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岸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tag 标签: 美国

相关帖子

版块 作者 回复/查看 最后发表

没有相关内容

相关日志

分享 搬沙发?何事?猜题
笔记本 2017-5-3 01:34 PM
搬沙发?何事?猜题
刚出去散步,路过一个房子,前面停了两辆救火车,一群穿着制服的人从里面出来,好不热闹。我知道,美国的救火车的职责不一定是救火,包括处理很多紧急事件。也就没有多想,继续散步。 过了约一个小时,我回到这个地方,发现救火车还在,房子外围了不少邻居。若干青壮年从房子里不紧不慢地抬出一个皮沙发。紧接着,另外几个人从房子里抬出另一个沙发。 这下,我糊涂了。 不是火灾,不是人员问题,把沙发往外抬。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34994
0 个评论
分享 《与罗秦的核实通话:就邹婧的诽谤》
笔记本 2016-4-16 06:54 AM
我已经与邹婧 AKA 楚楚提到的那位关键人物(也是我的北大校友)联系。 我打电话过去时,他正在开车。 鉴于之前与陈编辑联系的经验,我完全不再假定对方记得邹婧。 因此,我一开始就问是否记得邹婧。对方完全记不起来这个姓名,我经过很多提醒之后,他记忆中只与这个人通过 QQ联系过一次,没有见过面。具体内容也不记得了。由于他不记得邹婧的姓名,对与之交谈内容也不记得。 我把邹婧写的关于他与罗秦的部分念给他听,他觉得很可笑。关于罗秦拆迁到底是多少钱的事情,他说根本没有关注过。也是,我就没有去关注过到底是多少钱。但我记得罗秦说过拿了钱之后,拿了其中一部分买了个100多万的房子,目的是让小孩环境好些。 关于给罗秦孩子捐款上学的事情,他是这么说的:都是罗秦主动来找他,他才会去募捐,不会去主动捐款什么,后来罗秦没有来找他了,也就不存在去募捐了。 至于跟罗秦的关系,他说根本不存在什么异常。只是他回到美国了,事情过去了,自然联系也就少了。 对此,我也表示完全正常。我跟贺绍强至少有四年没有任何联系(包括EMAIL),跟罗秦联系也很少。 由于这位人士表示不愿卷入这种莫名其妙的纷争之中,我也就不提他的名字。 之前所有人(罗、贺、陈)所说的都已经证明邹婧在撒谎,当时我还以为这位人士是跟邹婧有较多联系的,结果他几乎完全不记得了。 至此,我是什么感觉呢?唉。。。。。 《 与罗秦的核实通话:就邹婧的诽谤 》 《 陈编辑的核实通话:就邹婧写书的事情 》 《 邹婧 aka 楚楚就我知识产权案的说法 》 《 与贺绍强的核实通话:就邹婧 aka 楚楚的说法(录音) 》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32370
0 个评论
分享 EMAIL传票: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差别
笔记本 2015-12-31 08:41 AM
最近在 翰山 案中,美联邦法院(加州)对于EMAIL传票可行性再次进行了确认。无论针对美国国外还是国内的被告,EMAIL传票都是可行的。 针对美国国外被告,如果是海牙传票条约签署国,只要没有明确反对EMAIL传票,那么根据联邦巡回法院的判例,EMAIL传票有效。相关案例大家都应该清楚了。 针对美国国内被告,相关的联邦法院例反而不是不是那么清楚。 在翰山案中,我引用案例提出,针对美国国内被告,根据“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e)(1) and section 413.30 of the California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在其他传票送达失败的情况下,可以用EMAIL送达传票。对此, 美国联邦法院法官表示认可。但是法官认为我没有出示无法通过普通邮件送传票的证据,认为应该先“ attempt service by mail pursuant to section 415.40.“ (普通邮件)。如果普通邮件不行,则可EMAIL送达。 杨文彬案中,我曾EMAIL传票问题上法院进行了相当时间的辩论。我认为,在当面送达与挂号信都失败的情况下,可以使用EMAIL。我认为,海牙传票公约是 United States 签订的条约,因此也是 United States 的法律。联邦下级法院(包括巡回法院)在解释 United States 法律的案例虽然对州法院不是 binding (这本身是个有趣的问题),但是相当的persuasive 。对此,州法院法官认为,如果立法部门认为 EMAIL传票可以,应该会在相关条款中写入。州法官没有采纳对海外被告发EMAIL 传票的动议。 最终,杨案以重寄挂号信传票解决。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31469
个人分类: 法律|0 个评论
分享 网教:所谓藐视法庭的案例
笔记本 2015-9-23 07:54 AM
网教:所谓藐视法庭的案例
