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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山案结案法庭命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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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 2017-3-31 08: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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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和解会议进行7个多小时。法官跟翰山通话的时间较长。应该给了他比较权威的解读,翰山也学到了不少东西(他是这么说的)。昨天和解会议结束后,今天主审的联邦法官已经签署文件,并载入案卷。 整个案件中,翰山基本上采用了网上各人提供的各种“锦囊妙计”。但他都无一例外的发现,这些招数根本不管用,甚至让法官莫名其妙。比如说,第一次听证说传票的事情。翰山依照 NN 法律精神对法官说我不能用EMAIL给他发传票 (Plaintiff cannot sue me over email), 法官当场说,我认为他行 (I think he can)。关于管辖权,NN法律高手们纷纷认为我得去纽约找花街王老五,加州没有人身管辖权,结果呢?当然有。取证中,翰山辩解说他的代码、私信是保密的,因为安排了和解会议,取证应该中止。法官都没跟翰山解释,直接命令他交出证据。另外,翰山辩解道珍珠湾没有盈利,翰山网是免费的,他用软件只几天,我不能证明他获利也不能证明损失。他不知道即使在损失不能证明的情况下,法定赔偿是必须的;如果蓄意侵权,每次侵权可罚 15万美金。。。 昨天和解会议的态势是,之前的程序中,翰山被法院罚款1100多美金。之后,取证结束,双方都递交了总结评判动议,但韩高高的总结评判动议明显没有希望。接下来将很快进入陪审团日程,我将不得不聘请律师。在版权侵权问题上,被告赔偿可能达 15 万美元。诽谤则是个无上限未知数。另外,被告很可能得支付原告律师费。 回顾这个案子,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翰山只要停止攻击,在杨文彬诽谤案取证中予以配合,遵循加州法院传票交出证据即可。结果他选择了诉讼。他做出这个选择,也是受了 NN名律 LAO 之流的怂恿,用粗浅的法律水平在网上进行误导,使翰山认为这个案子根本不能成立,即使立案,也对翰山没有管辖权,等等。完全是 UNBELIEVABLE, STUPID 。这个 UNBELIEVABLE, STUPID 等词不是我说的,而是我昨天讲了相关经过之后听到的权威反馈。 我表示,面对这种情况,我实在是没有办法。我并没有在财务上摧毁翰山的意愿,只是为了回归真相。 基本条款如下: 1)韩高高承认他在附录A 中的各种陈述虚假,并为此向岳东晓道歉(附录 A是法官与翰山、我多次修改敲定的); 2)韩先生将在7天内执行加州法院 岳东晓起诉杨文彬诽谤案中的取证传票,并交出相关文件(该传票要求交出杨文彬及 TING 等人的相关数据) 3)韩先生及其 agents 未经允许禁止使用岳的软件; 4) 韩撤销所有反控并支付 10000.00 美元; 5)岳在收到付款后撤诉。 值得注意的是,本来翰山只需要满足上面的 2) 就可以避免这场诉讼的。但在很多人的鼓噪声中,翰山显然把我的善意当成了软弱。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1&do=blog&id=3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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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使匿名诽谤者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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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 2016-10-21 01:2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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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2012年6月我在贝壳村发的一篇博文。现在重贴一下(原来链接不工作,现在改了)。 法律使匿名诽谤者无处藏身 作者: 岳东晓 于2012-6-13 01:13发表于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 法律相关 | 已有8评论 关键词: 法律 刚看到一个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的案例:匿名网友对内华达联邦区法院, Anonymous Online Speakers v. United States Dist. Court for the Dist. of Nevada Reno (In re Anonymous Online Speakers), 611 F.3d 653 (9th Cir. 2010) 。读者可能感到奇怪,怎么这个案子的一方是法院呢? 原来,这个案例里一帮匿名人士联合起来在网上攻击原告不诚实之类。原告起诉这些匿名攻击者,并请区法院批准获取这些人的真实身份。区法院批准了这个申请。