上匿名言论和匿名言论者的法律保护
网上匿名言论和匿名言论者的法律保护 *** 联邦最高法院在 1995 年案例 McIntyre v. Ohio Elections Commissions, 514 U.S. 334 中废除了 Ohio 州规定禁止选举过程中散发匿名传单资料的刑法法条。最高法院宣布, 一个人要保持匿名写作的决定是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保护的一个方面 。( " n author's decision to remain anonymous ... is an aspect of the freedom of speech protected by the First Amendment." ) 这是因为 “ 保护匿名作品进到思想这个大市场的利益要远远超出要求公开身份作为先决条件的任何公共利益。 " (" he interest in having anonymous works enter the marketplace of ideas unquestionably outweighs any public interest in requiring disclosure as a condition of entry.") 以匿名方式来倡导政治主张是美国受到尊重的传统 ( " a respected tradition of anonymity in the advocacy of political causes" )。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匿名作品是《联邦制论文集》( Federalist Papers )。 这些联邦制论文是在美国宪法制定前后 1787-1788 年期间,在纽约州几家报纸上发表的论文,目的是说服纽约州公民投票批准通过联邦宪法,并阐述制定该宪法将来解析的方向。当时所有论文都是以 Publius 匿名发表,真正的没有争议的原作者包括国父 James Madison, Alexander Hamilton 和 John Jay. 当时匿名发表的 原因是联邦宪法的反对派 -- 《反联邦制者》 -- 他们发表在纽约州报纸上的文章也是用的匿名 --Brutus, Centinel, 和 The Federal Farmer. FEDERALIST: A COLLECTION OF ESSAYS, WRITTEN IN SUPPORT OF THE NEW CONSTITUTION, AS AGREED UPON BY THE FEDERAL CONVENTION, SEPTEMBER 17, 1787 图片来源: Wikipedia 针对网上匿名言论,最高法院在该案例中宣布, “ 没有任何根据要减少第一修正案对网上匿名言论的保护。 正像其它言论的表达形式,在网上匿名发表言论的能力将促进强有力的思想交流,让人们可以在没有经济或政府报复的恐惧或社会排斥的担心情况下自由表达自己。 ” ( There is “no basis for qualifying the level of First Amendment scrutiny that should be applied” to online speech. ... As with other forms of expression, the ability to speak anonymously on the Internet promotes the robust exchange of ideas and allows individuals to express themselves freely without “fear of economic or official retaliation ... concern about social ostracism.”) 按照最高法院的解析,第一修正案 “ 言论自由 " ("the freedom of speech") 中的政治言论,尤其是抨击政府的政治性言论,享受第一修正案的全部保护。其他言论,譬如商业性言论(广告)只有部分保护。而诽谤性言论,如果是针对普通市民,由于他们有更大的保护自己声誉的利益,从而拥有从法院获得更大的保护, 不在第一修正案言论保护的范围之内。( Gertz v. Robert Welch, Inc. , 418 U.S. 323 (1974) )。但是,因为 “ 公共人物 ” ( “public figure” ),主要是政界人物和名人,自愿把自己放到了公众高度质疑的位置,对其言论就有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因此法律要求这些人指控诽谤言论时必须证明言论者有 “ 实际恶意 “ ( “actual malice" )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 ) 。 “ 实际恶意 ” 是指言论者确知其言论是虚假不真,或对言论的真假毫不顾及( "with knowledge that it was false 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最高法院还宣称, “ 公共人物 ” 不只是那些政界或其他名人。在某些情形下,如果某个人的行为在某个别领域召引来大众的兴趣和注意或主动把自己充斥到某大众争议点, 那这人也可以成为第一修正案意义上的 “ 公共人物, ” 称为 “ 有限性公共人物 " (limited public figure") 。 证明 “ 实际恶意 “ 的证据标准是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比普通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严格很多,难度更大。 