夜夜城以及杨文彬又在热炒这个吕贤修的那个所谓藐视法庭的报道。我早说过了,这个报道存在很多不实之处 (注一)。但此事作为一个例子,我们也可以学习一下美国的法律。 实际情况是,当时我在联邦法院对某公司的案子中暂时失利,法院要我交付被告 律师团 20多万美元的律师费等。这个案子之前的主审联邦终身法官 从联邦法院辞职 了。案子转给另一名法官 Hon. James Ware 处理 。此时我正在上诉。而被告急于要压迫我放弃。我多次主动要求去被告那就上诉期间支付律师费问题达成协议,他们予以回绝。却另请律师通过州法系统来对付我。要进行 JUDGMENT DEBTOR EXAM。被告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虚假的 PROOF OF SERVICE,说把相关命令亲手交给了我,然后说我没有去。我立即上法院,向主审法官的 Hon. James Ware (前北加州联邦法院首席法官), 说这个 PROOF OF SVC 是假的 (实际上,process server 也只说是 "possibly")。根本不存在违背法庭命令之事。James Ware 法官当场认可我的说法,并命令双方进行和解谈判。这是2008年底的事情。 后来这个案子在我能够接受的条件下和解了。我放弃了上诉,也得到了相应的东西。按一位律师的话说,从他们处理你这件事就可以看出,该公司的管理非常愚蠢。确实,案件之初, 我是非常友善地寻求按行业规则处理,说我对这个公司对于计算机行业发展做出的贡献非常钦佩,这件事情他们用了多少按价支付多少 。结果他们倒好,对我进行欺骗。两个月之后, 这个著名公司因经营不善,不再存在。 后来,2010年,我的案子在 Hon. James Ware 主审下,经过陪审团审判,打赢了针对另一个上市公司的侵权案。对手律师是 同一拨人,其中有一名律师还曾是法官的 CLERK 。这名被告律师在法庭上面对我,手在发抖。这我写过的。他们怕什么?怕的是真相。杨文彬说是” 还是法官可怜这位自己掏腰包维护美国法律公正的讼棍 ,看他 裤子 都快输光了,就判他赢一回。”这是杨诽谤的一项。 我针对杨文彬的诽谤案,以及翰山的诽谤侵权案,既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应该用尊重法律与事实的态度对待。搞那种刁民做派是无济于事的,只会越陷越深。法律无情,大家最好对法院的东西尊重点。 另外大家应该想到,我一个明明是对方侵权的案子,而且我是有律师的,都能走到这一步,那些作奸犯科的面对法律时,将会是何种下场。另外,我案子的前任法官也被我向第九巡回法院控告,最后他辞去联邦终身法官职务,第九巡回法院说因为他已不是联邦法官,我的控告失效了。但总的来说,在美国 nobody is above the law。诉讼人上法院不过是依据法律找个说法。法官就职都得宣誓恪守法律,诉讼人缺省都是认为法官是法律的象征、是公正的。法官如果罔顾事实与法律,企图偏袒一方,那是行不通的。没有公平心的,不配当法官 --- 这是我在加州最高法院一次听证上说的。最后,我能在陪审团审判中获胜,说明大家还是应该相信法治。 注一: 吕贤修报道的很多内容很多不是事实,当时相关听证都已经过了,根本不存在藐视法庭。而是他问我当初最坏的可能是什么,我当时笑着说:“最坏的可能,如果确实藐视法庭,可能坐牢。等等。” 至于那份文件,也不是查封财产与房屋的查封令。事实上根本没有这样的查封令。 JDX 的目的是查出对方的财产。 因为当时还没有进行 JDX,对方都不知道我有什么财产。 附件: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30695
个人分类: 法律|0 个评论
分享 诽谤与战语的区别
笔记本 2015-9-14 11:33 AM
在美国,不受宪法“言论自由”保护的言论主要有三种:“诽谤”(defamation)、“战语”(fighting words)与“下流语“(obscenity)。这里,我们着重看一下前面两者,诽谤与战语。 诽谤这个我们应该很熟悉。它是指用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这里的关键是存在虚假的事实陈述。什么样的话可能构成诽谤? 我举了 桑兰诉海明的例子 。海明说桑兰欠房租不交还偷了他出租房的钥匙( Lan Sang has defaulted on her rent and stole the keys) ,联邦法官就裁决这里两个事实陈述---欠租与偷钥匙 -- 都可能构成诽谤。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说话中涉及事实的,必须小心,如果发生扭曲事实的情况,那么就可能构成诽谤了。 什么是”战语"呢? 美国最高法院在 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 案中给出的基本定义是:可能引起听者进行暴力回应的语言。法院写道:” insulting or 'fighting words,' those that by their very utterance inflict injury or tend to incite an immediate breach of the peace"。父母出于保护小孩的目的,一般会教育孩子不要对人说侮辱攻击性言论而遭到暴力对待。因此, 有教养的人不会去对人说单纯侮辱性的话。美国有关“战语”的法律 似乎把是一个简单的教养问题进行了法制化。那些缺乏教养,而有朋友、家人学过美国法律的,通过二手学习美国法律应该可以改善自己的基本素质。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30622
个人分类: 法律|0 个评论
分享 网教:iMan 的姓氏之“谜”
笔记本 2015-8-24 05:13 AM
网教:iMan 的姓氏之“谜”