被告们(匿名)通过律师向第九巡回法院提起抗争,请巡回法院撤销区法院的命令,理由是他们有匿名发表言论的自由。因为请上级法院压服下级区法院,因此区法院是抗辩一方。 这里有点值得注意,匿名被告虽然是匿名马甲,但却有律师代表,还可以试图抵抗。一般情况下,匿名马甲没有律师,也就没有机会反对这种获取其身份信息的法庭命令,基本是坛子里捉死乌龟。 在上述案子中,美联邦第九巡回法院认为:“ The right to speak, whether anonymously or otherwise, is not unlimited... ” 言论自由不保护诽谤。具体在这个案子中,由于被告的匿名言论涉嫌诽谤,区法院下达的揪出其真实身份的命令没有明显错误。也就是说,上诉法院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几名匿名网友将不得不揭下面具。 第九巡回法院是美国最大的联邦巡回法院,下辖阿拉斯加、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夏威夷、爱达荷、蒙塔拿、内华达、俄勒冈、华盛顿等九个州以及关岛与北玛丽安娜群岛的联邦法院。其判决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美国法治文明的先进。美国的守法公民维权或解决争端往往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封建流毒较深海华往往把打官司看成向衙门告状。 博主二维码,光标右键点图片可下载 2 高兴 感动 同情 搞笑 难过 拍砖 4 支持 2 鲜花 刚表态过的朋友 ( 8 人 ) 城市达人 人間的盒子 丁香雨 马大哈ann 海外愤老 此山中 蓝天绿地 BL_518 评论 ( 8 个评论) 蓝天绿地 2012-6-13 04:08 what is 巡回法院 ? 回复 岳东晓 2012-6-13 04:10 蓝天绿地 : what is 巡回法院 ? Circuit Court --- 参见 http://en.wikipedia.org/wiki/Circuit_court 回复 马大哈ann 2012-6-13 05:57 回复 丁香雨 2012-6-13 06:54 谢谢介绍,有点意思。 回复 arkone 2012-6-13 08:05 谢谢普法。 一般的村中争论还是用提倡文明辩论规则管理为最好,村管理层应发布清晰基本辩论规则,并落实。动辄诉讼在代价和时间都不适合,除非有非法诽谤的程度严重才值得考虑sue。 回复 城市达人 2012-6-13 13:29 arkone : 谢谢普法。 一般的村中争论还是用提倡文明辩论规则管理为最好,村管理层应发布清晰基本辩论规则,并落实。动辄诉讼在代价和时间都不适合,除非有非法诽谤的程度 ... 是滴,是滴。 回复 岳东晓 2012-6-14 00:27 arkone : 谢谢普法。 一般的村中争论还是用提倡文明辩论规则管理为最好,村管理层应发布清晰基本辩论规则,并落实。动辄诉讼在代价和时间都不适合,除非有非法诽谤的程度 ... 我确实在追踪研究相关法律。但这篇博文只是提到法律原则,大家不要联想。 回复 arkone 2012-6-14 02:09 岳东晓 : 我确实在追踪研究相关法律。但这篇博文只是提到法律原则,大家不要联想。 我很理解。支持楼主的普法系列博文,特别是能举出基于实际生活的典型案例。 其实,我是就事论事看待村里一般骂人贴。一方面认为法律工具太复杂强大,杀鸡焉用宰牛刀。另一面认为提倡村民自律又太简单是形同虚设。因此,村里规则是适合填补两方面之间的空白。 既然包括前十名大腕级别村民们都发布博文对骂人等贴怨声载道,何不借机呼吁村民和村管理层考虑共同制定清晰的基本文明辩论规则,并落实规则?否则,如果网站管理配套不上,想提倡文明辩论仅仅是村民的美好天真幻想。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3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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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跟夜城网主刘牧野 fireside 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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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 2016-5-8 05: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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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前几天,发生了一些所谓涉及隐私的事情。首先,我不认为从法律上相关信息涉及隐私, 隐私必须是非公开信息。那么问题在哪? 问题是在这个场合,公开 与正在进行的案件不相关人士信息 所隐含的 人身威胁 --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解释。此前,老菜头在夜夜城提到知道地址,哪天当心轮胎被扎之类。在民事案件进行中,贴出与案件无关人士的信息,内中带着暗示语言, thinly veiled threat 非常明显。 但是检测在夜夜城(以及在与我电话中)不断提到,我公开了他的公司信息。他似乎认为这一加州政府网站的公司 agent 地址是隐私。 那么好。我们权且采用 检测 的标准,假定这个公司地址属于隐私,网上的公开信息也可以是隐私。 那为什么 检测 在2015年8月要公布我给夜夜城的私信、包括我的地址呢?这是一封我给夜夜城网管的私下的电子邮件,请求夜夜城保留数据,信的落款有我的姓名、地址。按照正常社会行为准则,我发出邮件时以为夜城会给我回一封专业措辞的电子邮件 -- 无论夜城是否同意。 