网络匿名言论者被民事指控为诽谤后,除了 第一修正案对言论的保护 外, 还有对言论者保持匿名决定的保护 ,这种保护是和言论内容保护相并行存在的。因此,法院上对网络匿名诽谤被告的保护也是十分严格。现在联邦法院比较流行的保护标准是,在批准原告针对这些匿名言论者取证之前,诽谤案的原告必须以民事诉讼极高的书面判决 ( summary judgment )的标准,来建立他们可以取证的权力,否则将得不到取证权,该网络匿名诽谤案件也就此终止。 纽约州现行的法律也是采取对网络匿名言论者的高度保护,对控告网络匿名者的诽谤原告设有种种限制,其中包括要求该原告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诽谤指控的每个法律要求点,而且还要说服法院其诽谤案件的意义远远超出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匿名言论者的利益。 还有,各州及法律还提供给这些网络言论者管辖权上的保护。《纽约州民事诉讼程序法》 CPLR 302 款明确规定,纽约州法院对非纽约州居民在纽约州外或州内的诽谤案件没有管辖权 ( “except as to a cause of action for defamation of character arising from the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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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再来谈谈李永与满屋子
笔记本 2015-6-7 07:42 PM
我前面指出李永的 以怨报德违背做人基本原则 ,满屋子(fullhouse) 的观点是 没有教养素质加白眼狼心态 之后,事件还在发酵,这帮人还在不依不饶继续,我就再说几句。 先看李永的攻击。2014年9月14日我给李永发出邮件:【 我不需要你的感激 ,但你恩将仇报却向世人展示你自身的问题。我没有做过任何对你不利的事,而是耗费大量时间试图给你帮助,你却在网上不断发表影射攻击本人的言论,完全违背了做人的基本原则。一个人如果连好歹都不分,还奢谈什么?】 我在这封信里提到的攻击,包括对我的人身攻击。 之后,李永继续在网上攻击,包括在翰山网对翰山写道:【 你不知道岳是武大郎,我早就知道,几年前就知道。不就是让你晚几年知道岳东晓是个武大郎嘛,失去了及时攻击他... 】 从这段话可以清楚的看出,李永明确以所谓“武大郎”作为人身攻击的手段。用这种词汇攻击任何人都是相当低下的 --- 武大郎不仅身材矮小,而且窝囊无能,妻子潘金莲跟西门庆私通,最后被西门庆打成重伤,被潘金莲毒杀。 而李永在网上不依不饶地用这种词汇攻击本人一两年之久。如果我对她做过什么不利的事倒也罢了,我却是长期帮助她、教导她。这次翰山表彰美人蕉如何向他提供攻击本人的炮弹,而美人蕉在该文后面颇有嘚瑟。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在我终于公开批评其做法之后,李永变本加厉,在贺梅案上企图拿所谓罗秦的看法影射否定本人,在中日问题上更是赤裸裸地攻击。我查了一下。(1)李永第一次联系我时,贺梅案已经取得完全胜利,她是看到我们全胜之后才来找我求助,之前贺梅案多年的历史,我没看到她有过任何参与。(2) 我开始研究中日关系是 20年前 。第一篇论文 《 八年抗战与中华民族的觉醒 》就着重肯定了国民党抗战的贡献,写于1995年。我们现在可以去看看珍珠湾的哪些湾友在下面做了评论,表示了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李永 给我的全部邮件,我没有找到一次提到日本。 为什么李永在贺梅案与日本问题上不惜捏造事实、扭曲逻辑对我发难?显然不是因为她对这两个问题有什么兴趣或者有过参与,而是因为这两个问题可以说是我倾注了很多心血的、认为非常重要的问题。更加恶劣的是,用武大郎之类试图侮辱我个人倒也罢了,贺梅案与日本军国主义这两个问题并不是我个人的问题,而是关系基本权利、民族利益的大事。 满屋子( fullhouse/njhunter ) 之前跟我在美中网承诺不再攻击,这次跟在美人蕉后面叫骂 “小丑、白痴、魔鬼、无赖” ,经人指出其言而无信外加教养素质等问题,仍然不做反思,反而指责善意规劝者。不可教也!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信乎!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2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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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再来谈谈李永与满屋子
笔记本 2015-6-7 07:42 PM