我在 这篇文章中提到 ,加拿大的 Wenbin Yang 在我发出动议要求确认电子传票有效之后,递交了一份QUASH SERVICE OF SUMMONS 的动议。看罢,我不禁哑然失笑。 iMan 是强烈要求到加州跟我打官司的,他要撰写英文诽谤文(诽谤性英文标题略), 【 进入美国法律大厦PACER,跟克伦斯·达娄这些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大律师一起与世长存 。】 我有两天忙没有理他,他破口大骂之余,向我喊话到: 【 你还是尽快把诉状递上来吧。。。。本来也想顺便去加州玩玩的呢,有你资助,何乐不为 。 】(这里省去许多暴力威胁性言论)。类似的话他在各网站大量散发。 这对我而言出现了一个艰难的抉择。 我虽然不是律师,但好歹上过 ABC 全国电视; iMan不过是 新语丝被方舟子封杀流窜出来的一个痞子 ,他现在声称要来加州跟我打官司、在美国法律界扬名立万 ,我起诉他“老人家”对他的在网上追求存在感来说当然是非常有利的; 而且在美国起诉一个加拿大的人士要困难一些。 谁赢了他,也不过是赢了一个网络流痞;他就算输了,也实现了他留名美国法院的人生目标。 这么说来,起诉 iMan 相对费力而且对我没有任何正面的好处,但对于 iMan 倒可能是求之不得的好事。 但如果我不起诉他,那么他的种种基于谎言的诽谤言论就会成为被默认的事实,他可以在他的余生拿着这些谎言在网上到处散发,我只要出现在网上,他就可以跟去闹,我就是从此躲起来、消失于网络,他也可以肆无忌惮的到处散布其谎言。我如果不起诉 iMan,对我损害极大。 从社会效应来说,起诉 iMan 对普及法治观念以及网络文明是有正面效果的;而任其诽谤, 对类似 iMan 的行为是一种纵容与助长;网上不学好、易学坏的人不少 --- 湾外默默赞许其流痞言论、跟在他帖子后面起哄、成为他的粉丝、是非不分为他效忠的伪善者不一而足。 经过 这一系列得失的权衡,我最终艰难地选择了依法维权,选择了起诉。 起诉的对象是杨文彬。我的状纸中对杨文彬的背景介绍是这么写道:【 On information and belief, Yang had college education from Nanjing Chemical Engineering College, Nanjing, China (Chinese: 南京化工学院 ) . He studied as a graduate student in the 1990s at the University of Paderborn in Germany, where he graduated in 1999. No scholarly papers can be found to be authored by Defendant Yang in leading western research journals.... In September 2013, Defendant Yang registered on ZZB as "iMan". Immediately, iMan engaged in wide ranging attacks on other persons on ZZB, often using sexually explicit, violent and insulting language. Acting as the administrator of ZZB, Plaintiff repeatedly deleted iMan's offending posts, and repeatedly augmented the rules of the ZZB to prohibit various expletives, language of bodily violence, and other abuses which ZZB had not foreseen but made necessary by Yang's abusive postings.... On information and belief, prior to Defendant Yang's appearance on ZZB, he was an active poster on the website XYS.ORG ("XYS"), originally with the online identity JFF, whose real identity was later published by the operator of XYS and republished elsewhere on the internet in 2011. While at XYS, Yang gained notoriety for his indecent and obscene language, often making sexual insults on female users and others' female family members. On ZZB and other web sites, Yang's verbal abuses continued and intensified, but English translations of Yang's depraved messages would be too indecent to be included here. Because of Defendant Yang's indecent and violent postings, he was repeatedly banned by ZZB and other websites, yet he kept coming back with more offensive postings. 】(注意这里只是背景,而不是诽谤内容,网上暴力下流语言的民事责任可能是精神伤害,诽谤必须包含虚假事实)。 读者们马上会冒出一个问题,网上诽谤者是 IMAN(及其马甲), 你起诉杨文彬并且说他是IMAN 。这个在法律上是怎么回事? 有一个现象,翰山案的起诉书我公布了。公布之后,那些原来喜欢就翰山案大发高论的人们似乎都不再发表高论。但似乎奇怪的是,针对杨文彬诽谤的起诉书我没有公布,其诽谤的具体证据也就没有公开。GAOGAO HAN 的被公布,杨文彬的没有,这个差别是为什么呢? 被告杨文彬在其给法院的 MOTION TO QUASH 中写道,原告起诉的实际是iMan, 但他不能确认自己是 iMan ( ” the current Defendant Wenbin Yang is unable to confirm that if he is the right and proper party to be named in this suit ")。 这些问题,我会在回应杨文彬的 QUASH 动议时解答,现在留给大家思考好了。 附件:杨文彬给法院的证词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30399
