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警官案,华人律师不是没有想出面的,包括莫虎,可梁警官家人选择的并不是他们。他们的律师一名是亚裔陈盖博,他在加州戴维斯分校教授刑法和移民法,其论文曾经被美国最高法院引用。陈盖博及其学生还成功争取到加州最高法院为首位华人律师张康仁追发律师执照,以纠正一百多年前因种族歧视导致的不公。一名是舍曼,1979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目前是Zuckerman Spaeder LLP律师楼的合伙人。该律师楼官网介绍说,舍曼在政府服务和私人执业方面有超过30年经验,是“纽约最受尊敬和最抢手的律师之一”。 在舍曼刚接下案子时接受《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已经受聘于梁彼得,将在4月份的宣判和接下来的上诉中代表梁彼得。对于上诉依据和策略,他表示自己是刚接下案件的新律师,无法作出评论。舍曼表示,同时代表梁彼得的还有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教授陈盖博,他们两人将一起合作。 我们仅从律师一些简短的语言就能感到职业感,严谨性。 N地也有自称为律师的,如果我去说,一名纽约律师不适合对加州案件作出不当评论,也许是可笑的,ID和ID之间,谁管你是纽约还是加州的?但有一点,一名职业律师在生活中接触到任何一个案子,他都是会有职业习惯的,当你从一名律师身上看不到这种应有的严谨,你就应该想想你能不能按他说的去做。对于没有上过法学院的老百姓来说,想打官司就面临着需要法律咨询,要碰上一个好的律师真的是很难。在刘杨案中,我们看到刘的动议居然格式都不对,我想,刘牧野应该也是花了钱找律师的。 假如,刘牧野碰上了LAO这样的律师又是什么结果呢?照LAO的,理论上刘的案子没了。 一个案子,起诉书很可能中间出现被 dismiss 的情况, 但除非是 dismiss with prejudice 或者 dismiss without leave to amend, 看看刘牧野是否还受到法庭的通知就清楚了, 从刘牧野角度,他如果选择不参与案件也可以, 但是这意味着岳的动议他不会反对 ,岳正求之不得。而岳确实有两个选择, 一个新的案子, 或者动议在这个案子中补充。要是前者,还不会遇到这个日裔法官了。 要法官退出,相关加州条款是 CCP 170.1-3。懂英文的可以自己读。【If a judge who should disqualify himself or herself refuses or fails to do so, any party may file with the clerk a written verified statement objecting to the hearing or trial before the judge and setting forth the facts constituting the grounds for disqualification of the judge.】 ,日裔法官对岳的态度并不好,假如岳的程序不对,他早甩出来了,还会认真回应6页纸? 联邦法院是要递交 Motion to Disqualify, 加州法院是要一个 Verified Statement, 而且规定必须亲手交给法官, 法官回应时间是10天, 这我都写过了。 https://zwartztalk.files.wordpress.com/2015/06/helps-disqualification-statement.pdf ,这个律师写的:Judge Torribio is hereby disqualified from this case. 这句 is disqualified 是显然的英语。 http://www.consumerwatchdog.org/sites/default/files/verified_statement_of_disqualification_of_judge_highberger_declaration_of_j_flanagan_062411.pdf 这里也是 is disqualified 第二个链接中写 is disqualified 的那位是法学教授,就是法官退出的案子。建议还是多看一点关于加州法官退出的案例和文书再开口。 假如杨看了纽约律师的法律见解,认为证明IMAN是杨文彬很难,于是否认自己是IMAN,你要是失败了,纽约律师不会负误导你的责任。 假如有律师在没有看到案件全情的情况下,对翰山案普法说不知道对方是有版权的就不是蓄意侵权,翰山受到启发去否认知道有版权;比如对翰山普法说不知道一个人在加州,就可以打管辖权,翰山受到启发就向法官称自己不知道岳东晓这个人。翰山就要想想,假如法官认为你是明显的假话,会有什么后果。也许你老老实实承认做了什么,风险还小点。 相关各方还 是去找现实中的加州真实律师吧。一些输了也赔不了多少的事上,坦坦荡荡一点,比想法逃避、撒谎可能对自己更有利 。 附: 从密西西比河以西到disqualified Indian Removal Act 中有一句【their removal west of the river Mississippi】。LAO律师的解读是:【联邦政府清除米西西比河以西的印第安部落】其实,不是【清除米西西比河以西的印第安部落】,而是将印第安人赶到密西西比河以西。岳非律说LAO犯这个错误固然是不知美国历史,但也是英文阅读力不行。像 west 这词,可以作为名词,也可以作为副词,不能正确联系上下文,就出错了。 LAO最新名言是说岳写的 “is disqualified" 应该写成 "shall be disqualified",属于英文理解问题。方枪枪说Disqualified 在此处是作为一个形容词,描述的是满足法律定义条件的素性,而不是一个动作。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65&do=blog&id=32244