我前面指出李永的 以怨报德违背做人基本原则 ,满屋子(fullhouse) 的观点是 没有教养素质加白眼狼心态 之后,事件还在发酵,这帮人还在不依不饶继续,我就再说几句。 先看李永的攻击。2014年9月14日我给李永发出邮件:【 我不需要你的感激 ,但你恩将仇报却向世人展示你自身的问题。我没有做过任何对你不利的事,而是耗费大量时间试图给你帮助,你却在网上不断发表影射攻击本人的言论,完全违背了做人的基本原则。一个人如果连好歹都不分,还奢谈什么?】 我在这封信里提到的攻击,包括对我的人身攻击。 之后,李永继续在网上攻击,包括在翰山网对翰山写道:【 你不知道岳是武大郎,我早就知道,几年前就知道。不就是让你晚几年知道岳东晓是个武大郎嘛,失去了及时攻击他... 】 从这段话可以清楚的看出,李永明确以所谓“武大郎”作为人身攻击的手段。用这种词汇攻击任何人都是相当低下的 --- 武大郎不仅身材矮小,而且窝囊无能,妻子潘金莲跟西门庆私通,最后被西门庆打成重伤,被潘金莲毒杀。 而李永在网上不依不饶地用这种词汇攻击本人一两年之久。如果我对她做过什么不利的事倒也罢了,我却是长期帮助她、教导她。这次翰山表彰美人蕉如何向他提供攻击本人的炮弹,而美人蕉在该文后面颇有嘚瑟。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在我终于公开批评其做法之后,李永变本加厉,在贺梅案上企图拿所谓罗秦的看法影射否定本人,在中日问题上更是赤裸裸地攻击。我查了一下。(1)李永第一次联系我时,贺梅案已经取得完全胜利,她是看到我们全胜之后才来找我求助,之前贺梅案多年的历史,我没看到她有过任何参与。(2) 我开始研究中日关系是 20年前 。第一篇论文 《 八年抗战与中华民族的觉醒 》就着重肯定了国民党抗战的贡献,写于1995年。我们现在可以去看看珍珠湾的哪些湾友在下面做了评论,表示了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李永 给我的全部邮件,我没有找到一次提到日本。 为什么李永在贺梅案与日本问题上不惜捏造事实、扭曲逻辑对我发难?显然不是因为她对这两个问题有什么兴趣或者有过参与,而是因为这两个问题可以说是我倾注了很多心血的、认为非常重要的问题。更加恶劣的是,用武大郎之类试图侮辱我个人倒也罢了,贺梅案与日本军国主义这两个问题并不是我个人的问题,而是关系基本权利、民族利益的大事。 满屋子( fullhouse/njhunter ) 之前跟我在美中网承诺不再攻击,这次跟在美人蕉后面叫骂 “小丑、白痴、魔鬼、无赖” ,经人指出其言而无信外加教养素质等问题,仍然不做反思,反而指责善意规劝者。不可教也!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信乎!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2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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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网上交易税 州政府难收!
热度 2 TFollowerII 2015-3-6 12:33 AM
在商店买东西,需要缴纳购物税。但是,如果在网上购物,很多卖家并不收取州税。这是因为1992年高院的先例: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州不得要求在本州没有店面的零售店,在交易中,代替州收取州税。 买同样的东西,不用缴纳3%(比如科罗拉多州)-10%(比如加州)的州税,一般地说还可以免除邮递费。这样就使得网上购物的价格优势显现了出来。 不过这个钱消费者钱包因为省钱鼓了,除了本地的商店,还有谁的钱包也瘪了呢?州政府。 这个钱包瘪了多少呢?州与州不同。以科罗拉多州为例,2012年估计因此损失有$172.7 million(一亿七千万美元)。 科罗拉多州亡羊补牢,于2010年出台了新州法,规定和科州交易额超过十万美元的大卖家 一、交易的时候通知买家州税是要交的 二、2月1日前,向上年度交易额超过$500的买家发函告知上年度的交易报告 三、3月1日前,向州政府报告所有交易,人名,地址,交易额。 这样,即不违反上面提到的Quill的先例,也可以根据卖方提供的报告,按图索骥。 一家网卖店DIRECT MARKETING ASSOCIATION,以该州法对网上的卖家不平等对待,和没有道理的额外负担,违反联邦宪法里的贸易条款(Commerce Clause)为由,将科州告上法庭。 初审法院对原告作出有利的判决。判决州法违宪并要求州不得强求上面提到的三点。 被告上诉。第十中院以28 U. S. C. §1341 The district courts shall not enjoin, suspend or restrain the assessment, levy or collection of any tax under State law where a plain, speedy and efficient remedy may be had in the courts of such State. 为由,认为此联邦法剥夺了联邦法院对州的税务的管辖权。撤销了初审法院的判决(dismiss)。 近日在高院,THOMAS大法官发布了对DIRECT MARKETING ASSOCIATION v. BROHL, EXECUTIVE DIRECTOR, COLORADO DEPARTMENT OF REVENUE 案的全票判决(9:0): 28 U. S. C. §1341这一条款并未剥夺联邦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THOMAS大法官主要通过联邦税法(Federal Tax Code)的角度解释 条款中的评估、征、收、(assessment、levy、collection),很明显帮助了后面发生的州政府评估并征收州交易税的行为,但是并不涵盖在州法提出的报告和通知等行为。 THOMAS大法官接着批驳了第十中院对“restrain”的扩大化的释法。按照十院的解释,没有了交易报告,自然对于后续的assessment, levy or collection造成了“抑制”。但是THOMAS大法官说,restrain和前面的enjoin, suspend or,以及后面的assessment, levy or collection连续起来用,很明显是产权中的专业词汇,表达的是和强烈的制止和限制的意思。