个人分类: 法律|0 个评论
分享 网教:给杨文彬讲解中美法律的不同
笔记本 2015-7-12 06:37 AM
北美中国移民往往带着中国传统封建时代的印记,不明白中西司法系统的区别,往往拿中国的衙门去往美国的法院上套。这就出问题了。 有次有一个人给我看一法庭的命令,说这个命令的全部内容就是对方律师写的,法官只在上面签了个字。这人气愤地说道: (美国)法院又不是对方家开的,他们说了不算。 其实,法官这么做完全可能是对的。美国法院是对抗性的。也就是诉讼双方根据法律与规则对抗,法官基本是一个被动的裁判角色,不会主动去做什么事情。基本的程序是,一方说A,令一方B,法官的任务是判断(1)谁符合程序;(2)谁更有道理。假如对方提出个什么说法,你没有反应,对方自然就赢了。 美国法官的主动性远远低于足球裁判。足球比赛中谁犯了规,裁判会主动吹哨子。但美国法院,对方如果违规,你必须自己去指出来。否则的话,你这个反对权可能就永久放弃了。 中国人思维不是这样,他们脑子里政府、法院应该是皇帝、包青天的角色,会主动去进行调查、分析,自己只要击鼓鸣冤即可。 杨文彬在彼岸网向人提问到,是否可以不理睬加州法院的传唤,到时再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抗拒加州法院的管辖权? 如果是这样,杨就处于相当被动的地步了。 对我的提醒,杨文彬可能会说,你真是个活雷锋啊。 这又是中国式思维,总是试图对一件事情进行道德性的揣测,而不是从客观角度来分析。 我也许有好为人师的缺点,但是这个讲解却是为了证明我给了杨文彬公平的通知 (fair notice),堂堂正正,而不是试图打伏击,企图 ambush 。在美国法庭上企图伏击对方是 highly prejudicial 的事情,对方会嚷嚷,法官也会认为你做法不公平。珍珠港式偷袭是美国人反感的。 有了给杨文彬的提醒,到了法庭上,我可以告诉法官,你看,我把后果都写得这么清楚,杨文彬也多次声明要来加州法院应诉与反诉,现在他不来,明显是畏惧正义,对他作出不利的裁决非常正当,其情节恶劣,应与严惩,也算 set an example for the society。同理,这个论证拿到加拿大法院也很有说服力。杨文彬都无法装天真,说草民无知请求原谅了。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30046
个人分类: 法律|0 个评论
分享 新华社使用依地语 "评棋者" 嘲讽藐视美国
热度 3 lawandorder 2015-3-24 12:49 AM
新华社使用依地语 " 评棋者 " 嘲讽藐视美国 今日读到 THE DIPLOMAT 网站的这篇文章, China Slams US as 'Kibitzer on South China Sea ' , 里面引述新华社 2015 年 3 月 21 日的这篇评论 Commentary: America the Kibitzer on South China Sea 。 新华社的评论文章标题使用了依地语 (Yiddish) kibitzer ,来自动词 kibitz, 原意是旁观并自我指点别人下棋或打牌,引申出看热闹并提供不需要的见解。这是个贬义词,带有嘲讽藐视鄙视的内涵。 新华社这个评论标题可以按字面翻译为《美国是南海问题的多嘴评棋者》,引申翻译为《美国在南海问题上自以为是指手画脚》。无论字面还是引申理解,这是我多年来第一次看到中国官方媒体在南海问题上如此揭示美国南海问题的表现(其实是海军将领和联邦参议员的观点陈述,并不能代表政府立场),反映出中国官方媒体挑战美国的胆量,同时评论全文也体现出对美国第七舰队现任舰队司令 Robert L. Thomas 中将 ( "The latest symptom of the obsession with unwanted counseling emerged into plain sight earlier this week, when Robert Thomas, commander of the U.S. Navy Seventh Fleet, whose country is not a party in theSouth China Seadisputes, advisedASEANcountries to form a combined maritime force for joint South China Sea patrols and even called for moreJapanese involvement."), 参议院 4 位资深参议员 ("The urge for presumptuous commenting escalated to a call for naked intervention on Thursday, as a handful of U.S. big-name senators, in a letter to State Secretary John Kerry and Defense Secretary Ash Carter, wrongfully pointed an accusing finger at China and clamored for a U.S. strategy to stop what is actually China's legitimate activity in South China Sea."), 甚至是对美国政府如此的嘲讽和藐视 ("Uncle Sam has long been in the grip of many addictions, such as muscle-flexing, preaching and borrowing, but there has turned out to be one more: kibitzing.")