网上匿名言论和匿名言论者的法律保护 *** 联邦最高法院在 1995 年案例 McIntyre v. Ohio Elections Commissions, 514 U.S. 334 中废除了 Ohio 州规定禁止选举过程中散发匿名传单资料的刑法法条。最高法院宣布, 一个人要保持匿名写作的决定是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保护的一个方面 。( " n author's decision to remain anonymous ... is an aspect of the freedom of speech protected by the First Amendment." ) 这是因为 “ 保护匿名作品进到思想这个大市场的利益要远远超出要求公开身份作为先决条件的任何公共利益。 " (" he interest in having anonymous works enter the marketplace of ideas unquestionably outweighs any public interest in requiring disclosure as a condition of entry.") 以匿名方式来倡导政治主张是美国受到尊重的传统 ( " a respected tradition of anonymity in the advocacy of political causes" )。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匿名作品是《联邦制论文集》( Federalist Papers )。 这些联邦制论文是在美国宪法制定前后 1787-1788 年期间,在纽约州几家报纸上发表的论文,目的是说服纽约州公民投票批准通过联邦宪法,并阐述制定该宪法将来解析的方向。当时所有论文都是以 Publius 匿名发表,真正的没有争议的原作者包括国父 James Madison, Alexander Hamilton 和 John Jay. 当时匿名发表的 原因是联邦宪法的反对派 -- 《反联邦制者》 -- 他们发表在纽约州报纸上的文章也是用的匿名 --Brutus, Centinel, 和 The Federal Farmer. FEDERALIST: A COLLECTION OF ESSAYS, WRITTEN IN SUPPORT OF THE NEW CONSTITUTION, AS AGREED UPON BY THE FEDERAL CONVENTION, SEPTEMBER 17, 1787 图片来源: Wikipedia 针对网上匿名言论,最高法院在该案例中宣布, “ 没有任何根据要减少第一修正案对网上匿名言论的保护。 正像其它言论的表达形式,在网上匿名发表言论的能力将促进强有力的思想交流,让人们可以在没有经济或政府报复的恐惧或社会排斥的担心情况下自由表达自己。 ” ( There is “no basis for qualifying the level of First Amendment scrutiny that should be applied” to online speech. ... As with other forms of expression, the ability to speak anonymously on the Internet promotes the robust exchange of ideas and allows individuals to express themselves freely without “fear of economic or official retaliation ... concern about social ostracism.”) 按照最高法院的解析,第一修正案 “ 言论自由 " ("the freedom of speech") 中的政治言论,尤其是抨击政府的政治性言论,享受第一修正案的全部保护。其他言论,譬如商业性言论(广告)只有部分保护。而诽谤性言论,如果是针对普通市民,由于他们有更大的保护自己声誉的利益,从而拥有从法院获得更大的保护, 不在第一修正案言论保护的范围之内。( Gertz v. Robert Welch, Inc. , 418 U.S. 323 (1974) )。但是,因为 “ 公共人物 ” ( “public figure” ),主要是政界人物和名人,自愿把自己放到了公众高度质疑的位置,对其言论就有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因此法律要求这些人指控诽谤言论时必须证明言论者有 “ 实际恶意 “ ( “actual malice" )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 ) 。 “ 实际恶意 ” 是指言论者确知其言论是虚假不真,或对言论的真假毫不顾及( "with knowledge that it was false 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最高法院还宣称, “ 公共人物 ” 不只是那些政界或其他名人。在某些情形下,如果某个人的行为在某个别领域召引来大众的兴趣和注意或主动把自己充斥到某大众争议点, 那这人也可以成为第一修正案意义上的 “ 公共人物, ” 称为 “ 有限性公共人物 " (limited public figure") 。 证明 “ 实际恶意 “ 的证据标准是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比普通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严格很多,难度更大。 