和不允许强求报告带来的不方便是有差距的。如果照十院这么解释,任何对州收税的不方便都可以解释为restrain,这很明显是不对的。 这么解释28 U. S. C. §1341,自然不能作为限制初审法院判决的理由。十院败了,初审法院和网上卖家胜了。 但是故事到这里还没有完。悬念的两个附带意见出场了。 第一个是THOMAS大法官说,高院对于本案是否应该被另一个先例而被撤销,存疑。 这个先例就是在Levin v. Commerce Energy, Inc.案中建立的Comity doctrine。这个判例的精髓在于 “counsels lower federal courts to resist engagement in certain cases falling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对任何案子来说,如果原告的联邦级的权利可以通过其它途径得以保全的话,那么联邦法院应该尽量避免干涉州的税务问题,因为州的税务问题在州的管辖权之下。 这个意思是明显的。第十中院和被告在后续的诉讼中,都必然会在这点上推敲并做文章。如果这点成立,那么初审法院的判决也仍然会被撤销,只不过是以和28 U. S. C. §1341不同的理由。 第二个悬念是KENNEDY大法官的附和贴(concurring) 除了表达对高院全体意见的支持以外。KENNEDY大法官还专门解释了1992年Quill先例的苦衷。当时Quill的判决,高院中三位大法官(SCALIA KENNEDY and THOMAS)都是仅仅是因为先例,另外一个更早的先例(National Bellas Hess, Inc. v. Department of Revenue of Ill.),而痛苦地选择了维护先例。 1992年在高院被通过的Quill先例和今天情况的差别是巨大的。 以前的互联网不过是娃娃。今天已经成长很多了。在本地没有店面的网卖店,和买家不过几个鼠标点击而已。在本地有没有店面这一区别,还值得我们在收取州税上区别对待吗? 当时邮购行业(不缴州税)的营业额每年$180 billion。而今天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是当年的17倍:$3.16 trillion。 由于当年这两个先例,使得州政府蒙受巨大损失,眼巴巴看着交易税似那一江春水向东流。 KENNEDY大法官对Quill和Hess这两个不合时宜的先例的扼腕之情,溢于言表。 这个高亮的信号弹,将必然鼓励被网卖夺走奶酪的实体零售店和州政府,提出新的诉讼,把Quill先例中对网卖店的特殊对待用诉讼的方法送到高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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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网上威胁言论应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吗?
热度 3 TFollowerII 2014-12-7 12:22 PM
介绍一个正在进行的高法的案子:Elonis v. United States 案情简述 2010年5月,在妻子搬出以后,Elonis表现出让人不安的举动。10月,一个手下女员工向老板投诉5起关于E性骚扰的事情。后来E在脸书上发表一张照片,着鬼节的化妆,用刀指着该女的脖子。照片的名字是“I wish"。E当天被解雇。 同月,E在脸书上回复E的妻子的妹妹的: “Tell he should dress up as matricide for Halloween. I don’t know what his costume would entail though. Maybe head on a stick?” 同月,发表: There’s one way to love you but a thousand ways to kill you. I’m not going to rest until your body is a mess, soaked in blood and dying from all the little。。。 以多段类似文字为由,E妻像州法院申请并获得了protection-from-abuse order。 11月7日,E在脸书上发表多段文字。下面是节选。 Did you know that it’s illegal for me to say I want to kill my wife? It’s illegal. It’s indirect criminal contempt. It’s one of the only sentences that I’m not allowedto say. Now it was okay for me to say it right then because I was just telling you that it’s illegal for me to say I want to kill my wife. I’m not actually saying it. ... Fold up your PFA and put it in your pocket Is it thick enough to stop a bullet? Try to enforce an Order... 