1783 次阅读|5 个评论
分享 【岳东晓】-《美国真正的可怕之处在哪儿?》的中国式误区
热度 5 彼岸网 2015-2-7 11:45 PM
转自珍珠湾: http://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28141 另请参看美中网友对同一篇文章的讨论: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space/do/blog/uid/3453/id/247230.html 刚看到据说是刘亚洲写的《 美国真正的可怕之处在哪儿? 》。一看,完全是典型的中国式误区,也正中高明美国人的下怀。 不想多写,所以直接点。美国人最喜欢的是什么呢?就是树立自己的道德优越性。因此,美国人喜欢把自己的强大富有归结于自己的道德优势,所谓 moral superiority ,moral high ground。美国人最希望世界人民相信自己的道德优势,这种优势会赋予美国领导世界的资格。 中国有些长期受美国人愚弄而又缺乏独立思维能力的人在学习美国的过程中往往就被不知不觉的洗脑了,也就相信了美国的发达源自道德优势。 刘亚洲给美国列了三点可怕:(1)精英体制;(2)“大气与宽容”;(3)”精神和道德的伟大力量。这是最可怕的。” 其实这些是毫无依据的。美国的强大在于它抛弃了欧洲那些传统的束缚,特别是排除了宗教路线斗争,排除了个人感情的干扰,实现了科学地以最小的代价、最大获取国家利益。 至于美国的立国之本,刘亚洲应该仔细读读美国历史,才知道美国是怎么发展到今天。 我举个以前提到过的例子。有支印第安人叫做切诺基(今天被作为车名),他们完全吸收了美国精神,1827年他们以美国宪法为蓝本编写了自己的宪法,他们与美国人并肩作战,甚至学着美国人蓄养黑奴,可以说一步跨入了美式三权分立、民主自由法治。这个速度,刘晓波等人应该羡慕了。但问题是,切诺基人的土地太肥了。从Thomas Jefferson (杰斐逊)开始,美国政府开始把切诺基从其土地上清除。1830年,美国国会民主通过印第安人清除法,立法将印第安人武力驱离家园。切诺基于是在美国法院起诉,结果美国最高法院还判他们赢了(1832年)。然而,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依法治国的美国总统杰克逊嘲笑了美国最高法院一番,把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当成一张废纸。最后,印第安人在美军重火力的驱赶下走上了眼泪之路(trail of tears)。当时正是冬天,切诺基人在冻饿中被驱赶了1000多公里,到达贫瘠的目的地时,大量老少妇孺死在了路上。 我再举个例子。当年日本人轰炸珍珠港,美国总统罗斯福立刻下令,必须不惜一切代价轰炸东京。但美国人当时没有这个能力,只好改装轰炸机勉强送上航母,轰炸东京后,飞机只能选择在中国迫降。相比之下,当年蒋介石本来准备轰炸东京的,临起飞了,突然胆怯改成了扔传单,结果被日本人拿去当手纸了。后来,美国研发原子弹之后,美军麦克阿瑟是反对用在日本的,但美国总统杜鲁门就是要用,目的就是要在日本民族记忆上砸两个大坑,让日本人明白,你小鬼子在美国人太岁头上动土的后果。为什么今天日本人这么尊重美国人,却对解放军如此不屑?美国人的报复心(或者正义感)是最大的因素。 911也是如此,恐怖分子撞两栋楼,美国灭掉两个国家,最后并拉登被击毙还是现场直播给美国总统看。
13071 次阅读|100 个评论
分享 囚犯的胡子长度问题也能上美国最高法院?
热度 1 TFollowerII 2015-1-26 06:24 PM
囚犯的胡子长度问题也能上美国最高法院?
2014年的时候,Obamacare法案要求雇主掏钱为员工购买避孕套,即便在此举有违雇主的宗教信仰情况下。被一位雇主Hobby-Lobby告到高院。高院5:4作出了有利宗教信仰的判决。 最近,高院在又一起和宗教信仰有关的案子,也作出了对宗教信仰有利的判决。这次9:0全票。 这次的案子是关于一个在 阿肯色州的 最高安全等级监狱的囚犯的胡子长度问题。 在这个最高安全等级监狱里关押的,很多都是危险人物。比如本案中的这个自述是个在也门受过训练的穆斯林原教旨主义者的 囚犯 : 在2005年,他威胁要绑架并伤害布什总统的两个女儿。 后来,他入侵他的前女友的家,割喉,刀插其胸,用以提醒她“我得不到的,谁也别想得到”。 被 逮捕后,在审判前,叫嚣,“如果我罪名成立,我要对所有法庭成员,政府探员,对我做出不利证词的证人,实施圣战。。。我一定会得手的,阿拉是我的证人”。 他直称小石城警局是“异教徒 猪”,并说,他祈祷阿拉,如果他在圣战中死去的话,奖赏他最高级别的天堂待遇。 在入狱后,他仍然很活跃。称将来要对爱荷华州的公共官员动手。在狱中的一次宗教争论中,用刀架在狱友的脖子上。 他以自己的宗教信仰为由,要求留胡子。该囚犯甚至作出某种让步,尽管宗教说蓄全须,即不剃须(full beard),但是自己知道这里是监狱,所以只诉求能蓄1/2寸(1.27厘米)的胡子。不过监狱的规定是一般情况不能蓄须: No inmates will be permitted to wear facial hair other than a neatly trimmed mustache that does not extend beyond the corner of the mouth or over the lip. Medical staff may prescribe that inmates with a diagnosed dermatological problem may wear facial hair no longer than one quarter of an inch. 