网络匿名言论者被民事指控为诽谤后,除了 第一修正案对言论的保护 外, 还有对言论者保持匿名决定的保护 ,这种保护是和言论内容保护相并行存在的。因此,法院上对网络匿名诽谤被告的保护也是十分严格。现在联邦法院比较流行的保护标准是,在批准原告针对这些匿名言论者取证之前,诽谤案的原告必须以民事诉讼极高的书面判决 ( summary judgment )的标准,来建立他们可以取证的权力,否则将得不到取证权,该网络匿名诽谤案件也就此终止。 纽约州现行的法律也是采取对网络匿名言论者的高度保护,对控告网络匿名者的诽谤原告设有种种限制,其中包括要求该原告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诽谤指控的每个法律要求点,而且还要说服法院其诽谤案件的意义远远超出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匿名言论者的利益。 还有,各州及法律还提供给这些网络言论者管辖权上的保护。《纽约州民事诉讼程序法》 CPLR 302 款明确规定,纽约州法院对非纽约州居民在纽约州外或州内的诽谤案件没有管辖权 ( “except as to a cause of action for defamation of character arising from the act" )。
在商店买东西,需要缴纳购物税。但是,如果在网上购物,很多卖家并不收取州税。这是因为1992年高院的先例: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州不得要求在本州没有店面的零售店,在交易中,代替州收取州税。 买同样的东西,不用缴纳3%(比如科罗拉多州)-10%(比如加州)的州税,一般地说还可以免除邮递费。这样就使得网上购物的价格优势显现了出来。 不过这个钱消费者钱包因为省钱鼓了,除了本地的商店,还有谁的钱包也瘪了呢?州政府。 这个钱包瘪了多少呢?州与州不同。以科罗拉多州为例,2012年估计因此损失有$172.7 million(一亿七千万美元)。 科罗拉多州亡羊补牢,于2010年出台了新州法,规定和科州交易额超过十万美元的大卖家 一、交易的时候通知买家州税是要交的 二、2月1日前,向上年度交易额超过$500的买家发函告知上年度的交易报告 三、3月1日前,向州政府报告所有交易,人名,地址,交易额。 这样,即不违反上面提到的Quill的先例,也可以根据卖方提供的报告,按图索骥。 一家网卖店DIRECT MARKETING ASSOCIATION,以该州法对网上的卖家不平等对待,和没有道理的额外负担,违反联邦宪法里的贸易条款(Commerce Clause)为由,将科州告上法庭。 初审法院对原告作出有利的判决。判决州法违宪并要求州不得强求上面提到的三点。 被告上诉。第十中院以28 U. S. C. §1341 The district courts shall not enjoin, suspend or restrain the assessment, levy or collection of any tax under State law where a plain, speedy and efficient remedy may be had in the courts of such State. 为由,认为此联邦法剥夺了联邦法院对州的税务的管辖权。撤销了初审法院的判决(dismiss)。 近日在高院,THOMAS大法官发布了对DIRECT MARKETING ASSOCIATION v. BROHL, EXECUTIVE DIRECTOR, COLORADO DEPARTMENT OF REVENUE 案的全票判决(9:0): 28 U. S. C. §1341这一条款并未剥夺联邦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THOMAS大法官主要通过联邦税法(Federal Tax Code)的角度解释 条款中的评估、征、收、(assessment、levy、collection),很明显帮助了后面发生的州政府评估并征收州交易税的行为,但是并不涵盖在州法提出的报告和通知等行为。 THOMAS大法官接着批驳了第十中院对“restrain”的扩大化的释法。按照十院的解释,没有了交易报告,自然对于后续的assessment, levy or collection造成了“抑制”。但是THOMAS大法官说,restrain和前面的enjoin, suspend or,以及后面的assessment, levy or collection连续起来用,很明显是产权中的专业词汇,表达的是和强烈的制止和限制的意思。和不允许强求报告带来的不方便是有差距的。如果照十院这么解释,任何对州收税的不方便都可以解释为restrain,这很明显是不对的。 这么解释28 U. S. C. §1341,自然不能作为限制初审法院判决的理由。十院败了,初审法院和网上卖家胜了。 但是故事到这里还没有完。悬念的两个附带意见出场了。 第一个是THOMAS大法官说,高院对于本案是否应该被另一个先例而被撤销,存疑。 这个先例就是在Levin v. Commerce Energy, Inc.案中建立的Comity doctrine。这个判例的精髓在于 “counsels lower federal courts to resist engagement in certain cases falling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对任何案子来说,如果原告的联邦级的权利可以通过其它途径得以保全的话,那么联邦法院应该尽量避免干涉州的税务问题,因为州的税务问题在州的管辖权之下。 这个意思是明显的。