11月16日发表: That’s it, I’ve had about enough I’m checking out and making a name for myself Enough elementary schools in a ten mile radius to initiate the most heinous school shooting ever imagined And hell hath no fury like a crazy man in a kindergarten class The only question is . . . which one? FBI,发现了这段文字,去E家问话(interview),走后。E发表如下文字: when you have the FBI knockin’ at yo door Little Agent Lady stood so close Took all the strength I had not to turn the bitch ghost Pull my knife, flick my wrist, and slit her throat Leave her bleedin’ from her jugular in the arms of her partner So the next time you knock, you best be serving a warrant And bring yo’ SWAT and an explosives expert while you’re at it Cause little did y’all know, I was strapped wit’ a bomb Why do you think it took me so long to get dressed with no shoes on? I was jus’ waitin’ for y’all to handcuff me and pat me down Touch the detonator in my pocket and we’re all goin’ 12月8日,E 被逮捕。被控违反了这条联邦法律 18 U.S. Code § 875 - Interstate communications(包括互联网通讯) (c) Whoever transmits in interstate or foreign commerce any communication containing any threat to kidnap any person or any threat to injure the person of another,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five years, or both. 初审法庭里陪审团认定E有罪。被判44个月。 申诉上去,第三中级法院认可初审法庭的结论。但是这个判决和第九中级法院以及Massachusetts州最高法院等以前的判决出现了分歧(split)。所以这个案子到了高法。 案子的焦点 言论在美国是受到相当程度的保护的。这保护,来自宪法第一修正案。但是,Watts v. U.S (1969)高法说过:宪法第一修正案并不保护"True Threat"。但是如何定义True Threat,可没有说的清楚。高法在2003的Virginia v. Black(州法对焚烧十字架的行为无条件的禁止违反第一修正案)里对这个True Threat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但是解释还是不够清楚。所以现在下面的法院基本分为两派。这两派的焦点就在于,威胁的主观意向需要陪审团判断吗? 威胁,涉及到至少两个人。比如:A和B。A的某些行为,比如说了一些话,让B感觉到A要对B进行伤害。但是如果A无意威胁而B感到威胁(我们假设B并不是过分敏感。即代表一般美国人的陪审团读到A的文字感到会受到威胁)。那这种情况算不算威胁?各种情况其实有很多。在刑法中对人的意向(拉丁文:Mens Rea)中,有下面的区别甚微(Razor-thin)的几种,同时附上我的个人理解 PURPOSE 级 比如A对B说要把幼儿园小孩全杀光。(B的小孩在幼儿园里)A说这话的目的就是要让B感到威胁。 KNOWLEDGE 级 也一定会伤害周围的别人。比如A说要把幼儿园小孩全杀光。并且是对B和其他一些家长的面说的。虽然A只是为了让B感到威胁。但是他应该知道他的话也一定会让其他幼儿园小朋友的父母感到威胁。不过A不管了。 RECKLESS 级 有可能会伤害周围的人。比如A说要把幼儿园小孩全杀光。并且是对B和其他一些家长的面说的。同时听到的还有幼儿园的看大门的。A在原话里只提到了小孩。但是逻辑推理告诉这个看大门的他在一个红了眼的杀手的袭击中也可能会受伤。A应该知道他的话会让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感到不安。所以看大门的感觉到的威胁应该算为这一类。(对B的威胁仍然算PURPOSE。对其他家长仍然是KNOWLEDGE) NEGLIGENT 级 完全不知道会伤害周围的人。比如A说要把幼儿园小孩全杀光。但是却是打电话给B。A以为只有B在听。可是B把A放到了手机的speaker上,且没有告诉A。周围的家长也听到了A的话。尽管A只以为他在和B谈话。没有别人。但是事实上周围的家长听到并且受到的伤害应该算作NEGLIGENT。(对B的威胁仍然算PURPOSE) 对于焦点“威胁的主观意向需要陪审团判断吗?“,E的律师希望政府至少应该要陪审团证明PURPOSE和KNOWLEDGE。如果E在毫不以为其前妻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或者RECKLESS),纯粹在自己的网页里梦呓般地用文字来发泄或者用文字来搞rap lyrics这样的艺术创作,而被政府抓去治罪,那么是不合理的。而政府说18 U.S. Code § 875 (c)并不要求陪审团证明主观愿望。控诉方(政府)会判断主观愿望。即,陪审团只要证明一般人熟悉E说话的上下文(context)听到E的语言会产生恐惧就行了。 