刘把我的邮件全文登在夜夜城(包括我的地址),加上各种羞辱性、诽谤性评论。刘还请了律师。夜夜城的几位资深网友看到了,在下面做了支持性评论。为什么没有一个人质疑刘为什么要登出这样明显的私信? 为什么没有夜城网友提醒刘把我的地址掩盖?假定不是搞看人说话的双重标准,那么可以结论夜夜城的资深网友们并不认为这个私信以及地址是需要保密的。但是有一个结论却无法回避,那就是检测对人一套标准、对自己一套标准。他 先在夜夜城公布我的EMAIL与地址 ,那时我还不知道他是谁。然后 我根据YEYETOWN网页查出其主人 Trigmax Solns,以及其加州政府注册agent 刘的地址 ,他就说是隐私。 即使假定公司地址是隐私,至少我的做法是回应性而且对等的吧? 刘在电话中还指责我“人肉”出邹婧毕业于恩施医专。邹婧在夜夜城选择性地公布我的私信、罗秦的邮件、罗秦的隐私、未经许可复印了罗秦的日记威胁要公布,对我的其他背景进行抹黑。刘对邹婧在夜夜城的铺天盖地爆隐私的做法不是带着secret pleasure 笑看,就是默默纵容。 邹婧的医专学历很早以前 在 夜夜城被 率先披露。刘既然认为邹婧的学历是隐私,为什么当年没有在夜夜城删除相关信息,维护邹婧的这一学历隐私呢?刘不否认自己那时是夜夜城网管吧。 我在发现邹婧思维能力的问题后,对其资质质疑是自然的。从湖南日报网上的邹婧毕业于湖北民族学院医学院加上夜城披露的医专学历推导出其前身恩施医专,这里更多的是依赖于夜城爆料,否则,我会以为是本科。 刘在问我怎么知道他电话号码。这还是根据夜夜城张贴我信息的博文里的那个白页网站,输入刘姓名即可。我跟他电话联系是试图缓解夜夜城的仇恨情绪。刘牧野在电话中说,起诉了谁,谁就要“拼命”。何必呢? 我在电话里建议双方达成一个协议,法院的事情在法院解决, 大家不要再在网上继续扩大事态 。这一点,希望各方合作,不去理睬那些火上浇油的内容(想想谁最想转移注意力),心平气和讲道理。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1&do=blog&id=3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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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从杨刘案学法律:日裔法官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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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 2016-3-29 12: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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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N在法院打了两张牌:岳抗日与岳攻击了郑一芳。 法官是日裔,而且是郑一芳的老朋友(两人共事推翻了一个二战期间给日本人判刑的案子)。阿门还写了篇《抗日英雄惨遇日裔法官,岳东晓连输四局》的博文,感觉连被告也认为法官被影响了。岳于是就向法院递交了60多页的一份文件,要法官退出审理。理由是“知道相关事实的人或许会怀疑法官能否公正”(“a person aware of the facts might reasonably entertain a doubt that the judge would be able to be impartial.” (§170.1(a)(6)(A)(iii) ))。 按规矩,法官应该或者退出,或者写个回应,然后这个退出的判断会交给另外的法官处理。法官自己不能就退出问题的法律与事实进行裁决 ( A judge who refuses to recuse himself or herself shall not pass upon his or her own disqualification or upon the sufficiency in law, fact, or otherwise, of the statement of disqualification filed by a party.) 以前法官的所有裁决都只有半页,而且对双方的所有动议基本上都是否决、对传票问题没有裁决。这次,日裔法官破天荒的写了六页的一个分析,说岳的证据不足,他不必退出。 但法官这么做是否涉嫌违规呢。 查了下相关资料,司法纪律委员会的案例说:法官就自己退出的动议进行实质裁决是违背民事诉讼法 170.3(c)(5)条款的( A judge's ruling on the merits of a motion for the judge's own disqualification is in contravention of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section 170.3(c)(5) (Ann. Rept. (1998), Advisory Letter 5, p.27.)http://cjp.ca.gov/res/docs/annual_reports/1998_Annual_Report.pdf (这个连接的27页) 看戏党静待案件的进行,事情的进展以最新变化为准。