该囚犯以2000年克林顿总统签字入法的Religious Land Use and Institutionalized Persons Act of 2000 (RLUIPA) 为由,自己代表自己(pro se)把狱方告上法庭。 下面列出和本案有关的2000cc中的具体条款: 42 U.S. Code § 2000cc §2000cc–1. Protection of religious exercise of institutionalized persons (a) General rule No government shall impose a substantial burden on the religious exercise of a person residing in or confined to an institution, as defined in section 1997 of this title, even if the burden results from a rule of general applicability, unless the government demonstrates that imposition of the burden on that person— (1) is in furtherance of a compelling governmental interest ; and (2) is the least restrictive means of furthering that compelling governmental interest. ... §2000cc–3. Rules of construction (c) Claims to funding unaffected Nothing in this chapter shall create or preclude a right of any religious organization to receive funding or other assistance from a government, or of any person to receive government funding for a religious activity, but this chapter may require a government to incur expenses in its own operations to avoid imposing a substantial burden on religious exercise . 被告(狱方)意见 监狱方面在为狱中禁止蓄须规定辩护的时候,主要提出这些理由 标准的外观。否则有些囚犯会用胡须来代表身份,霸凌其它囚犯不得蓄须。 减少越狱发生后伪装的可能性。比如狱长在审判中就作证,如果监狱中蓄须,而越狱以后把头发和胡子全剃掉,可能会让搜捕人员更难抓住。 减少使用胡子携带违禁物品的可能性。比如刀片。 【TF注,为了说明 伪装这点,我加上一张照片来显示 剃须后难以辨认,还是较有道理的。照片是个比较熟知的电影明星。证明效果可能有折扣。】 高院意见 核心判决是该监狱的蓄须规定的禁止蓄须1/2寸这一点违反RLUIPA法。 判决主要思路如下: 根据RLUIPA,和2014年的避孕套案,原告有责任证明监狱规定“impose a substantial burden on the religious exercise”。同时还要证明宗教信仰的要求是“grounded in a sincerely held religious belief”。狱方对原告的宗教信仰的严肃性没有质疑。而监狱规定不得蓄须的很明显和他的宗教信仰要求他蓄须冲突。所以下面举证的责任移到了政府方(狱方)。 狱方需要证明禁止蓄须规定是“the least restrictive means of furthering that compelling governmental interest”。维护监狱安全是compelling governmental interest。但是狱方无能证明的是,禁止蓄须是“the least restrictive means”。判决书对狱方的理由进行反驳: 伪装 狱方可以增加一条规定,为每个允许蓄须的囚徒,狱方留两张照片。一张蓄须的。一张干净的。这样身份识别的时候减少伪装成功的可能性。【TF注:任何新规定,无论看上去多么小,都当然是有成本,不过上面2000cc-3显示了立法的时候已经想到纳税人的出资“...may require a government to incur expenses in its own operations to avoid...”】 狱方未能有效说服为什么全国40多个州都允许1/2寸,而他们这个监狱必须禁止蓄须的特别性。 也未能有效说服为什么医疗特例可以蓄1/4寸须,小胡子(“mustache”),和头发等其它伪装因素都被允许,而蓄须1/2寸却不被允许。 携带非法物品 很难相信1/2寸胡子里能携带多少违禁物品。而且如果不能在胡子里藏以外,小的违禁物品,身上还有很多其他地方可以掩藏。 即便胡子里能携带违禁物品,狱方可以增加一条规定,有胡子的自己用梳子当着狱卒的面梳一下,证明里面没藏东西。 【TF注,这个判决对于本案的原告蓄1/2寸的须的资格是绝对被高院背书了的。不过这个判决,我想,并不能简单地引申为,该监狱的犯人以后都可以蓄1/2寸的须。监狱方仍然可以坚持过去的禁止蓄须规定。只不过加上一条,如果有严肃的宗教诉求者,可以蓄须。】
1921 次阅读|2 个评论
分享 美国在叙利亚境内空袭是否符合国际法?
热度 2 lawandorder 2014-9-27 01:38 AM
美国在叙利亚境内空袭是否符合国际法?