在脸书这样的社交网站(或者如彼岸网),尤其在自己的博客里,那是我个人的地盘。我在我个人的地盘上随便说话,政府却要管束?高法的判决其意义之深远影响不用多说。所以 多个团体分别递交法庭之友摘要助阵控辩双方。有为了保护家暴弱者的团体支持政府一方的。也有为了言论自由支持E一方的。 口头辩论中的论证节选 上半场由E的律师发言 怎样才能证明E的Mens Rea呢?E的律师说,警方可以彻底搜查E的计算机或者手机,如果发现前妻在网上表达过恐惧。而E看到了这个帖子。 【TF 注:我们都知道这种搜查是非常耗时耗力很难。且不说E的计算机或者手机是否还有证据。如果E的妻没有在网上表达过恐惧,那E就永远看不到这种帖子。即便E妻给E发律师信,告知E的某些帖子让E妻觉得恐惧。E仍然可以发新帖子,而且用更创新的方式,恐吓的意思的表达可以有千千万万种。而且E可以辩解律师信提到的帖子E再没有发过。也就是说,E妻或者政府基本没有可能对E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干涉或者惩罚。】 Justice ALITO举了一个例子,如果嫌犯说了一大堆恐吓的话,但是在文章最后加了一句“just kidding, just kidding laughing out loud”。最后这句话会让陪审团很难确定嫌犯的真实意图。ALITO甚至说,这像是“roadmap for threatening a spouse and getting away with it.” E的律师反驳说,California, Texas, New York这些州对威胁都要求有意向上的证明,政府并无证据这些州因为搜查的困难而导致对被威胁公民无法进行保护。 E的律师说,如果不管意向,仅凭陪审团证明一般人会对某些语言会产生恐惧,就对说话者治罪的话。很多不负责任的小年轻,比如两个打游戏的小年轻在说出“Yeah, I'm crazy; I'm going to shut up a kindergarten and eat one of their still beating hearts”却不知道有旁人在听着的时候也会被治罪。 Justice SCALIA加入了一个例子。如果C和B离婚。而且C想伤害B。不过没讲给B。只说给了A。A把这个威胁转述给了B。那么B感觉受了威胁。如果不管意向,是否应该治A的罪,而不是真正会有伤害意图的C? 政府的意见是,政府并不会起诉完全没有罪(zero culpability)的人。而且公民有多层保护: 案件如果有问题,有上诉法院可以推翻、重审 陪审团从法庭得到的指令排除了玩笑,夸张,扯淡,无意识,等等(看下面的法庭给出的指令)。所以不是true threat的话还不容易定罪。陪审团如果不是完全肯定说话人是否威胁,会开释嫌犯 To constitute a true threat, the statement must communicate a serious expression of an intent to commit an act of unlawful violence to a particular individual or group of individuals. This is distinguished from idle or careless talk, exaggeration, something said in a joking manner or an outburst of transitory anger. A statement is a true threat when a defendant intentionally makes a statement in a context or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wherein a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foresee that the statement would be interpreted by those to whom the maker communicates the statement as a serious expression of an intention to inflict bodily injury or take the life of an individual. 政府同时回答Justice SCALIA的问题,威胁罪的最重惩罚虽然是5年。但是没有最低入狱时间。可以完全是罚款形式。不过却是重罪(felony)。所以有些权力会因为felony的前科而失去,比如不能拥有枪支。 E的律师说,如果你们同意政府的意见,那么很多言论都会受到钳制。比如Ferguson的暴乱前夜,有人说,Jefferson的名言, "The tree of liberty must be refreshed from time to time with the blood of patriots and tyrants."。那这样的言论也会被视为威胁而被法律所惩罚。 Justice SCALIA问,你觉得这样的话有言论自由的价值么? E的律师表示认可。同时说,任何语言如果用上了和暴力有关的词汇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很明显是不妥的。 SCALIA接着说,按照他的理解,政府要求的是由陪审团来定义是否reasonably put somebody in fear。而这个标准下虽然有些言论会被钳制,但是很多第一修正案要保护的言论并不会受到打击。 政府发驳:过去一段时间,实际上11个中级法院的判决方式已经是这么干的了,而并没有证据显示言论自由受到限制。 下半场由政府发言(司法部一位副检察长) 政府要的是一个标准,一个能够对人发表不负责言论的处理标准。如果你们同意E的律师的说法,嫌犯在公共场合喊有炸弹可以轻易地辩解。