第十中院和被告在后续的诉讼中,都必然会在这点上推敲并做文章。如果这点成立,那么初审法院的判决也仍然会被撤销,只不过是以和28 U. S. C. §1341不同的理由。 第二个悬念是KENNEDY大法官的附和贴(concurring) 除了表达对高院全体意见的支持以外。KENNEDY大法官还专门解释了1992年Quill先例的苦衷。当时Quill的判决,高院中三位大法官(SCALIA KENNEDY and THOMAS)都是仅仅是因为先例,另外一个更早的先例(National Bellas Hess, Inc. v. Department of Revenue of Ill.),而痛苦地选择了维护先例。 1992年在高院被通过的Quill先例和今天情况的差别是巨大的。 以前的互联网不过是娃娃。今天已经成长很多了。在本地没有店面的网卖店,和买家不过几个鼠标点击而已。在本地有没有店面这一区别,还值得我们在收取州税上区别对待吗? 当时邮购行业(不缴州税)的营业额每年$180 billion。而今天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是当年的17倍:$3.16 trillion。 由于当年这两个先例,使得州政府蒙受巨大损失,眼巴巴看着交易税似那一江春水向东流。 KENNEDY大法官对Quill和Hess这两个不合时宜的先例的扼腕之情,溢于言表。 这个高亮的信号弹,将必然鼓励被网卖夺走奶酪的实体零售店和州政府,提出新的诉讼,把Quill先例中对网卖店的特殊对待用诉讼的方法送到高院来。
介绍一个正在进行的高法的案子:Elonis v. United States 案情简述 2010年5月,在妻子搬出以后,Elonis表现出让人不安的举动。10月,一个手下女员工向老板投诉5起关于E性骚扰的事情。后来E在脸书上发表一张照片,着鬼节的化妆,用刀指着该女的脖子。照片的名字是“I wish"。E当天被解雇。 同月,E在脸书上回复E的妻子的妹妹的: “Tell he should dress up as matricide for Halloween. I don’t know what his costume would entail though. Maybe head on a stick?” 同月,发表: There’s one way to love you but a thousand ways to kill you. I’m not going to rest until your body is a mess, soaked in blood and dying from all the little。。。 以多段类似文字为由,E妻像州法院申请并获得了protection-from-abuse order。 11月7日,E在脸书上发表多段文字。下面是节选。 Did you know that it’s illegal for me to say I want to kill my wife? It’s illegal. It’s indirect criminal contempt. It’s one of the only sentences that I’m not allowedto say. Now it was okay for me to say it right then because I was just telling you that it’s illegal for me to say I want to kill my wife. I’m not actually saying it. ... Fold up your PFA and put it in your pocket Is it thick enough to stop a bullet? Try to enforce an Order... 11月16日发表: That’s it, I’ve had about enough I’m checking out and making a name for myself Enough elementary schools in a ten mile radius to initiate the most heinous school shooting ever imagined And hell hath no fury like a crazy man in a kindergarten class The only question is . . . which one? FBI,发现了这段文字,去E家问话(interview),走后。E发表如下文字: when you have the FBI knockin’ at yo door Little Agent Lady stood so close Took all the strength I had not to turn the bitch ghost Pull my knife, flick my wrist, and slit her throat Leave her bleedin’ from her jugular in the arms of her partner So the next time you knock, you best be serving a warrant And bring yo’ SWAT and an explosives expert while you’re at it Cause little did y’all know, I was strapped wit’ a bomb Why do you think it took me so long to get dressed with no shoes on? I was jus’ waitin’ for y’all to handcuff me and pat me down Touch the detonator in my pocket and we’re all goin’ 12月8日,E 被逮捕。