美国在叙利亚境内空袭是否符合国际法? 美国最近在叙利亚境内空袭伊斯兰国 (ISIS) , 引起侵犯主权国家问题的争议。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 Noah Feldman 接受 NPR 电台采访 ,表示美国空袭缺少国际法依据。 The Daily Beast 高级国际法记者 Josh Rogin 9 月 23 日发表文章 ,认为美国没有国际法依据在叙利亚空袭 ISIS. Rogin 记者通过对白宫的声明的分析和对国际法专家的采访,总结出三个法律立场,但同时对这三个立场进行推翻来支持他的结论。 第一, 伊拉克国家的邀请美国军事介入。但是一个国家的邀请很难延伸到在另一国家 ( 叙利亚)进行军事动作。 第二,集体自卫权 (collective self defense), 因为叙利亚不愿或不能控制 ISIS 恐怖活动,美国和盟国有权在叙利亚动用兵力保护伊拉克。但是这个理论只能允许美国在叙利亚进行军事活动老保护伊拉克,而不是摧毁 ISIS. (注释: 这实际上就是美国常驻联合国大使 Samantha Power 呈交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信件中依赖和阐述的国际法立场。 见 路透社 2014 年 9 月 23 日报道 。) 美国常驻联合国大使 Samantha Power 图片来源: THE WASHINGTON TIMES 第三,美国国家法,即,《 2001 使用军事力量授权法案》 (The 2001 Authorization for Use of Force Act) , 但是 al Qaeda 和 ISIS 不时有对抗交火。 ( 注释: 2011 年授权法案 911 事件之后针对 al Qaeda 和有关联的恐怖组织, 关键法律语言是 "al-Qaeda and associated forces" 和 "affiliated forces." 但是 ISIS 并不能说成是 al Qaeda 组织或和 al Qaeda 有关联的组织。)
2259 次阅读|5 个评论
分享 【小虫摄影】美丽的黄花草原
热度 3 小虫摄影 2014-8-18 10:53 PM
我们一批摄影人开车去美国西部游逛。路过一片美丽的黄花草原,激动不已地马上停车,迫不及待地开始抓拍,远处还有马,当我的镜头对准它们的时候。。。马儿也开始激动,向我们跑来,在茫茫的大草原,马儿也很少见到我们一群摄影人,好奇心的马也离我们越来越近,最让我惊讶的是一匹白色的马,是我儿时梦中的白马王子。。。共享美好的时刻。。。也让大家分享我的片片 美丽的黄花草原 马儿向我们跑来 梦中的白马王子来了 黄花 我们的网友倩影 我记忆中的--白棕野马 西部农场 白马 白马离我们远去
1324 次阅读|2 个评论
分享 美国“门罗主义”的亚洲版?
热度 2 老刘 2014-5-22 01:16 AM
1823年美国总统门罗(Monroe)提出了一个在当时是全新的概念:“美洲是美洲人的美洲。” 这个理念后来发展为“门罗主义”(Monroe Doctrine),成为美国外交政策的指导方针。“门罗主义”的提出,当时主要是针对英国,不许英国插手美洲事务。美国推行“门罗主义”几十年后,英国和欧洲各殖民国家的确都被排除在美洲事务之外,但是人们也发现:美洲已经变成美国人的美洲了。 目前正在上海召开的“亚信会议”上,习近平发表主题演讲,倡导“亚洲安全事务应由亚洲国家自己解决”,明显反对第三方(美国)插手亚洲事务。这是否可以简单理解为“亚洲是亚洲人的亚洲”,是不是美国“门罗主义”的中国版?将来会不会发展成:亚洲是中国人的亚洲? 请彼岸网各位能人高手赐教。
1605 次阅读|3 个评论
分享 美国司法部有何证据起诉5名中国军人?
热度 2 老刘 2014-5-19 08:40 PM
美国司法部有何证据起诉5名中国军人?
美国政府眼里的“黑客”和“小偷” 美国司法部以刑事罪名起诉中国人民解放军61398部队的5位军官,指他们入侵美国6家大公司的电脑,窃取商业情报,协助中国国企进行不公平竞争。中方斥其“荒谬”。 猛一看,的确很荒谬。美国的法院管不着中国,更管不着中国的军队,怎么起诉?但是换一个角度想,这是政治,不是法治,那么就不难明白,美国政府借用法院这个平台,用起诉的方式,往中国政府头上扣一个“黑客”加“小偷”的屎盆,是为了给中国政府一个难堪。 既然是依法起诉,当然有起诉书( 点击这里看“公诉书”全文 ),有原告,有被告。原告是美国联邦政府,被告5人不仅有名有姓,还有照片。起诉书共56页,罗列了各项证据,这些证据能否证明被告有罪,需要电脑专家来论证,但是看来美国司法部是认真的,如果证据站不住脚,岂不自取其辱? 中方似乎有些反应过度强烈,给人的感觉是有痛脚被抓住了,不仅坚决否认偷窃,更进一步指责美方:你才是全世界最大的黑客和窃贼。 美国政府搞窃听,虽然不光彩,但是奥巴马不仅不否认,也坚决不放弃,因为这一切都是政府情报搜集工作的组成部分,以国家安全为目的,不仅要窃听敌人,也要窃听朋友和一般平民百姓。每个国家都在搞,很正常,不会因为被斯诺登揭发了就此罢手。 这次美国司法部的起诉,是揭发中国军方“黑客”,为中国国企的商业利益而窃取美国企业的商业机密。美国司法部长在记者招待会上公开强调,此案证据确凿。事实是否如此,中方有必要将美方所罗列的证据,一一驳倒,否则 尽管矢口否认, 一味强调对方才是贼,未免底气不足,欠缺说服力。
5963 次阅读|5 个评论
分享 对美国一些法律条款的学习讨论
热度 13 彼岸网 2013-6-9 02:37 AM
在这篇博文下,将针对美国一些法律条款进行学习咨询讨论。
18167 次阅读|150 个评论