当时我喝醉了。或者头脑不太清醒。 而且,18 U.S. Code § 875 (c)并不要求陪审团证明主观愿望。国会实际上是希望对发表不负责言论的人一网打尽。剪除诡辩的可能。而且这种置人于会受到伤害的恐惧中的言论也不是第一修正案所希望要保护的言论。 Justice KENNEDY问道,在18 U.S. Code § 875里有abcd四段。abd都提到了意向。我们是不是可以视为c忘了加意向这个字。 政府回答,不认为如此。因为其他三点都是敲诈钱财有关(extort),而c是和人身伤害。所以我们理解国会特意希望对人身伤害的威胁予以更广泛地打击。 同时,看看18 U.S. Code § 871里对威胁总统的生命的法律。里面虽然强调knowingly and willfully,但是多年以来,除了第四中院,都是不管意向的。如果高法让E赢的话,这个多年以来的惯例将会被打破。诚然,总统的生命有保安局来负责。但是嫌犯威胁总统会让整个社会觉得不安。而保安局又非常难,基本是不可能的,进入每个嫌犯的心里去判断嫌犯在那一时刻是否真的主观上要伤害总统。 Justice SOTOMAYOR说我们厌恶给第一修正案更多的不保护的例外。 政府说,我们要的并不是例外。而是执行层面的具体处理方法。在诽谤的判断中,对公众人物的诽谤还要求展示嫌犯的恶意。而对私人的诽谤,不需要展示恶意。而本案涉及的人身伤害的威胁比诽谤要严重的多。所以高法已经对第一修正案进行了解释,即不是所有的言论都受到保护。 口头辩论进行了一小时。以E方的5分钟最后发言终结。高法的判决什么时候出来,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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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关于翰山酷网侵权案件通报
笔记本 2014-11-26 12:30 AM
最近有不少网友在关注翰山酷网侵权案件的进展情况,翰山 本人继续在散布大量具有挑衅性以及诽谤性的言论 。 针对这种情况, 特做以下通报。 在翰山拒绝回应 我之前提出的建议 之后,相关侵权人真实姓名根据公开信息已经基本确定为 Gaogao G. Han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将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 网上不少人对本案做了各种为翰山酷网辩护的缺乏法律依据的猜测。 下面仅就三点进行普法 0)侵犯版权是一种 strict liability tort; 1)侵犯版权案是 federal question,不存在 diversity action 的金额限制; 2)被侵犯版权者可以要求 "statutory damages" 或者 "actual damages and profits" (17 U.S. Code § 504), 以及 injunctive relief (17 U.S. Code § 502) , 并要求被告支付 costs and attorneys fees (17 U.S. Code § 505 ). 相关侵权等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美国联邦法,此类案件的追诉期从发现侵权起计算为三年。Laches 对版权案 inapplicable, Petrella v. Metro-Goldwyn-Mayer , No. 12-1315 (May 19, 2014) .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 侵犯版权固然可以构成刑事犯罪( 17 U.S. Code § 506) ,但那是在一系列条件下才成立的。翰山酷网的侵权是 一起常见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不会因此有人坐牢,那种将侵权与犯罪等同的观点应该避免。 我们注意到,在我做出【 希望翰山停止在网上的各种攻击性言论,并且以真实身份与我联系,以寻求相关争议的公正解决 】的公开呼吁之后, Han 先生本人继续散布大量诽谤性、挑衅性、攻击性言论,本人再次呼吁 Han 先生停止攻击、诽谤,而是等待法律的裁断 。 美国的法律程序往往是漫长的,本网站将根据进展在不影响相关进程的情况下进行报道。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1&do=blog&id=2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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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怎么管理密码
十万个怎么办 2014-3-24 10:53 PM
现在几乎每个人都有大量网上账户,所以管理账户密码成了一件头痛的要紧事。在这里推荐两个软件: 第一个是商业软件,也就是说要付费的($30),叫Roboform。其功能强大全面并且使用方便,几乎没有缺点,唯一的缺点是和Chrome不兼容。另外它还有便携免安装版Roboform2go,可以装在U盘上带着到处跑; 第二个是免费软件,叫LastPass。它兼容性更好,但是没有Roboform容易使用,比如它没有搜索和自动提示功能,界面也不象Roboform那样整洁。尤其是它没有右键上下文菜单(Context Menu)。 各取所需吧,也可以两个都装,反正LastPass是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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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刘老大火眼金睛,mgzww999无所遁形