被控违反了这条联邦法律 18 U.S. Code § 875 - Interstate communications(包括互联网通讯) (c) Whoever transmits in interstate or foreign commerce any communication containing any threat to kidnap any person or any threat to injure the person of another,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five years, or both. 初审法庭里陪审团认定E有罪。被判44个月。 申诉上去,第三中级法院认可初审法庭的结论。但是这个判决和第九中级法院以及Massachusetts州最高法院等以前的判决出现了分歧(split)。所以这个案子到了高法。 案子的焦点 言论在美国是受到相当程度的保护的。这保护,来自宪法第一修正案。但是,Watts v. U.S (1969)高法说过:宪法第一修正案并不保护"True Threat"。但是如何定义True Threat,可没有说的清楚。高法在2003的Virginia v. Black(州法对焚烧十字架的行为无条件的禁止违反第一修正案)里对这个True Threat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但是解释还是不够清楚。所以现在下面的法院基本分为两派。这两派的焦点就在于,威胁的主观意向需要陪审团判断吗? 威胁,涉及到至少两个人。比如:A和B。A的某些行为,比如说了一些话,让B感觉到A要对B进行伤害。但是如果A无意威胁而B感到威胁(我们假设B并不是过分敏感。即代表一般美国人的陪审团读到A的文字感到会受到威胁)。那这种情况算不算威胁?各种情况其实有很多。在刑法中对人的意向(拉丁文:Mens Rea)中,有下面的区别甚微(Razor-thin)的几种,同时附上我的个人理解 PURPOSE 级 比如A对B说要把幼儿园小孩全杀光。(B的小孩在幼儿园里)A说这话的目的就是要让B感到威胁。 KNOWLEDGE 级 也一定会伤害周围的别人。比如A说要把幼儿园小孩全杀光。并且是对B和其他一些家长的面说的。虽然A只是为了让B感到威胁。但是他应该知道他的话也一定会让其他幼儿园小朋友的父母感到威胁。不过A不管了。 RECKLESS 级 有可能会伤害周围的人。比如A说要把幼儿园小孩全杀光。并且是对B和其他一些家长的面说的。同时听到的还有幼儿园的看大门的。A在原话里只提到了小孩。但是逻辑推理告诉这个看大门的他在一个红了眼的杀手的袭击中也可能会受伤。A应该知道他的话会让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感到不安。所以看大门的感觉到的威胁应该算为这一类。(对B的威胁仍然算PURPOSE。对其他家长仍然是KNOWLEDGE) NEGLIGENT 级 完全不知道会伤害周围的人。比如A说要把幼儿园小孩全杀光。但是却是打电话给B。A以为只有B在听。可是B把A放到了手机的speaker上,且没有告诉A。周围的家长也听到了A的话。尽管A只以为他在和B谈话。没有别人。但是事实上周围的家长听到并且受到的伤害应该算作NEGLIGENT。(对B的威胁仍然算PURPOSE) 对于焦点“威胁的主观意向需要陪审团判断吗?“,E的律师希望政府至少应该要陪审团证明PURPOSE和KNOWLEDGE。如果E在毫不以为其前妻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或者RECKLESS),纯粹在自己的网页里梦呓般地用文字来发泄或者用文字来搞rap lyrics这样的艺术创作,而被政府抓去治罪,那么是不合理的。而政府说18 U.S. Code § 875 (c)并不要求陪审团证明主观愿望。控诉方(政府)会判断主观愿望。即,陪审团只要证明一般人熟悉E说话的上下文(context)听到E的语言会产生恐惧就行了。 在脸书这样的社交网站(或者如彼岸网),尤其在自己的博客里,那是我个人的地盘。我在我个人的地盘上随便说话,政府却要管束?高法的判决其意义之深远影响不用多说。所以 多个团体分别递交法庭之友摘要助阵控辩双方。有为了保护家暴弱者的团体支持政府一方的。也有为了言论自由支持E一方的。 口头辩论中的论证节选 上半场由E的律师发言 怎样才能证明E的Mens Rea呢?E的律师说,警方可以彻底搜查E的计算机或者手机,如果发现前妻在网上表达过恐惧。而E看到了这个帖子。 【TF 注:我们都知道这种搜查是非常耗时耗力很难。且不说E的计算机或者手机是否还有证据。如果E的妻没有在网上表达过恐惧,那E就永远看不到这种帖子。即便E妻给E发律师信,告知E的某些帖子让E妻觉得恐惧。E仍然可以发新帖子,而且用更创新的方式,恐吓的意思的表达可以有千千万万种。而且E可以辩解律师信提到的帖子E再没有发过。也就是说,E妻或者政府基本没有可能对E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干涉或者惩罚。】 Justice ALITO举了一个例子,如果嫌犯说了一大堆恐吓的话,但是在文章最后加了一句“just kidding, just kidding laughing out loud”。最后这句话会让陪审团很难确定嫌犯的真实意图。ALITO甚至说,这像是“roadmap for threatening a spouse and getting away with it.” E的律师反驳说,California, Texas, New York这些州对威胁都要求有意向上的证明,政府并无证据这些州因为搜查的困难而导致对被威胁公民无法进行保护。 