分享 美苹果专卖店里中国妇女的惨叫
笔记本 2012-12-14 02:19 AM
http://www.zzwave.com/fup/up/1/ef7fc82.mp4 美国式法治,大学生尖锐质疑总统候选人克里,遭到电击,发出杀猪般的惨叫,参看下列视频 University_of_Florida_student_Tasered_at_Kerry_forum.mp4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1&do=blog&id=10023
0 个评论
分享 美苹果专卖店里中国妇女的惨叫
笔记本 2012-12-14 02:19 AM
http://www.zzwave.com/fup/up/1/ef7fc82.mp4 美国式法治,大学生尖锐质疑总统候选人克里,遭到电击,发出杀猪般的惨叫,参看下列视频 University_of_Florida_student_Tasered_at_Kerry_forum.mp4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1&do=blog&id=10023
0 个评论
分享 珍珠湾网管群内部文件
笔记本 2012-8-30 05:43 PM
除非有举报,网管不应主动追查马甲。这是一个没有成文的规矩。 这是在借鉴美国一些做法。这叫做要有probable cause 。 美国警察不能无故跑到人家里去搜查。否则,即使找到证据也是无效证据,根本不会被法院采纳--因为没有probable cause。 美国那些偷渡来打工的,只要没有举报,也没有人去抓他们,也不搞路上拦住搜身,也是同样的道理。 另外,毕竟人家是向往美国才来的嘛。 同理,虽然有来珍珠湾捣乱的恐怖分子,但也有向往珍珠网的先进制度与技术的。 规则虽然不鼓励马甲,但三个以内马甲为合法。 但规则也规定不得以马甲逃避规则的处理。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可以依靠马甲逃避处理,那岂不是等于无法处理。 举例说明,比如说wuseban哪天换个马甲来了,装扮成良民,没有人产生怀疑,网管也不能主动去追查。 但一旦被人怀疑为wuseban,网管就应该查证。因为 在wuseban被解禁之前,使用马甲活动违规。 总之,必须在有人举报违规、而且有足够依据的情况下才能追查马甲。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1&do=blog&id=4941
0 个评论
分享 美国华人的人权来自毛泽东
笔记本 2012-2-18 02:26 AM
美国华人的人权来自毛泽东
美国号称是一个讲人权的地方,但人权是给人的。美国加州是华工最集中的地方,而美国加州宪法有一部人权法案,有 兴趣的可以查看连接 。就是这部人权法案,却有一章专门只针对CHINESE的例外,标题就是CHINESE, 在链接文件的15-16页 。同学们如果懂英语,应该认真读读这部宪法,因为这一章CHINESE,基本用各种形象语言把全体CHINESE定位为不健康的、愚蠢的、犯罪的“COOLIE”,也就不是“人”,因此不享受人权,宪法规定不允许配偶来美国、不准工作,等等。 美国加州这个不把CHINESE当人的宪法条款是什么时候废除的呢?不是中美作为盟国共同抗击法西斯的二战时期。而是在朝鲜战争之后。朝鲜战争中志愿军的 强大武力使美国人民意识到中国人民是值得尊重的“人”,美军将士在回忆录中写道,原来以为CHINESE就是那种逆来顺受的苦力,谁知在这么富有侵略性, 打得他们满山跑,太厉害了。因此他们民主地投票,废除了加州宪法里这个不把中国人当人的条款... 文章来源: http://zzwave.com/ydx-sino/6854b010.html
0 个评论
分享 桑兰前律师海明向美国法院控诉遭红卫兵虐待
笔记本 2012-2-10 02:29 AM
刚看了海明控告腾讯微博的状纸,我看他又有因为无理取闹而受RULE 11制裁的危险。 在状纸中,海明哭诉他才8个月大,还在襁褓中嗷嗷待 哺,就差点被北京的红卫兵abuse 致死(海明在状纸中没有详述红卫兵是怎么 abuse他的)。文革幸存下来的他,有幸在数月前获得腾讯邀请去开微博,通过腾讯这个平台可以向广大华人推销其法律服务,为此,他日忙夜忙,废寝忘食,把自己的隐私 和盘托出,供大家娱乐。谁知一日腾讯竟残酷无情的关闭其微博。为腾讯老板辛苦这么久,却被像垃圾似的踢出门。海明已经不再是8个月的婴儿,他愤然控告腾讯 侵犯人权、妨碍言论自由、毁誉、侵犯隐私等等过失。 至于被踢出的导火索,海明说是因为他在微博中披露若干头面人物的子女在美国一流学府获得学位,无意中触动了敏感神经。 但如果我没记错,官司之前,海明自己讲述的原因是: 他跟一来自中国的女学生亲密无间,正要考虑替她支付学费,结果一日被路人告知,此女曾被一60岁的老头包养,海明很受伤,写了篇以偏概全的博文全面攻击中国女青年,这篇博文引起了很多人的愤慨。这才是其微博被关的直接原因。 文章来源: http://zzwave.com/ydx-sino/8b656026.html
0 个评论

小黑屋|Archiver|彼岸网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4 Comsenz Inc.
GMT-4, 2026-5-24 11:50 PM , Processed in 0.044796 second(s), 34 queries.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