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65&do=blog&id=3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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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递交声明请法官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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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 2016-3-18 05:4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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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递交了一份说明给法院。要求主审杨文彬诽谤案的法官退出审理。理由之一是,公众在了解相关事实后,也许会对法官能否公正处理案件产生怀疑。 去到法院,先向法院书记员递交。书记员对此非常认真负责,仔细查阅了手册,然后进去问了人。这才FILE文件。然后我去法官的法庭见到法官的秘书,要亲手交给法官。秘书进去询问了法官说可以代收。 法庭案件分配是随机的,诉讼人并没有选择权。 案件从一开始就知道的日裔,看名字就知道了。我本来不在乎,法官嘛,就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做到公平;不公平的法官遮不了天的。后来,杨文彬在案件中大量扯出本人抗日的事情,然后在网上大肆宣扬自己的”情商”。这次,杨文彬写了一篇博客,题为《抗日英雄惨遇日裔法官,岳东晓连输四局》,准确的翻译成:《Anti-Japanese Hero Miserably Encountered Japanese Ethnic Judge, Yue Dongxiao Lost Consecutively Four Times》。里面杨文彬得意洋洋地贴出法官的拒绝考虑我的动议的文件,大肆欣赏自己的情商,低级狗腿哈腰状,我就懒得翻译了。当年中国出现那么多胖翻译、那么多给鬼子带路的,一点不奇怪。阿门老家被鬼子盘踞蹂躏长达八年。 我在文件中指出,加拿大多伦多的杨文彬是公认的网络流氓(online hooligan),他的恶劣不只限于在珍珠湾而已。早在10多年前,他就被新语丝封杀。在网上只要谁跟他观点稍有不合,他就极力攻击。杨文彬在夜夜城对女性网友进行脱裤子、骑在女性脖子上让她们数X毛的语言性攻击(verbal sexual assault)。虽然夜城主管刘牧野等人有意对其利用,但群情激奋之下,也只好多次封他。2015年杨文彬暴力威胁一名教授(科学网),我对其提出严厉警告,导致杨疯狂诽谤攻击,劝解无效后只好寻求法律的裁断。目前这个案子处于卡壳状态。我按 法官的指令给杨发出传票,杨大骂非律无知不会发传票、赞扬法官英明、传票按法官的指令简单送达了,马屁精的摸样十足。结果,法官又说传票不行,让大家看国务院网页,我把网页打印下来、仔细看了,然后请法官确认传票根据海牙公约可以了,法官却说他没有成文法依据来裁断传票是否有效,拒绝就海牙公约判断。 好在目前案件并没有任何实质的裁决。杨文彬都以为自己赢了四次了(1.法院不认可EMAIL传票;2.法院说传票未送达、要按加州程序送达;3. 法院说加州程序不行、要按海牙公约送达传票;4.法院拒绝就传票是否已经按海牙公约送达进行判断)。但他已经到案,又不能脱身。每次他疯狂裸奔不过是增加新的证据而已。 法律的轮子是缓慢的,我们也得有耐心,这个案子估计还要两年半才能进入陪审团程序。免费看戏党更不要着急。 附件:法庭目前的命令如下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3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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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上几起官司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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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 2016-3-1 03: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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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桑兰案了解了一些法律,R11制裁就是一条。虽然莫虎两次调用R11都不成功,这个词是家喻户晓了。 岳东晓启动的这几个案子是让NN几个涉嫌诽谤的ID亲自参与,也有些好玩的地方。下面把案子的几个要点总结下。 一,阿懵是个ID而已,怎么找出来? 一般都是想着从IP地址、到服务商、然后到人,是个IP到人的映射。岳东晓不这么做,他直接起诉杨文斌,证明从人到ID的映射。 二,EMAIL发证据传唤找到 阿懵 的邮箱。方舟子很快提供了 iMan 的IP跟邮箱。岳东晓从舟子那拿到IMAN邮箱,才能用邮件把传票发给iMan。 三,EMAIL发传票的动议。一般都认为发传票要送到手上。岳说根据加州条款,可以EMAIL发传票。 四,岳的EMAIL传票动议发上去后,被告现身了,对法院说没有管辖权,但岳的EMAIL传票加州法院并没有批准。法院让岳用挂号信发传票。 五,夜城的检测积极参与,后来成了被告,网传检测就是老菜头。又据岳的博文显示他要都NICE,把酒言欢不成又表现出极其不NICE的态度,大意是知道岳东晓家在哪,要他小心点。。 六,EMAIL发传票后来联邦法院在翰山案里批准了,所以类似情况下,EMAIL传票在联邦法院是可以的。顺便说一句,这个case还进了案例库。(Yue v. Han, 2016 U.S. Dist. LEXIS 14453) 七,检测发动议,法院说很多地方不合格式,没有证据,给打回来了,但愿这动议不会又是华人律师写的。 