E的律师说,如果不管意向,仅凭陪审团证明一般人会对某些语言会产生恐惧,就对说话者治罪的话。很多不负责任的小年轻,比如两个打游戏的小年轻在说出“Yeah, I'm crazy; I'm going to shut up a kindergarten and eat one of their still beating hearts”却不知道有旁人在听着的时候也会被治罪。 Justice SCALIA加入了一个例子。如果C和B离婚。而且C想伤害B。不过没讲给B。只说给了A。A把这个威胁转述给了B。那么B感觉受了威胁。如果不管意向,是否应该治A的罪,而不是真正会有伤害意图的C? 政府的意见是,政府并不会起诉完全没有罪(zero culpability)的人。而且公民有多层保护: 案件如果有问题,有上诉法院可以推翻、重审 陪审团从法庭得到的指令排除了玩笑,夸张,扯淡,无意识,等等(看下面的法庭给出的指令)。所以不是true threat的话还不容易定罪。陪审团如果不是完全肯定说话人是否威胁,会开释嫌犯 To constitute a true threat, the statement must communicate a serious expression of an intent to commit an act of unlawful violence to a particular individual or group of individuals. This is distinguished from idle or careless talk, exaggeration, something said in a joking manner or an outburst of transitory anger. A statement is a true threat when a defendant intentionally makes a statement in a context or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wherein a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foresee that the statement would be interpreted by those to whom the maker communicates the statement as a serious expression of an intention to inflict bodily injury or take the life of an individual. 政府同时回答Justice SCALIA的问题,威胁罪的最重惩罚虽然是5年。但是没有最低入狱时间。可以完全是罚款形式。不过却是重罪(felony)。所以有些权力会因为felony的前科而失去,比如不能拥有枪支。 E的律师说,如果你们同意政府的意见,那么很多言论都会受到钳制。比如Ferguson的暴乱前夜,有人说,Jefferson的名言, "The tree of liberty must be refreshed from time to time with the blood of patriots and tyrants."。那这样的言论也会被视为威胁而被法律所惩罚。 Justice SCALIA问,你觉得这样的话有言论自由的价值么? E的律师表示认可。同时说,任何语言如果用上了和暴力有关的词汇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这很明显是不妥的。 SCALIA接着说,按照他的理解,政府要求的是由陪审团来定义是否reasonably put somebody in fear。而这个标准下虽然有些言论会被钳制,但是很多第一修正案要保护的言论并不会受到打击。 政府发驳:过去一段时间,实际上11个中级法院的判决方式已经是这么干的了,而并没有证据显示言论自由受到限制。 下半场由政府发言(司法部一位副检察长) 政府要的是一个标准,一个能够对人发表不负责言论的处理标准。如果你们同意E的律师的说法,嫌犯在公共场合喊有炸弹可以轻易地辩解。当时我喝醉了。或者头脑不太清醒。 而且,18 U.S. Code § 875 (c)并不要求陪审团证明主观愿望。国会实际上是希望对发表不负责言论的人一网打尽。剪除诡辩的可能。而且这种置人于会受到伤害的恐惧中的言论也不是第一修正案所希望要保护的言论。 Justice KENNEDY问道,在18 U.S. Code § 875里有abcd四段。abd都提到了意向。我们是不是可以视为c忘了加意向这个字。 政府回答,不认为如此。因为其他三点都是敲诈钱财有关(extort),而c是和人身伤害。所以我们理解国会特意希望对人身伤害的威胁予以更广泛地打击。 同时,看看18 U.S. Code § 871里对威胁总统的生命的法律。里面虽然强调knowingly and willfully,但是多年以来,除了第四中院,都是不管意向的。如果高法让E赢的话,这个多年以来的惯例将会被打破。诚然,总统的生命有保安局来负责。但是嫌犯威胁总统会让整个社会觉得不安。而保安局又非常难,基本是不可能的,进入每个嫌犯的心里去判断嫌犯在那一时刻是否真的主观上要伤害总统。 Justice SOTOMAYOR说我们厌恶给第一修正案更多的不保护的例外。 政府说,我们要的并不是例外。而是执行层面的具体处理方法。在诽谤的判断中,对公众人物的诽谤还要求展示嫌犯的恶意。而对私人的诽谤,不需要展示恶意。而本案涉及的人身伤害的威胁比诽谤要严重的多。所以高法已经对第一修正案进行了解释,即不是所有的言论都受到保护。 口头辩论进行了一小时。以E方的5分钟最后发言终结。高法的判决什么时候出来,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