热度 4 忆江南 2013-4-8 10:23 PM
前两天,在美中网上像样正经文章一篇没有,专爱给名博挑刺品头论足的 mgzww999 又来到刘老大的博客撒野。 xuzhao 2013-4-5 14:55 您老,我真的又忍不住想说幼稚这个词,您太正派了!难怪桑欺负您。呵呵提这个对不起。 玩政治难道不都是玩两面派?尤其国与国之间,玩两面派的事多去了。特别是 ... 不等 mgzww999 把招术使全,刘老大已经了然于心: ksliu 2013-4-5 15:09 中国过去玩“两面派”的行为确实很多,但多数是对内,在外交上一直比较讲求信用。这次是不是两面派,还要看事实。 还有, 我猜你老弟就是999本人,而999就是过去经常和我抬杠的那位老朋友“小泼妇”,对不对?呵呵 ,这叫“多面人”。不过这不重要,咱们还是就事论事,面对观点的冲突,大家平心讨论,不管你用什么称号。 mgzww999 的变身先试图抵赖,矢口否认: xuzhao : 刘老大先生竟然猜测我是你,这也太离谱。 又打哈哈妄图蒙混过关: xuzhao : 哈哈,您老真的猜错了。我怎么可能是999呢? 太离谱。 请您仔细比较,999文笔是多么的老辣!俺不过是一个普通小网友,以前还有人猜俺是礁石,真令人哭笑不得。[e ... 刘老大目光炯炯,老神在在: ksliu 2013-4-6 02:04 不是就不是吧,这么紧张就说明我猜对了。呵呵。 看客们目瞪口呆之际,刘老大徐徐地道出一番话来: ksliu 2013-4-6 02:12 三 个人(或三个笔名)的个性有五个共同点,这是非常稀有的情况, 因此可以很肯定地说这是同一个人 ,特别是在中文网这样一个小范围之内。 这不是猜,是科学的个 性分析 。注意是分析“个性”,不是“文笔”,因为文笔可以造假,个性很难掩盖。 至于是如何分析的,有哪五个共同点,这就不能轻易传授给你了。呵呵。 至此 mgzww999 已无计可施,只得供认不讳: mgzww999 2013-4-6 06:33 刘先生目光如炬,不会看走眼的,刘先生思维缜密,不会出漏洞的。别说中文网上这种小范围的游戏,就是中美两国政府的秘密交往都漏不过他的法眼和科学分析。 性格不象就不是同一个人了吗?人的性格是可以改变的,连我自己现在经过五个特征的科学分析(方法属于绝密级别)之后都已经认定你就是我。不但你是我,礁石 也是我,我也是礁石,你也是礁石,礁石也是你。至于性格不同,原因很简单,你是过去的我,礁石是未来的我,我是现在的我。给你举一个例子,温家宝当总理时 博主极尽阿谀奉承之能,用尽大肆吹捧之功,但是在他下台之后立即发博文指责温家族27亿贪腐问题,你能说这前后的博主不是一个人吗? 证明我是礁石非常容易,只需看一看两个我在红酒影评文章争议中的表现就完全明白了。红酒应该认识礁石,所以他一定知道礁石就是我。 不要再自以为是的认为你不是我了,"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就是这个道理。 各位看官,孙悟空72变逃不出如来佛的掌心,mgzww999变依然走不了刘老大的法眼!有诗赞曰:我行我素老英雄,此生无悔看错人!粪土当年弼马温,赤胆忠心献习总。 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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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决定把在圣诞假日还在为桑兰案在网上劳累的加入黑名单 ... ... ... ... ... ...
笔记本 2011-12-29 12:37 PM
这类人如果不是打手,就是有点错乱了。。。漏了的请举手。 文章来源: http://zzwave.com/ydx-sino/186cb36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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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桑兰案追查匿名攻击者或许是一步好棋
笔记本 2011-12-18 11:48 PM
根据网上亲友团、打手团24小时轮值的情况来看,如果追查匿名攻击者,或许能抓到与案件密切相关的人士,则案情将大为有利。 另外,根据网上这段视频, http://video.sina.com.cn/v/b/63753304-2238734372.html ,谢女士在解释当年之所以照顾桑兰是接受了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她说: “我在海外生活,但是我在中国有生意,桑兰发生事情以后,总局觉得我在美国合适去照顾她.... 我觉得我赚了国家的钱,应该做回报嘛,他们有事我当然是帮了,所以我就接受了,还挺光荣的。” 公布这段视频的人显然是很费苦心。这段视频对被告明显不利,因为在里面被告清楚的交代,照顾桑兰是一种对赚了中国的钱的回报。 读者在问谢女士有什么不对?当然没有不对。只是当初大家听到这个案子的时候,都假定谢女士纯粹是出于好心,很多人对桑兰的起诉觉得不可理解。现在这个视频说明,好像这里面确实有某些利益交换,不那么单纯了。 文章来源: http://zzwave.com/ydx-sino/166a403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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