八,iMan 又发动议说承认收到传票,但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说的是他的动议 denied without prejudice 。 刚刚粗略看了下杨刘案的动议,极富喜感,两人在动议里还提到日本人 ,真 像抗日神剧里的皇军胖翻译,恨不得祖上是皇军。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65&do=blog&id=3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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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洋人马首是瞻的心态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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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 2016-2-17 08: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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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法律,但法律的运用是人操作的,而是人就有偏见、偏差。这种偏见不一定是主观恶意的,而可能是受各种背景的限制。你不发声,就等于默默认可了偏见。是人就会出错,偏差更是常事。 游行当然有用。法官也是人,也看新闻,既然是人,就会受外界影响 -- 当然影响多大、是什么影响就难说了。这是显然的道理。当年罗德尼-金被打案州法院审判判决警察无罪,结果落砂机发生大规模暴动,美国不得不出动国民卫队镇压。后来,联邦政府又审 罗德尼-金案,法官就似乎提醒陪审团要考虑社会影响,联邦陪审团最终就把警察定罪了。你不能说黑人群众的呐喊没起作用。 即使不做事,也不必说风凉话。 海外华人唯洋人马首是瞻的劣等心态是相对普遍的,这是鸦片战争以来华人挨打留下的民族记忆。但其实一个洋律师的话顶多只能参考。最近我在一个案子里,跟洋超级律师之星 (super lawyer) 持完全相反的意见,互不能说服,双方都向法院动议制裁对方。最后,法院完全赞成我的观点,制裁 (sanction) 洋律。要是把洋律(对方姓氏属于原生日耳曼)的话当圣经,怎么可能呢?当然了,当年贺梅案不仅是否定洋律,而且否定上诉法院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官的见解。这得有足够的独立思维能力,而不是势力眼。 梁警官案目前似乎连一个汇集其案件法庭资料的网站都没有。其支持者应该多多努力。 文章来源: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3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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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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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 2015-10-26 10:2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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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n 拍着胸脯要来加州留名司法界,真给他送去船票,却是千呼万唤不出来。我EMAIL传票动议一发,他就跟着指挥棒从计算机后面犹抱琵琶半遮面地现身了, 几乎是立竿见影 。他虽然有点羞羞答答的,但总算走出了闺门。这么说来 ,iMan 固然恶劣,但也畏惧法律的威严。 现在的iMan 可能悔青了肠子。他也许会想:如果不理睬 EMAIL 传票动议,然后法院判决EMAIL传票无效,他岂不是继续逍遥法外? 无知者无畏。 之前, 我贴了一个EMAIL 传票案例 (《 法教:互联网时代能否通过EMAIL发传票 》) ,结果 iMan 自己找了多个案例,把联邦法院对按海牙公约 EMAIL传票的精神搞得相当透彻。 iMan 在阅读了相关联邦案例之后(也许还有人辅导),获得了知识,就产生了畏惧,也失去了无知无畏的“勇气”。 所以, 这个EMAIL传票动议的效果得归功于之前的普法教育。 其实, iMan 无须懊恼。诉讼动力学存在很多不可预测因素。如果他不出现,法院对EMAIL传票的态度也可能不同。也许正因为他已经献身,法院才指令按现有 415.40 条款发传票。在法庭命令面前,iMan 也没有像他之前宣称的、我在起诉书中描述的那样,考虑把美国传票扔入垃圾。 如此看来, 玩 catch me if you can 游戏是需要一定智力的。 言归正传。什么是 RFA: Request for Admission? 意思是 要求对方承认,承认的事情可以是事实,也可以是观点。 在诉讼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 RFA,对方的回答必须宣誓进行,就是说必须在伪证罪的威慑下回答:是与不是。 举个例子。 iMan 曾经大量张贴自己的靓照,在珍珠湾曾经赢得不少喝彩,在夜夜城则被到处转帖当成笑料,乃至iMan要向美联邦调查局 FBI 控告那些转帖+嘲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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